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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个知乎网友提出一个很现实而残酷的问题:我公司为了规避辞工难题,想要依据“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员工,因此推出“末等级淘汰”制度,以降低公司辞工成本,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从法律角度出发,绩效考核更有效。 企业采用未位淘汰,往往套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认为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企业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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