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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精神
农业机械生产管理,为加强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管理的管理,保证农业机械正常
使用,特制定《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生产管理: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精神,为加强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管理的管理,保证农业机械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指农村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
农业机械生产管理的动力机械和农具等。
第三条农业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好、用好、修好农业机械,实行农业机械技术状态检测,保证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完好,实现农机运用的高效、优质、低耗、安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农业机械设备管理,要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使用管理、安全监理、油料管理、修理、培训、新机具新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规的手段、逐步实现农业机械设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随着农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机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在现代农业中起着主导性作用。下面我准备了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欢迎大家参考!
1.培养一支驾驶操作技术过硬、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队伍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把考核、发证与年审关,并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使他们能够在农机化作业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作出应有贡献。
2.要大力宣传,全民动员,营造人人共同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对农民朋友还应该加强农机安全作业常识宣传,使他们能够知道农机安全常识,了解农机安全常识,在生产中遵守安全规章,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的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为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从上述规定可知,《条例》既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也要求每个公民遵守。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于作业人员和周围其他人员,都必须遵守农机安全作业规章,确保安全生产。
3.督促机主按时参加农机年检,并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农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检查农机技术状况,特别是对影响作业安全的零部件检查的良好习惯,从而在农机本身的技术状况方面保证作业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机违章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监督检查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强农具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目前,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是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把监管和整治的主要精力放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城镇街道等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之有些农用机动车主的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他们趁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之机从事违章运输,甚至非法从事客运,从中牟利。于是无证行驶、违章载客、超载、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泛滥;加之乡村道路的路况环境使农机使运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另外,农机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在农忙季节,集中精力对农机农田作业进行监管,全方位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5.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依照《条例》规定,本着以责论处的原则,处理农机事故
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比较易认定。但对于拖拉机违章载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事故处理机关一般都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其实,这样划分事故责任是不客观的,更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一些违章搭乘拖拉机者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罐车不准载人”。根据这一规定,利用拖拉机载人的驾驶员和搭乘拖拉机的人员其行为都是违反《条例》的。概括起来,拖拉机载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情况:一是驾驶员主动要求行人搭乘;二是行人主动要求驾驶员同意搭乘;三是行人强行搭乘。因此,事故处理机关在处理拖拉机违章载人事故时,应根据《条例》规定,根据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上述3种不同情况来划分驾驶员与搭乘者的责任。这样对驾驶员和违章搭乘者都能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对农田作业农机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责论处,以便教育广大农民朋友人人都要遵守安全规定,及时消除各种农机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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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七条 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第九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第十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测手段和保管养护条件,配备熟悉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必须验明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规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应当负责对
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因质量不符合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向其提供产品的其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对其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明码标价。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旧农业机械交易的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经销旧农业机械不得以旧冒新,以次充好。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第十九条 申请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销售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农业机械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对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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