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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
系统安全生产管理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审议重大安全管理问题;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4、提出解决安全问题的建议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交总办决定。
(2) 组长职责
1、直接领导厂的安全人员和组织机构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3、监督厂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4、在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措施计划的实施;
6、组织领导制订和审定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并贯彻执 行;
7、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定期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8、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9、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10、组织好车间、班组的经常性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11、生产中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进行处理,
制订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3) 副组长职责
副组长相当于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厂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总办提交安全状况的书
面的报告,具体职责如下:
1、定期向办公室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
2、参与制定防止伤员,设备和火灾事故以及职业危害措施及安全操作规范,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
4、协助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5、就厂安全产情况每季度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4) 生技部职责
1、负责进行安全技术的、研究工作。有计划地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审查,解决生产施工中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
2、参与有关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3、编制或修订工艺规范、操作规范、工艺规范等;
4、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项目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5、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5) 生产车间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要同进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定期将生产事故统计报告送至总办;
3、在生产中发现有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应考虑
到水、电、气等因素平衡;
5、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员工的体能,各种作业、工种间的安全措施。
(6) 维修班职责
1、负责电器、仪表、设备、工艺设施等的管理,使其工作处于完好状态;
2、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进方案,组织编制大修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监督机械动力设备、设施的正常
使用;
4、编制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维修规程及其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冲、压、剪、刨等动力设备和空压机、吊机的安全装置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和检验;
6、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的改进措施。
(7) 采购部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2、负责对采购、保管、发放、运输、驾驶等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办法,并督促领用部门认真执行。
(8) 车间主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即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进考核;
2、制订和组织本车间的安全措施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对新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经常向全车间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4、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5、保证设备、设施和
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9) 班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领导和支持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2、指导和督导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作业现
象,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对新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或生产部门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管理,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一旦发生事故,应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
5、组织班组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10)员工职责
1、认真学习并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他人不得违章作业;
2、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安全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故障;
3、坚守生产岗位,不串岗、不离岗、不任意操作他人设备;
4、班前、班后检查所用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保护作业现场整洁,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端正安全态度。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6、掌握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和自我保护措施;
7、一旦发生了事故,要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
三、关于工伤事故处理
1、厂全体生产员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出现工伤事故后,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并根据事故的大小决定是否报险。原则上预计医疗费在300元以上报险,300元以内由厂内部处理;
3、大小工伤事故的最终处理,均须分清责任后区别对待:
a意外事故,免责,医疗费等由社保局赔偿,属厂内处理按90%报销,据实发放生活补贴;
b 属操作失当,需负一定责任,通报批评。医疗费等由社保局赔偿,属厂内处理按80%报销,据实发放生活补贴;
c 属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操作,需负担相当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
处以100~500元罚款,停工、辞退、开除等处理。医疗费等由社保局赔偿,属厂内处理按30%报医疗费,不作任何补贴;
d 出现工伤事故,班组、车间部门相应负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视事故的严重性分别处以:班组长、车间主管:100~300元/次罚款,部门经理:50~200元/次罚款,同时通报批评;
e 工伤事故多发生班组长应立即降职或辞退,继续出现工伤的个人应立即停职、调离或辞退。
f 全年未发生任何一起工伤事故,班组长和主管可分别获得300元的安全生产奖;半年时间
内全厂未发生任何一起工伤事故,部门经理可获得300元的安全生产奖。
B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我国消防工作实施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厂实际拟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机构组织,设立专职消防员:
组长:林学银 副组长:陈光友
成员:叶道义、吴锡浩、余贤芳、池锡清
义务消防员:池锡清
同时任命消防安全责任人,由部门主管负责;设立义务消防员,由各部门班组长兼职。
二、抓好“三性”教育,抓措施落实,贯彻一级抓一级的层层落实方法。
