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网友投稿 775 2022-10-17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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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指的是

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招出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一个管理团体,通常在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大的项目中会这样,在有就是建设单位中有这么一种专业人,他们组成的管理机构,对整个工程的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签订合同等等的一些事务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政府68号令《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行资格审查核准制度。

对规定的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条件自行管理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方可实施自行管理。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按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的等级划分资质标准如下: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一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丰富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土建、工艺、水电、设备、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二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建设管理的能力;

2.有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土建、工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三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有土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在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时申报,并以核准。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主要的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计划;

(三)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和工作简历;

(四)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所承担管理的建设工程,负有经济的和技术的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对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第八条 对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所聘用的离退休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30%,且不得作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第十条 本办法一、二、三等工程的划定,按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八章附表《工程类别及等级》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及与其有关的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场所和经济关系的总和;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以及与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出售后或者交付使用后再次进行交易的建筑产品、军事设施,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建设程序,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揭发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第二章 管理部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的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六)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七)负责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参与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

(二)建设工程的监理、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机构。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资质证书,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第十四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并按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的检验。逾期不接受检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检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应当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予以降级处理。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向原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项目管理机构是什么

项目管理机构应该是:有项目总承包的,如EPC总承包,其项目管理机构应为总包单位的资质等级;有施工总承包的,其项目管理机构应为总包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单位自管的,自设建设指挥部或项目部的,应为建设单位的等级,部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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