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网友投稿 1411 2022-10-16

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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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包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军民两用技术研究三个领域。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设计、试验、生产能力和总体水平而开展的共性基础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主要包括综合设计与系统集成技术、现代工程制造技术、试验与测试技术研究三个部分。

(二)基础研究是指在基础学科和工程技术领域中,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在国防科技工业的潜在应用价值和科学依据的研究。

(三)军民两用技术研究是指具有重要军事应用价值和民用产业化前景的军民共用高技术的研究。主要包括先进民用技术转向军用和主要满足军事目的需要的军民通用高技术的研究。第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国防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防基础科研工作。第五条 为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咨询和评价作用。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六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审批和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安排原则、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经费概算及政策措施。第七条 五年计划编制与发布程序:

(一)发展战略研究。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开展国防基础科研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计划的发展思路、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

(二)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编制。在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制并发布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

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三)项目综合论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项目前期综合论证,提出五年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四)计划编制与审定。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发布五年计划。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五年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并下达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 (单位)年度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编制井下达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第九条 为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国防基础科研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国防科工委批准。第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行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和合同制管理。部分项目试行招标。第十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任务书批复和签定合同四个阶段:

(一)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二)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国防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作为备选项目。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进入预算项目库的备选项目,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上报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四)国防科工委对通过评审并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批复项目任务书或签定合同书。部分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招标。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并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实施过程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项目按期完成。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以下简称预研)成果的管理,加速预研成果的开发、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发展,提高我军武器装备的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关于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预研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是国防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研制先进精良的武器装备提供技术储备,其效益主要表现为具有潜在的或直接的军事应用价值,对促进国防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推广到民用,将提高成果的使用价值,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预研成果,系指按国防科技预研计划和基金性资助完成的最终成果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阶段成果,它分为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先期技术开发成果三类:

第一类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是指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或新原理等研究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论著、论文、研究报告等。

第二类 应用研究成果--是指在探索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应用的可行性与实用性,并确定其主要参数的科学研究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可行性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样品、原理样机、软件等。

第三类 先期技术开发成果--是指在部件或分系统原型的研制、试验、测试或运用计算机仿真验证其可行性和实用性等技术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其一般表现形式为部件或分系统原型、示范性工艺流程、验证或鉴定性试验报告等。第四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鉴定、登记、奖励、产权保护、保密与解密、推广与开发。第五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防科工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国防科技预研成果的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预研成果管理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预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成果鉴定与登记第六条 国防科技重点预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由“国防科技预研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审批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一般预研项目成果由任务承担单位组织。其鉴定形式取以下任一种即认为有效:

1.实测验收鉴定:按“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和评价方法进行测试、鉴定。实测验收鉴定可邀请专家和使用单位参加。

2.通信鉴定:将被鉴定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送请专家审查,提出评价意见。由成果鉴定组织部门或单位汇总后作出决定,并附上专家评审表。

3.会议鉴定:由成果鉴定组织部门或单位组织同行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作出鉴定结论。第七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实行鉴定后登记制度。

各任务承担单位的预研成果应在通过鉴定后,即按《国防科技成果登记规程》办理成果登记。

成果登记应被视为任务完成的重要标志,凡未完成成果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将不予决算,成果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奖励申报。第八条 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预研成果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发布通告,为预研管理及成果推广提供信息服务。第三章 成果奖励第九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如符合规定的条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申报奖励。其中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国防科技预研成果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申报部门级科技进步奖的预研成果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可申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第十条 凡应用研究和先期技术开发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1.符合《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条件中前三款;

2.研究成果应属国内首创,属本行业先进,经专业评定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的潜在作用或使用价值。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科技预研成果评奖标准,凡属于对方案性的理论、方法论证、可行性研究分析和其它咨询性的重大研究成果,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专用软科学项目评审标准评奖,其它均参照《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第一条、第八条执行。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预研成果应用实践1年以上,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作用或重大经济效益者,可重新申请高于原等级的奖励,并补充新的申报材料及证明。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使国防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内容是成果信息的收集、加工、传播;推广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技术市场管理;适应性技术开发;统计评估等。第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采取计划管理和技术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项推广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第四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都要有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以现有科技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为基础进行充实、调整,形成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下称国防科工委),各部、总公司(下称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各地区)国防科工办,各厂、所、院校(下称基层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成果推广的具体规章;

(三)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四)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和督促检查;

(五)负责涉及国防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编制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规章;

(二)负责编制和实施本部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三)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定期报告国防科工委;

(四)对基层单位的成果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负责本部门成果推广网的建设和技术市场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地区国防科工办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相关规章;

(二)根据国家、部门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地区性成果推广计划;

(三)对本地区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向上级机关定期报告成果推广情况;

(五)负责管理本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市场活动和成果推广网活动。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推广工作与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积极地向领导机关推荐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和汇报成果推广情况。第十条 各部门、各地区成立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站(交流中心),在本部门、本地区国防科工办领导下,从事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要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各项技术市场活动,搞活成果推广工作。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滚动的指导性计划。第十二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应是能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成熟技术:

(一)有助于提高武器装备的作战效能及研制能力;

(二)有助于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工艺、技术水平;

(三)有明显的节能降耗、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功能;

(四)能提高产品质量、可靠性与维修性;

(五)有利于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等。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采取行政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成果完成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建议推广的项目正式填写《国防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建议表》,上报本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业推广研究机构。第十四条 各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业推广研究机构根据基层单位推荐的项目,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编制本行业的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本部门批准下达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推荐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跨地区、跨部门推广项目。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的成果管理业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推荐项目进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国防科技工业成果推广计划草案,报国防科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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