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南(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网友投稿 1489 2023-03-15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南,以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建立现代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运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国家战略部署;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指导方针;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五全”(即全面、全员、全方位、生产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标准达到:“在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在规章制度上严密有效,在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在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在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的工作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并定期检查考核等现代安全管理;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和达到“QHSE综合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见注解)” 的安全生产“十二”五奋斗目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组建公司、车间(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
(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主 任: 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副主任:生产副厂长(负责生产安全工作)
设备副厂长(负责设备、机修、机电安全工作)
安全主管(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委 员:
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工作、工艺安全和化验室安全工作);
工会主席(代表工会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生产主任(负责本分管工作范围、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调度主管( 同上 );
储运主管( 同上 );
设备主管( 同上 );
化验室任( 同上 );
后勤主管( 同上 );
采购主管( 同上 );
财务主管( 同上 );
人事主管( 同上 );
安全管理(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
班长(代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2.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部,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兼)
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督办安委会形成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组织的活动和有关文件的起草,收集整理安全工作信息,编发“安全情况通报”,定期总结并向安委会报告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委会其它的日常工作等。
3.公司级安全监督员:
经公司总经理任命以下同志为“公司级兼职安全监督员” 并配发“安全监督员”专用标志。
安全监督员:若干名。
主要职责:协助公司安委会对车间、部门、班组级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的考评与指导。
业务达标:(1)必修:基层安全生产管理、通用电气安全技术、通用机械安全技术、职业健康技术。(2)选修:车辆安全技术、焊接安全技术、起重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防尘防爆安全技术、辐射防护技术、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心理学、人机工程学等。
管 理:(1)兼职安全监督员在不脱产的情况下接受安委会办公室直接领导,各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2)根据个人业绩,年终给予适当奖励。(3)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称职者报总经理解除任命。(4)对工作优秀的人员,优先向相应岗位推荐。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上级安委会的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部署,执行国家以及总公司颁布的劳动安全、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有关规定及人身、设备、防火防爆安全规则。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确立工厂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考核与管理。
2.根据总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研究、部署、指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编制和贯彻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各项措施计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和使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经费,不断改善员工安全生产条件。
3.监督检查各车间、部门贯彻落实公司安全工作部署的情况,并根据季节特点,定期组织设备、伤害、防火防爆安全大检查,研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审批安全生产奖惩方案。
4.定期召开安委会议,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分析诊断全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不安全因素,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对策措施,控制规律性、惯性、倾向性、关键性、超前性问题。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落实所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消减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
5. 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并对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章违纪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拟定处理通报和整改措施。并对所发生的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坚持不懈地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的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安全考试,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和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培育人人关注安全、人人享受安全的共同价值观。
7. 安委会负责评审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尤其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发生后的评审;并对基层安全应急工作进行指导。
8.安委会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各单位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目标)考评和大检查活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分析会;每年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每年评审一次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适合性,并及时予以修订;当发生各项变更时须进行修订时可随时组织实施。
9.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事项。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1、 月度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每月26日前召开,有关车间、部门汇报上月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总结本月生产安全情况以及设备、安全等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3)根据本月生产中存在的倾向性和关键性问题,研究确定具体解决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4)部署下月安全重点工作。
2、 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每年年初召开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上的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上年全公司安全生产,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安全奖励活动;并根据总公司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新的一年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总体思路(计划)。
3、 临时安全会议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结合公司各时期工作重点或日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安全问题,临时召开安全会议,研究部署有关重点工作或应对措施。
4、 自上而下参会和自下而上报告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要参加车间部门安全例会,特别是各主管领导每月必须参加分管车间部门的安全例会,检查督导和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提高车间部门安全例会质量。各车间部门要将本部门月度安全例会会议议程及当月安全工作总结25日前报给主管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安全部)汇总,由安全办负责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整理反馈上报总公司。
此管理体系是洗煤公司的,比较简单。仅供借鉴参考

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哪些?

问题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都包括哪些内容 EHS福SO14001或者OHSAS18001,一般包括:
1、制度体系
2、组织体系
3、文化体系
4、目标及责任体系
5、教育体系
6、监督保障体系
7、风险控制体系
8、应急管理体系
9、评价体系等内容

问题二: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祝大家新年快乐
(1)生产经营管理子体系。由项目经理组织,主要负责按安全技术措施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济合同中安全指标的确立;安全设施和劳保用品的进场与检测,涉及到工程部、材料部和安全部。建筑施工工具河北《今立达》电动吊篮
(2)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子体系。由书记组织,主要负责后勤工作和思想工作,消除职工的心理负担等。
(3)安全技术管理子体系。由工程师组织,主要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
(4)专业检查管理子体系。由安全部组织,主要负责对工地施工安全进行检查,并依据有关法规处理安全事故;收集整理安全事故资料。
(5)群众监督管理子体系。由工会组织,主要负责和监督参加工程职工的职业病预防情况等。

