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机械设备生产管理(长沙机械设备行业)

网友投稿 413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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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运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具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长沙机械设备生产管理
(一)配备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长沙机械设备生产管理;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作业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操作、检查、维护、保养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长沙机械设备生产管理,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遇异常情况时长沙机械设备生产管理,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三)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进行现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
具、索具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及档案;
(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审查使用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对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检验检测结论,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
(四)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的相应操作资格证书;
(五)审查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的
整改落实情况;
(六)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的,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原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发生影响安全使用
的灾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委托原检验检测机
构增加进行检验检测。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与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鼓励生产企业开发、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和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七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公布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从产品目录中予以取消。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八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和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及配件。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第九条 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警示标识。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植保机械和脱粒机械等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和认证标志;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其他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标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认证标志。
销售的旧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使用标准。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与其销售的主机相配套的零配件。生产农业机械的企业应当保证零配件的供应。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好售后服务。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农业机械使用者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征用农业机械投入抢救国家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抵御自然灾害等活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农业机械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安装、拆卸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使用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自行承担所承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二十二条 安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
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见附件
7),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严禁将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
和附着。
第二十五条 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
行以下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提供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负责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
(二)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
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签署设备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意见;
(四)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监督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
着)进行检验检测;
(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长沙瑞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长沙机械设备生产管理:长沙瑞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机械和环卫机械长沙机械设备生产管理的零部件生产及总成。公司是中联重科长沙机械设备生产管理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长沙机械设备生产管理,有着长达7年的合作历史。在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主要产品车载泵的生产中,以公司生产为主,无竞争对手。公司是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所有配套商中的标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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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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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宁乡县金洲新区48号(金洲开发区)

长沙永乐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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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长沙机械设备生产管理:陈长权
成立时间:2006-04-12
注册资本:10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3010200003534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二期厂房(橡树园)8栋4楼402-A单元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检测及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
检验检测内容、要求、时限和责任等。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禁止将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直至检验检测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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