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租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新)

网友投稿 1717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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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

一、目租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在施工中正常运转租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正确合理使用机械设备租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避免各类机械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机械事故的出现,努力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顺利实现项目各项安全管理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二、设备进场安全验收
 1、分包单位自带设备进场时应进行安全验收,并将验收记录交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严禁带入项目施工现场。
3、对于公司项目(公司)自有设备(设施)交由外包队固定使用时,项目部与外协单位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给外包队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4、项目部租赁的设备进场时必须经过项目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设备租赁应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5、特种设备的验收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年检报告复印件必须在项目部备案。
6、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对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立设备台帐。
三、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规定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
2、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3、实习(徒工)操作人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才能上岗作业,严禁单独操作大型机械设备。
4、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设备。
5、机械设备使用前,项目部应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根据机械技术操作规程,全面交待操作要领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6、各机械设备应在显眼位置悬挂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7、机械设备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责任制。
8、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大型履带吊,汽车吊等)在验收合格三日起至三十日内,项目部应组织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以利于监督管理。
9有单独机械操作者,该人员为机械使用责任人。
10、多班作业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如塔吊,大型吊机)应任命一人为机长,其余为组员,机长负责本机组设备的所有活动。
11、在交接班时,机组负责人应及时,认真地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12、多(群)塔作业应编制多(群)塔防碰撞措施或方案。
13、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租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遇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大风天气或大雨、大雪、打雷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机械设备安装后启用验收检测规定
1、设备启用验收前,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编制的方案实施校对:基础处理,安装要求、施工位置、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机械设备启用验收范围的划分
(1)大型设备:40KN.M以上塔吊,50T以上各种吊机,整体提升设备,高空滑移设备等。
(2)中型设备:50T以下汽车吊,履带吊
(3)小型设备:卷扬机固定使用设备,电焊机,空压机等
3、参加大型设备启用验收,由项目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设备安装人员、产权单位人员及操作人员参加实施,做好详细记录
4、中小型设备验收,由项目部组织安全员,产权单位人员,安装人员及操作人员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设备启用验收项目内容
(1)检查起重限位,变幅限位,冲顶限位装置是否作用;
(2)检查机械转动是否正常,各螺栓是否紧固,附墙是否牢靠合理;
(3)检查各制动器是否可靠;
(4)检查钢丝绳的规格及磨损和断丝情况,以及钢丝绳端头紧固情况;
(5)检查各传动机构,减速箱工作是否正常,杜绝隐患存在;
(6)检查轨道、轨距及轨道端头碰头(硬靠山)是否齐全可靠;
(7)检查吊具,吊索是否齐全符合标准,安全可靠;
(8)检查塔吊高架设备的避雷针,按接地装置是否装好有效;
(9)检查各种电器设备是否符合JGJ46-2005临时用电规程;
(10)小型固定设备(卷扬机)是否稳定牢固,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是否搭设防护棚等。
6、大型设备基础施工由项目部组织专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按随机基础图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7、未通过验收的设备,任何人不得违章开动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塔吊在与产权单位共同验收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五、机械设备检查规定
1、设备检查方法:
(1)各项目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定期的机械设备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2)项目部安全员,机管员每天进行一次日常检查;
2、检查内容:同验收启用规定相同;
3、对查处的问题,各项目部应立即要求整改,并做好相应记录,对整改情况必须复查。
六、设备故障处理
1、设备发生故障,岗位操作工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设备维修记录中详细记录。
2、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故障,要填写维修申请单及时上报项目部、队长、工长。车间主任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应派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3、项目租赁的设备发生故障,应由租赁单位提供维修服务。
4、因故障而停用的设备应拉闸断电,并在动力(如箱闸处)和操作部位(控制手柄)挂上警示牌,以防误用造成故障扩大。
5、严禁关闭或拆除保险、保护、限位、报警装置,使保险、保护、限位、报警装置失效的方法来排除设备故障。
6、对于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应及时上报项目管理中心或项目经理。
七、分包单位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1、分包单位使用的机械;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标示,挂牌;
2、分包单位使用的自有设备和借用设备均应纳入项目部管理范围;
3、分包单位机械人员及特种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由分包单位负责安装、拆卸、报验、检测和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所有过程资料项目部必须有备案。
5、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对分包单位设备的监督与管理。
八、大型机械设备的拆装规定
1、严格按照专业分包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拆装单位进行评估,选择有资质的合格拆装队伍;
2、拆装前,拆装单位必须把施工方案,人员名单,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报到项目部备案;
3、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交设备产品合格、生产(制造),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4、塔吊及附墙的安装、拆卸必须有资质单位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项目部不得自己组织没有资质的单位私自拆装。
附录:
1、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统计表(项目部用表)
2、分包方大型机械设备安装使用资料汇总表(项目部用表)
3、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检查表(项目部用表)
4、塔式起重机基础、轨道验收记录表(项目部用表)
5、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项目部用表)
6、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项目部用表)
7、起重机械试吊记录(项目部用表)
8、现场施工机具日常使用检查表(项目部用表)
9、塔吊日常使用检查表(项目部用表)
10、起重吊装机械日常使用检查表(项目部用表)
1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略:内容项目部自定)
12、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协议(略:内容项目部自定)
13、第三方使用塔吊安全管理协议(仅供项目部参考)
特别说明:1、无论是项目部直接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还是分包单位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双方签订的协议留存项目部备案。
2、无论是项目部直接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还是分包单位租赁的大型机械设备,项目部和出租单位均应对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进行相应的专项安全教育,并根据不同的机械设备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书面交底,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日常的使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整改。并将相应的资料留存项目部备案。
3、如第三方使用大型机械设备,项目部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规避公司项目安全风险,否则不许将大型机械设备借给第三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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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是个样本,自己改改就可以了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租赁机械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机械工作项目及地点
机械进场情况见附表1:《租赁机械明细表》
机械使用项目:
工 作 地 点: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机械租赁期满,以甲方最后实际使用截至通知日期为准,甲方最终使用日期为 。
二、租赁机械标准及相关要求
乙方机械设备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装置完善可靠,设备燃油动力消耗在正常范围以内,满足甲方工程作业生产能力及施工技术要求。机械设备进场时由甲方组织进行机械技术状况、安全状况评估鉴定,评估鉴定合格,租赁双方签署评估鉴定记录,机械技术状况达二级及以上标准无安全隐患方可进场。如租用机械为特种设备,乙方必须出具该设备相应部门颁发的使用合格证、安全检验证书等,对于需要进入现场安装的设备,乙方必须选用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甲方对相关证件进行登记备案。
三、机械操作人员标准及相关要求
乙方进场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业务素质、操作技能满足相关施工岗位的要求,有市级及以上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安监局颁发的作业操作证,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和上岗操作证,铁路自轮运转设备操作证符合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机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操作人员情况见附表3:《乙方机械操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四、 机械租赁费及结算与支付
。。。。。。。。。