问题三: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哪些 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子体系:
1、职责体系:明确责任人和其应负的责任;
2、隐患排查体系:明确隐患的定义、岗位,以及排查的制度及其执行;
3、培训体系: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周期。
有了上述三个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就差不多了,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再补充一些辅助内容就完善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四:QEHS体系包括什么?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问题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哪些 EHSISO14001或者OHSAS18001,一般包括: 1、制度体系 2、组织体系 3、文化体系 4、目标及责任体系 5、教育体系 6、监督保障体系 7、风险控制体系 8、应急管理体系 9、评价体系等内容

问题六: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哪些 OSHM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ISOYES收集 点击数:10715 更新时间:2006-9-17 0:40:19
一、OSHM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一套系统化、程序化和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科学管理体系。其核心是要求企业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规范和有效,建立安全健康风险,从而预防事故发生和控制职业危害。这与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工作方针相一致,是当前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一致采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有很高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实效性。
二.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好处
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可能减少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可能提高企业的信誉、形象和凝聚力。
可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防范安全健康风险。
可以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可以为企业在国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吸引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创造条件。
可以促进企业的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消除贸易壁垒,是企业的第三张通行证。
可以通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改善 *** -企业-员工(以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
三.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
1999年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的通知》(国经贸厅〖1999〗447号)和《关于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983号)。2000年创办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双月刊,成立了指导委员会、机构管理委员会、注册委员会,其目的是全面推动此项工作。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12月20日发布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加大了推动和推广力度。2002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关于印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实施指南》的通知。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以促进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管理体系的建立。
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结构模式
我国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紧跟国际步伐,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颁布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7个要素,其中4.3.1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为核心要素;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北京质量认证咨询部对该标准总结出以下几点:1.标准是一个成功的管理模式;2.标准要遵守两个承诺;3.标准体现出三级监控机制(保证机制);4.标准进行了四个强调;5.标准具有系统性、先进性、预防性、持续改进、全过程控制五个特点。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17个要素的相互关系是:
危险源是职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核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必须以遵守法律为最低要求不断改进;
明确组织机构与职责是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必要条件;
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

问题七:管理体系有哪些? 管理体系,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 。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可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管理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BS7799/ISO27001。。。等等。

问题八: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哪些 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先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检查,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其中,行业管理-我国行业管理年千年生产的方式混有国家监察的成分,例如煤矿、建筑等行业。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越发达,行业管理的职能越弱,而对中介服务的要求则越来越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都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了规定。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分为三个层次:层次一:成立以厂长(经理)、分管厂长(经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领导和工会领导及工人代表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层次二:成立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对厂长(经理)和安委会负责,下对车间、班组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管理、指导;层次三:各级、各部门的专、 *** 安全员,负责各级、各部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措施制定和落实、现场监督、组织和发动职工广泛开展遵章守纪和隐患排查活动;二)安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八条职责: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6、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7、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8、生产经营单位富裕的其他安全职责。安管机构和人员必须有权有责,并认真履行权责,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安管人员而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当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有一定的安管工作经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劳动保护知识;3、了解和基本掌握本单位的生产流程、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险源,并熟悉现有的防范措施;4、能深入生产第一线,依靠车间、班组的安全员和操作工人,实施各项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5、能深入操作现场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基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能会同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或工艺部门改进、提高、改善现有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防范措施,并提出整改意见供领导参考;6、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指挥能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按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习和锻炼。

问题九:安全管理“三个工作体系”指什么? 安全管理中“三个工作体系“指的是: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
风险管理 ( Risk Management )的定义为,当企业面临市场开放、法规解禁、产品创新,均使变化波动程度提高,连带增加经营的风险性。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决策错误之几率、避免损失之可能、相对提高企业本身之附加价值。
应急管理体系是指国家层面处理紧急事务或突发事件的行政职能及其载体系统,是 *** 应急管理的职能与机构之和。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就要根据突发事件或危机事务,把握并设定应急职能和机构,进而形成科学、完整的应急管理体制。
事故调查指事故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的这一过程。

问题十:运营安全控制体系的具体目标包括哪些 运营安全控制体系的具体目标,实际上就是企业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出来的安全目标,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各个单位针对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控制体系具体目标,通常包括如下方面:
1、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
2、安全达标目标:根据企业特色、项目特点,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如企业达到市级安全先进单位,项目达到安全创优等各种荣誉。
3、文明施工实现目标:项目根据作业条件的需要,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文明工地的目标。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怎样做好双控体系建设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体系建立,是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工作,是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纠正、自我提高、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全流程管控实现安全生产端口前移,实现企业安全“全程风险管理”模式,以确保安全管理每一环节都夯实有效。