做到:①控制预防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②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③保证有足够的消防人员和良好消防设备,以便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扑灭,减少损失;④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通道,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⑤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
三、 明确目标和责任人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学习扑救火灾及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树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四、 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危险品管理,安全通道和出口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定期核查制度,对违章操作或不规范行为及时整改,限期落实,延误者给予罚款警告,而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厂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厂实际认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形成《安全生产自查表》、《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卡》、《事故隐患整改登记表》、《消防器材检查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责任部门和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且接受复查,直至合格,对复查仍不合格者按管理办法予以重处。
六、在对员工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生产教育,形成《安全教育台帐》,对各岗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表》。
C部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为贯彻区提出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针对本厂生产特点,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机构:机构设立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若干名,具体如下:
组 长:林学银
副组长:陈光友
成 员:池锡清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具体分工和职责如下: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 协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 审议重大安全管理问题;
3. 对总办在安全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4. 提出解决安全问题的建议,提交总办决定;
(2)组长职责
1. 直接领导厂的安全人员和组织机构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人员和组织机构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监督厂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4. 在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5. 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措施计划实施;
6. 组织领导制定和审定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并贯彻执行;
7. 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定期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8. 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级干部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9. 定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10. 组织好车间,班组的经常性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11. 生产中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3)副组长职责:
副组长相当于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厂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参与制定防止伤员,设备和火灾事故以及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安全操作规范,负责督促实施;
2. 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
3. 督促机械动力设备,设备的正常使用;
4. 编制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维修规程及其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 负责冲、压、剪、折、刨等动力设备和空压机的安全装置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和检验;
6.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5)车间主管责任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即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2. 制定和组织本车间的安全措施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 对新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经常向全车间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4. 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5. 保证设备、设施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6)班组长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领导和支持班组员工的安全工作;
2. 指导和督导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3. 对新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 一旦发生事故,应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
5. 组织班组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7)员工职责
1. 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
人不得违章作业;
2. 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安全生产记录要正确、清除、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故障;
3. 坚守生产岗位、不串岗、不离岗、不任意操作他人设备;
4. 班前、班后检查所用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保护作业现场整洁,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端正安全态度,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6. 掌握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和自我保护措施;
7. 一旦发生了事故,要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渔业船舶更新改造,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划定并公布渔港水域,加强渔港、避风塘等防灾减灾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七条 渔港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适任渔业船员(以下简称船员),配置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定期保养渔业船舶,确保渔业船舶安全适航。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当配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设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渔业船舶船长应当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备以及渔业船舶适航等情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船员职责,服从指挥和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发现隐患应当向船长报告并及时排除。第九条 禁止渔业船舶从事下列活动:
(一)被责令停航后未按照要求整改;
(二)擅自改变船体结构;
(三)危险天气警报未解除情况下出航;
(四)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五)在主航道、通航分道、桥梁水域、枢纽闸口水域、横水渡口水域、锚地、码头前沿以及回旋水域等通航密集区域从事捕捞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活动。