机械租赁安装如何确保工程质量,要制度,及安全生产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二、企业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亲自主持公司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签发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决定,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协助公司法定代表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听取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重大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建立有效的安全投入机制并保证实施。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并按照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7、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的重要奖惩。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企业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公司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公司安全技术攻关项目、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安全使用和实施。
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四、企业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
2、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制定、修订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经批准后认真组织落实。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的落实。
6、组织分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五、企业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按计划保障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的划拨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3、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手续。
六、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必须提前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队全体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组织制定相关措施,及时解决。对上一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及时、按程序上报。组织有关人员积极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七、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参加编制公司长远规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3、全面负责公司内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计划。
4、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提出完成计划和目标的措施和方法。
5、指导下级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7、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参加或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检查落实。
9、经常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工作,并培训员工,使其掌握正确的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
1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职工保护工作。
八、工长、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所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必须对规程、措施、安全交底要求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
3、经常检查所辖班组的作业环境及各类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类设备、设施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关纪录。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不安全因素。
5、对分管的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
6、发生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九、外包队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任务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本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重大人员变更必须事前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备案,并经上岗安全教育且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各项施工开始前,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向本队各工种岗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在事故隐患未解决前严禁私自开工。
6、发生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组织做好伤者的抢救工作,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
一、安保部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安全考核,组织开展好安全月活动。
3、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安全计划,提出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公司的各类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5、组织公司内的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6、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停工。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7、参加各项施工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8、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经常监督检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9、负责并监督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整改。
10、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及时发放、合理使用。
1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消防工作。
12、确保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
13、负责编制公司专用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和配置,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4、参加公司承揽的各项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15、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技术部
1、编制或修订公司内部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督促检查执行。
2、在制定、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时,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消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经费。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原则。
5、组织并督促公司各生产单位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
6、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管理、整改和预防措施提供技术上的指导。
7、公司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使用新设备,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8、负责贯彻工艺、操作纪律管理规定,经常检查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9、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10、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设备。
三、财务部
1、根据本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3、协助安全主管办理安全奖、罚手续。
4、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安全生产资金,确保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按时划拨使用。
四、人事部
1、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复审教育。配合安全部门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与检查。
3、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4、在进行员工晋升、奖励考核时,考核其安全工作业绩。
5、组织做好新员工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员工工种分配和调整,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的规定。
6、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消防人员的配备。
7、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五、开发部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3、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信息。
5、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中对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对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租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租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租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租用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在哪些情况下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扩展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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