近年来,关于推进企业“双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接连出台,如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2016年10月9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2018年5月24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均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回归现实,目前,我国除了外资企业、大型央企和国企有一定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储备,大部分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技术能力欠缺,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双体系”认知不足,职责不清,导致“双体系”难以真正落地实施。

在各地安监部门对“双体系”建设的推进压力下,企业把这项应该服务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的工具作为了应付政府检查的“表面文章”,本该给企业带来安全管理提升的工具最终演变成了企业的负担。

在自身专业能力或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开始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借助第三方资源,逐步完善并落实“双体系”的相关工作。通过创新引入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全流程管控,将“双体系”与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机融合起来,形成自上而下的层级推进过程,自下而上反馈实施结果,为“双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为了快速推进“双体系”建设进程,湖南展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文件要求,从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出发,创新推出了企业自主双控平台,通过安全信息化平台智能化运作,专业赋能,动态管控,全员参与,过程留痕,有效解决企业在创建“双体系”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与难点,为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展通企业自主双控平台

企业自主双控平台集风险分布、隐患情况、体系文件、预警动态、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学习园地等功能于一体,旨在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管理流程,引导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由被动安全向主动安全转变,积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风险动态实时管控,建立安全管理“第一道防线”,解决“认不清”的问题。

平台功能涉及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应急处置措施、定点巡查多个环节,可实现流程化管控;灵活生成动态风险平面四色图(红、橙、黄、蓝),企业风险等级、风险分布、风险特性一目了然,实时呈现企业安全风险动态及总体管控情况。


风险四色图


  开展快速便捷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安全管理“第二道防线”,解决“想不到”的问题。

系统配备了海量隐患数据库,支持问题点关键词模糊搜索,对照数据库傻瓜式勾选检查条目,涵盖达标标准、检查依据等,有效降低了对排查人员专业资质的要求。排查单录入时可实时上传现场隐患照片,高效便捷,快速提高了排查工作效率。

隐患数据库


依据系统流程指引,可逐步完成隐患的排查、上报、整改、复查、销号等一系列动作,实现对隐患的闭环管理,执行进度动态掌握,责任落实到人。系统可根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自动生成安全检查报告,并可一键打印,实现线上、线下的痕迹化管理。

目前,企业各类作业场所多,风险、隐患聚集,风险辨识不及时,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整改落实不到位,导致“双体系”未能真正落地实施,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借助信息化平台运作,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流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动态管理,让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系统化运作,已成为企业创新安全管理方式的一种全新选择。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精选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精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南,规范评价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南,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开展。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与数据分析、评审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评价机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南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配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与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维护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满足第九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评审员

第十二条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三)具有5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撤回。

第十五条评审员应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学习,自登记备案进入评审员名录后,每12个月周期内均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评价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继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部级管理维护单位应按年度发布评审员继续教育测试大纲,评审员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备。

第十八条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70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三章 评价机构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是指满足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完成管理系统登记报备,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评价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二、三级评价机构向省级主管机关备案。

一级评价机构可承担申请一、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二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三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社团组织;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经历;

(三)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有评审员;

(五)初次申请一级评价机构备案,应已完成本专业类型二级评价机构备案1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评价经历;

(六)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价机构同一等级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九)评价机构承诺备案信息真实,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做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第一至五款评价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见附录A。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进入评价机构名录后,备案信息有效期5年,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公布内容应包含评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可在登记备案期届满前1个月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延期备案,延期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结果不影响延期备案的,自动延长备案期5年。

(一)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二)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三)满足该等级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从事专职管理和评价工作的人员变动累计超过25%的,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备案。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价过程管理,并对评价和年度核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应按年度总结评价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报告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在妥善处置其负责评价和年度核查相关业务后,可向登记备案的管理维护单位申请注销其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维护单位核实相关业务处置妥善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注销工作,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申请注销的,2年内不得重新备案,所聘评审员自动恢复未登记评价机构状态。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为,形成可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并接受主管机关、评价机构的监督。

第一节 初次评价

第三十五条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或独立运营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近1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向所选择的评价机构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申报初次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表(样式由管理系统提供);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企业简介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含近3年应急演练、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从业人员资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自评综述、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确认;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接到交通运输企业评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核查。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评价机构对申请材料核查后,认为自身能力不足或申请企业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时,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向其说明,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资料核查通过后,评价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任命评价组长,制定评价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当地主管机关后,满足下列条件,可启动现场评价。

(一)评价组评审员不少于3人,其中自有评审员不少于1人;

(二)评价组长原则上应为自有评审员,且具有2年和8家以上同等级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经历,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经评价机构培训,具有较强的现场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三)评价组应熟悉企业评价现场安全应急要求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十九条评价机构应在接受企业评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现场评价工作,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 现场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应向企业反馈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建议及现场评价结论,形成现场评价问题清单,问题清单应经企业和评价组签字确认。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向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评价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在现场评价结束30日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申请,由评价机构确认整改合格,所完成的整改内容可视为达到相关要求;对于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企业应按评价机构有关建议积极组织整改,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二条评价案卷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资料核查记录及结论;