被责令停航的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渔业船舶助航、导航、通信、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设备。
造成公共安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当地主管部门对损坏的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应当及时修复。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渔业船舶跟帮生产制度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依法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普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知识;
(二)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处置;
(四)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设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五)调查与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第三条 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第六条 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第八条 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
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 信号:
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第十条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第十一条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第十二条 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2、使用明火炉灶;
3、敲铲铁锈;
4、无线电发报;
5、电瓶充电;
6、用电扇通风。第十三条 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预先申报,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
2、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炉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及看火。第十四条 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2、禁止在靠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4、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5、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6、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8、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9、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港监(航政)部门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第十五条 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闭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2、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圬,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4、装运桶装石油时,应放好衬垫,竖直排列,并要捆扎牢固。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2)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渔港消防船的业务指导,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业船舶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业船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追查肇事逃逸船舶,但是,与军事船舶、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除外。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依法对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检验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
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台风预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等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渔业船舶或者渔业船舶生产场所进行勘查、取证;(四)责令改正违反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被责令改正的渔业船舶,应当通报渔业船舶所有者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渔业船舶落实改正措施。
第十七条 渔民专业合作社、渔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宣传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 船员和社会公众可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举报渔业船舶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查处。
第四章 应急与救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配套设施建设和遇险人员撤离、安置以及灾后复产配套措施,做好物资储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渔业船舶自救互救以及渔业船舶回港和渔民上岸避险,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渔业船舶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应当关注天气动态,并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按照要求落实渔业船舶避风、避险措施。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遭遇险情时,应当积极开展自救,并立即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搜救机构指挥。
在危及船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长应当及时作出弃船决定,并最后离船。
第二十三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渔业船舶海难搜救互助金,补偿和奖励积极参与渔业船舶遇险搜寻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救助因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依法为船员购买工伤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单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适任船员的;(二)未配置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设备的;(三)未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的。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船长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或者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服从指挥,未按照要求落实避风、避险等措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单位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船长及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安全生产设备,是指渔业船舶救生、消防、航行、信号、通信等设备。
(二)渔业船舶跟帮生产,是指以两艘以上渔业船舶为一个帮组,共同出航作业,航行与作业期间相互联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的生产组织形式。
(三)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观光、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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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船代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规章
2、置换后本公司下属企业拥有资格认证证书如下:
物流公司拥有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代公司拥有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等。
七、东渡分公司、理货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的服务质量控制情况
