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项目管理

网友投稿 623 2022-10-16

房建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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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江苏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明日起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考核-工保网

早在2018年,江苏省13个设区市、54个县(市)便已全面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实名制管理平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目标。随着2019年12月10日起《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在江苏省全面推行。

为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数据的归集、应用,与此同时降低建筑工人欠薪维权的起数、人数、金额,《通知》围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信息录入范围、数据体系建设、拓展应用等进行了全面部署。

1、拓展实名制人员信息录入范围

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要求,《通知》着重拓展了实名制人员信息录入的范围。

首先,《通知》强调: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这意味着,一方面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会被实名登记在案,另一方面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将作为履职依据,被纳入建筑市场行为监管(其中项目经理以及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

其次对于临时聘用人员,《通知》也要求将其纳入实名制管理之中:建筑企业应录入其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尤其对于技能等级、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信息应做到应录尽录、准确无误。另外《通知》还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本地建筑市场执法人员信息一并录入,将执法监督数据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之中。

通过将项目管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执法监督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江苏省旨在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动态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劳务用工情况,并实现出勤记录、劳动时间有据可查、疑惑追溯。

2、加强实名制管理数据体系建设

在丰富实名制信息采集维度的基础上,《通知》也致力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归集体系建设。

《通知》一方面要求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执行省级制定的统一标准数据,通过县、市平台向省级平台实时传传输数据,从而确保省、市、区实名制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助力推动实名制管理平台与劳动监察、信访、公安、质检、安监、教育培训等系统的数据共享。

另一方面结合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的“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中人员动态信息管理数据与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的对接”要求,《通知》也聚焦全省107个智慧工地,要求实施智慧工程建设的项目与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对接,保证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县、市、省级实名制管理平台。

在打通项目层、企业层与监管层之间的数据“壁垒”之外,《通知》还从监管着手,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认真核对并及时调整实名制管理平台中数据。如有发现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时状态、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工程状况、逃避监管的建设项目和企业,还可处以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惩处。

3、拓展实名制管理数据应用

在数据联通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通知》围绕数据应用进行了系列部署。

为根治欠薪,《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检查总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考勤等制度落实;对于代发工资数据无法实现与省、市实名制平台对接或者不能准确反馈工资发放数据的银行,还应停止其在当地开设工资专用账户资格。

为监管市场行为,《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核对并及时调整实名制管理平台中的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现状;省住建厅也将自2021年5月1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对数据的实时、准确程度进行系统内排查、核查。

为强化信用管理,《通知》明确对于未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执行的项目,省厅有权将其纳入预警项目清单,逾期未改正的将予以通报、处罚并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的信用分;还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数据的应用,探索将实名制管理情况与企业信用等级、招投标、资质升级、市场行为监管等挂钩,不断拓展数据的应用范围。

未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作为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性工作,还将与深化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等建筑工人队伍培育工作协同。正如《通知》部署:省厅今年将推进与劳动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机制,与信访部门开展投诉案件信息对接,与公安部门实现人员信息比对、确认,推进安全教育、人员资质资格等信息共享。

长远来看,《通知》还有助于用工体系的专业化以及建筑工人的职业化:随着实名制的强化尤其是临时聘用人员被纳入管理,建筑工人来源分散、流动性大的情况将得到改善,用工管理也得以集约化、精细化;建筑工人也得以在稳定、更有保障的工作环境下成长为专业人才,向专业型、技能型、知识型、创新型的建筑业产业工人大军前进。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介绍

工程管理类

560501建筑工程管理

本专业培养不仅具有土建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组织管理、路政管理能力,而且掌握工程测量、工程建筑材料、土建工程施工技术及土建工程结构的基本理论的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

主干课程:工程力学、道路建筑材料、工程测量学、房建工程、港建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结构设计原理、公路基本建设法规、现代管理原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定额原理与造价编制、施工组织学、管理信息系统、监理概论等。

学生毕业后,能胜任工民建 、交通、林业、铁路、机场建设、市政、水工等部门的土建项目建设管理、土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等工作。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建工程项目管理

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进行备案。第八条 下列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其相关的设备、材料等,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含电子文本)。第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不得擅自缩小发布范围。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第十三条 鼓励招标人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第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对于投标人使用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在评标中不予加分。

工程管理(房建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管理(工商项目管理)区别?工程造价专业性更强?工程管理更广?

一个是围绕土建方向的管理,土建技术岗位专业性强,因此房建方向的工程管理会学习些土建方向的专业知识,以便工作时对土建有所了解。

工商方向的则不需要学土建专业知识。最好是看看所报学校这些专业在大学期间所学课程,以便你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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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1. 搭建法人管项目与项目经理责任制的综合项目管理体系

建筑施工行业有一种说法——“法人管项目”。我国的建筑行业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公司法人必须是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核算主体、法律主体,三个主体必须是一致的,市场主体决定法人要对资质、经营、投标等负责;核算主体决定法人要对项目的成本、财务、资金等负责;法律主体决定法人要对项目的履约、安全、纳税等负责。这种三位一体的定位,决定了法人必须要管项目。

项目经理做项目要靠公司组织调配资源,制订管理规则,这就存在公司法人对项目部经理授权及责任分配体系设计的问题。使用日事清的计划管理模块,首先分析清楚各级组织(具体而言即公司和项目部)的职能配置和权责体系配置,然后录入明确的符合公司管理现状的项目管理体系。结合国内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的项目管理体系应该是在“法人管项目”与“项目经理责任制”的组合体。

2. 公司主导下的项目策划与样板先行

在项目启动时,应同时启动项目策划工作。项目策划是项目战略的核心内容和体现形式。它是在充分分析项目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业主)的期望与需求后,将公司战略体现在具体项目上。项目策划主要由公司来完成,项目经理参与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及意见。项目策划最终要形成有效文件,并得到相关责任的签署确认,公司批准。

3. 公司主导下的项目成本控制

建筑施工企业追求利润目标,而项目是利润实现的基石。成本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利润中心一定是在公司,这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项目定价权在公司(公司通过市场经营获取项目订单或合约);二是利润是和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项目经理及其团队承担项目管理风险,公司在项目策划同时通过“标价分离”确定项目的成本管理目标。严格的说,项目经理部是成本单位,不是利润单位。首先要认识到当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存在经营利润,不管是正的还是负的。如果签约谈判谈得不好,经营利润就是负的,谈判得好就是正的——但项目经理接手项目后,不应该对这个经营利润承担全部责任。比如项目测算,经营利润是负的三个点,项目经理做完项目后只亏了一个点或者持平了,甚至扭亏为盈了——这就是项目经理的业绩。

在公司层面,要实现对各种项目生产资源的统一配置,在项目受控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源撬动社会资源,在公司层面搭建劳务分包资源的共享平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断提高组合社会资源的能力。

4. 优化项目经理个人能力

作为项目组织与项目外部的单一联系点,项目经理的职责包括:计划和组织项目工作,管理项目的日常活动,(为客户)提供项目的可交付成果。因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提高了项目以下方面的机率,也突现了项目经理的价值所在,包括:交付的产品符合要求(质量)、保证按进度完成项目(时间)、按预算完成项目(成本)、使客户和主要利害关系者满意、带来后续业务、实现项目的成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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