(二)现场评价通知书(应包含评价时间、评价组成员等);

(三)评价方案;

(四)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整改报告及验证记录;

(五)评价报告,包括现场评价记录、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评价结论及评价等级意见;

(六)其他必要的评价证据材料。

第四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对评价案卷进行审核,形成评价报告(附评价综述、评价结论和现场发现问题清单)及其他必要的评价资料通过管理系统向管理维护单位报备。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符合颁发评价等级证明的,应报管理维护单位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评价结论的,评价机构应向企业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评价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价机构应针对复核申请事项组织非原评审员进行逐项复核,复核工作应在接受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并反馈复核意见。企业对评价机构复核结论仍存异议的,可选择其他评价机构申请评价。涉及评价机构评价工作不公正和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向相应管理维护单位或主管机关投诉、举报。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附录B),证明应注明类型、类别、等级、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等。

第四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在收到评价机构报备的评价等级证明、评价报告等资料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和评价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换证评价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证明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换证评价,换证完成后,原证明自动失效。

第四十八条企业申请换证评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三)企业换证自评报告和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以及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源及管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治理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申请换证的企业在取得等级证明3年且满足下列条件,在原证明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可直接向评价机构申请换发同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一)企业年度核查等级均为优秀(含换证年度);

(二)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企业未发生被主管机关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或约谈;

(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为B级以上;

(五)企业未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发生变化的,年度核查或有关证据证明其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换证评价及等级证明颁发的流程、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年度核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后,有效期内应按年度开展自评,自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自评报告应报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核查。

第五十二条评价机构对企业年度自评报告核查发现以下问题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一)自评结论不能满足原有等级要求的;

(二)自评报告内容不全或存在不实,不能真实体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际情况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生产经营规模、场所、范围或主要安全管理团队等;

(四)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向评价机构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相关方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举报、投诉;

(六)企业主动申请现场复核。

第五十三条评价机构应在企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报告年度核查,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 年度核查结论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个等级评价,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不能持续满足所取得的评价等级要求,或长期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有效整改的评为不合格;基本满足且对不影响评价结论的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有效整改的评为合格;满足原评价等级所有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工作机制,且运行良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成的,评为优秀。对于年度核查评为优秀,应由企业在年度自查报告中主动提出申请,经评价机构核查,包括进行现场抽查验证通过后,方可评为优秀。

第五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年度核查评价在合格以上的,维持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有效;年度核查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的,评价机构应通知企业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企业在30日内未经验收完成整改,或仍未提交自评报告,或拒绝评价机构现场复核的,评价机构应撤销并收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评价机构可视情况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核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评价机构撤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应通过管理系统向管理维护单位备案。

第四节 证明补发和变更

第五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遗失的,可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申请补发。

第五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变更。

第六十条 评价机构发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变更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超出第四十九条情况的,可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结果不影响变更证明的,应予以变更,核实认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维持原证明等级要求的,原证明应予以撤销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在接受企业提出的证明变更申请后30日内,完成证明变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管理维护单位、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信用评价、违规处理和公示公告等机制,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省级主管机关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一级评价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通过管理系统上报。

第六十三条 主管机关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应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第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下级管理部门及辖区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向行业通报。

第六十五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核查,不满足原等级要求的,应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15号)确定。

第六十六条 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后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主管机关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布邮箱、电话,接受实名投诉举报。

第六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实名举报或投诉的,经确认举报或投诉事项是属本单位管辖权限,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十九条投诉举报第一接报主管机关对确认不属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建议其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主管机关举报。

第七十条评审员、评价机构违背承诺,其备案信息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一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对评审员、评价机构发生的违规违纪和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据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见附录C)进行记录。

第七十二条 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等级按其扣分情况分为AA、A、B、C、D共5个等级,未扣分的为AA;扣1-2分的为A;扣3-8分的为B;扣分9-14分的为C;扣15-19分的为D;信用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的列入黑名单。以上信用扣分按近3年扣分累计。

第七十三条 部管理维护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一级评价机构、评审员3年内违规行为和信用等级汇总情况,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评审员发生信用扣分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告知评审员登记的评价机构。

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客运、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主管机关和管理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员发生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安全生产各要素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环、管处于受控状态,并持续改进。

第七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是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对评价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七十九条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和所承担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十条航运企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DOC)的,视同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水平。

第八十一条省际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省际间道路或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十二条自有评审员是指与受聘评价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受聘评价机构已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人员。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八十四条省级主管机关未委托管理维护单位的,本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其承担。

第八十五条管理系统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开发,委托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及《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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