本次拟置入资产在服务质量控制方面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的规章制度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
东渡分公司在散货、件杂货和内贸集装箱装卸和堆存作业中一直非常重视服务质量,制定了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如《装卸技术和质量标准》、《岗位工作质量标准》等。东渡分公司目标是建立一套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便于操作且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争取尽早通过相关质量认证体系。
理货公司自1997年导入ISO9002:1994质量标准后,建立健全了服务质量保证体系。2001年4月,理货公司将原来的ISO9002转换成ISO9001: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在该质量管理体系中,理货公司详细规定了服务质量控制标准,服务质量控制措施和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并先后制定了《质量手册》、《质量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规章制度。
物流公司于2002年11月份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物流公司以“服务无止境,物流更畅通”为质量方针,针对生产服务特点制定以下质量目标:集装箱机械设备完好率达到90%,运输及时率95%,提箱作业时间平均每自然箱低于30分钟、卸箱低于30分钟,安全质量指标达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为零,货/箱损率控制在万分之四以下,客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为确保以上服务质量标准的实现,物流公司ISO体系分别制定了服务提供程序、客户满意评估及不合格控制过程等严格的规章制度。
外代公司在1996年建立了符合ISO9002标注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CCIB质量体系认证;1998年配合外代系统整体认证,通过国际权威机构英国标准局(BSI)的复审,取得BSI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为规范服务标准,预防和控制不合格服务,外代公司先后制定了《厦门外代服务标准》、《外勤现场服务规范》、《顾客满意度的测量程序》、《客户投诉处理程序》、《不合格服务的控制程序》和《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等规章制度。
船务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符合ISO9000:2000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2002年2月取得了国际认证证书;为规范服务标准,船务公司先后制定了《拖轮服务控制程序》、《船舶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程序》、《轮机部操作安全注意事项》、《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
八、东渡分公司、理货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1.主要客户情况
(1)东渡分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东渡分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16.58%;
(2)理货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理货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23.46%;
(3)物流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物流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48%;
(4)外代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外代公司2003年度船舶代理营业收入的32.07%;
(5)船务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船务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27%;
(6)国内船代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国内船代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96.5%;
(7)鹭榕水铁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鹭榕水铁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98.69%。
2.主要供应商情况
资产置换完成后,本公司主要提供港口综合物流业务和货物的空间位移等相关服务,与产品生产型企业相比,本公司对原材料需求较少,主要为能源和外购件(成套设备或配件)的供应。其中,东渡分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2003年度采购总额的34.19%。而物流公司、理货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等公司作为完全的服务性企业,没有固定的供应商。
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
1.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本次拟置入资产都实行较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促进业务流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各家公司执行的安全管理类内部规章制度介绍如下:
东渡分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精神,不断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严格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下:《港区安全规则》、《港区共同安全守则》、《港口装卸安全技术操作守则》、《装卸机械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石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集装箱安全操作规程》、《港区供电管理制度》、《防台防汛预案》、《事故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港区交通管理规定》、《装卸作业工艺标准》、《危险化学品溢漏应急计划》等。
理货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勤和奖罚管理规定》以及质量程序文件中的《生产环境》等。
物流公司:为适应安全生产要求,保证各项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减少安全事故,物流公司制定了以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堆高机安全操作规程(试行)》,《集装箱安全操作规程(试行)》,《小叉车安全操作规程(试行)》,《正面吊安全操作规程(试行)》。
外代公司: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目标及其考核办法,并与下属部门和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步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制订了相应的安全规则(如现场工作安全规则、登轮安全注意事项等)。
船务公司:制定了安全质量手册,明确了安全质量方针:即向客户提供满意的、安全的、无污染的和符合法规要求的拖轮服务,全面满足约定的顾客要求,履行全面承诺,并通过建立和保持符合ISO9000标准和ISM规则的体系,加强船舶管理、提高人员技能、不断改进体系来持续改进拖轮安全服务质量,使服务质量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环保情况
本次纳入置入资产的均为服务性企业,对环境影响较少。东渡分公司主要从事散货、件杂货和内贸集装箱的装卸和堆存作业。作业过程中有少量污染,但源强不大,对海域水质影响不大,噪声及大气污染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为更好地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东渡分公司采取了绿化工程建设、污水和污油处理、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治理及回收利用、建设环保码头和集中供热等多项措施。经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核查认定,本次纳入资产置换的企业近三年来,遵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其经营活动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达到环保要求。
十、对置入资产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情况
目前,东渡分公司、理货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均没有可以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
第八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资产置换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资产置换前,本公司主营业务为大桥经营、维护和管理,控股股东路桥总公司持有本公司16262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5.13%。路桥总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承担国内外大中型桥梁、中高等级公(道)路,隧道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经营管理等。本公司与控股股东路桥总公司同属交通运输辅助业,均以国内外大中型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以及建成后的经营管理为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在本公司股份制改制上市时,路桥总公司对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从而避免了双方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资产置换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将由大桥经营、维护和管理转变为以港口为依托的综合物流业务及件散杂货、内贸集装箱的装卸、堆存、仓储、运输和助轮船*离泊服务等业务,与现控股股东路桥总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鉴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路桥总公司已经与厦门港务集团就路桥总公司代为持有的本公司55.13%的国家股划转事宜签订了《国有股权划转协议(草案)》并已报请国资委审批,故厦门港务集团属于本公司的潜在控股股东。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本公司除保留路桥建材95%的股权外,还将拥有东渡分公司全部净资产以及理货公司100%、物流公司95%、外代公司60%、船务公司90%、国内船代80%和鹭榕水铁48%的权益性资产。其中:
东渡分公司主要从事散货、件杂货和内贸集装箱的装卸、堆存和仓储等业务。东渡分公司与厦门港务集团下属从事港口装卸业务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所属单位 港区和泊位 主要用途 2002年吞吐量厦 厦门海天集装箱有限公 东渡港区 外贸集装箱 919.27万吨门 司 5#——11# (折合92.19万TEU)港 厦门海沧港务公司 海沧港区 外贸集装箱 321.39万吨务 2#、3# 件杂货 (其中36.13万TEU)集 厦门高崎港务公司 高崎港区 件杂货 31.24万吨团 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 东渡港区19#煤 煤炭、铁矿砂 77.96万吨 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 同安刘五店码 件杂货 15.94万吨 头本 东渡分公司 东渡港区1# 内贸集装箱 94.93万吨 (折合8.36万TEU)公 东渡港区2# 粮食等 67.46万吨司 东渡港区3# 化肥等 90.25万吨 东渡港区4# 件杂货 63.76万吨 所属单位 2003年吞吐量厦 厦门海天集装箱有限公 1030.81万吨门 司 (折合103.26万TEU)港 厦门海沧港务公司 484.40万吨务 (其中57.99万TEU)集 厦门高崎港务公司 30.81万吨团 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 78.27万吨 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 16.58万吨本 东渡分公司 145.31万吨(折 合15.04万TEU)公 120.07万吨司 110.47万吨 70.27万吨 资料来源:厦门港务集团提供。
根据我国海关的有关规定,从事内贸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和从事外贸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必须完全分开。因此,除东渡分公司从事内贸集装箱装卸业务外,厦门港务集团下属企业均未从事该类业务,所以在内贸集装箱业务方面,厦门港务集团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在散货、件杂货装卸业务方面:东渡分公司2#、3#泊位从事的粮食和化肥装卸由于需要粮食装卸和化肥灌包等专用设备,厦门港务集团下属企业目前均未有这种专用设备,因此在粮食、化肥该类货种装卸方面,厦门港务集团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厦门港务集团下属的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和铁矿砂的装卸业务,并拥有煤炭装卸专用码头一座,东渡分公司目前无法从事该类货种的装卸,由于装卸货种上的差异,因此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厦门高崎港务公司和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虽也从事件杂货装卸业务,但基于以下原因,它们与本公司下属东渡分公司不构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厦门高崎港务公司所在的高崎港区定位为以散货、件杂货中转为主的小泊位港区,拥有2个千吨级泊位,码头前沿水深-4.4米,只能停*千吨级船舶,而东渡分公司2#-4#散杂货泊位都为万吨级以上泊位,码头前沿水深达到-11.7米,最大可*泊5万吨以上的散杂货船舶,堆存面积约30万平方米,码头仓储能力为40万吨。因此,从码头泊位条件和业务量方面而言,厦门高崎港务公司无法对东渡分公司构成实质上的竞争。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距东渡分公司约70公里,较为偏远,仅拥有1个千吨级泊位,码头前沿水深-4.8米,只能停*千吨级船舶,主要为同安及其周边地区提供件杂货的装卸,服务客户和辐射区域仅限于同安及其周边地区。从码头泊位条件、业务量、服务客户和辐射区域等方面,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无法对东渡分公司构成实质上的竞争。
厦门港务集团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55”)共同出资成立厦门海沧港务有限公司并分别持有其70%和30%的权益。而厦门海沧港务有限公司与和黄港口厦门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货柜码头”)并分别持有其51%和49%的权益,根据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安排,国际货柜码头由股东双方共同控制。国际货柜码头主要从事外贸集装箱和件杂货装卸业务,该公司主业定位于外贸集装箱的装卸、堆存,件杂货装卸业务量占其整个业务量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国际货柜码头2002年件杂货吞吐量为69.5万吨,占该公司总吞吐量的比重由2001年的25.89%下降为20.51%,东渡公司同期为221.47万吨;国际货柜码头2003年件杂货吞吐量为63.3万吨,占该公司总吞吐量的比重下降至13.08%,东渡公司同期为300.81万吨。而国际货柜码头外贸集装箱业务量则逐年快速增长,2002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较2001年增幅为32.06%,2003年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较去年同期增幅达到60.48%,占总吞吐量的比重为86.92%。但鉴于其目前仍从事部分件杂货装卸业务,与东渡分公司仍构成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厦门港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均未有从事于船舶(货物)代理、货物运输、集装箱疏运、理货、建材及混凝土制品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在散货、件杂货装卸业务方面,厦门港务集团下属的厦门海沧港务公司与本公司拥有的东渡分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除此之外,厦门港务集团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三、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尽管在装卸货种、码头泊位条件、业务量、服务客户和辐射区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厦门高崎港务公司、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与置换后本公司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但厦门港务集团仍作出承诺:厦门高崎港务公司和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只经营千吨级小型船舶散杂货装卸业务,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只经营煤炭及铁矿砂装卸业务;另外,在上述三家公司经营件杂货装卸业务情况下,只要置换后本公司提出要求,厦门港务集团将以公允价格向本公司转让上述三家公司的经营性资产。
对于目前与厦门海沧港务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由于厦门海沧港务公司拥有的国际货柜码头主业定位于外贸集装箱码头,虽然目前从事一部分件杂货装卸业务,但由于外贸集装箱业务相比件杂货业务在装卸费率上高出许多,随着厦门港外贸集装箱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在同等条件下,国际货柜码头必定会优先发展外贸集装箱业务,因此件杂货业务将会逐步自然减少和萎缩。同时,厦门港务集团已承诺:将利用厦门海沧港务公司在国际货柜码头董事会中的影响,促进国际货柜码头以外贸集装箱为主业,逐步退出件杂货装卸业务。
厦门港务集团并承诺:现有的散货、件杂货码头的经营不采取任何压价或变相压价等方式与本公司开展竞争。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新的同业竞争,厦门港务集团承诺,在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并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后,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出具了不与置换后本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四、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对厦门路桥同业竞争的意见
本次资产置换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且厦门港务集团成为厦门路桥的控股股东后,除在件杂货装卸业务方面与厦门路桥构成一定的同业竞争外,厦门港务集团与厦门路桥不构成其他的同业竞争,在厦门港务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形下,将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资产置换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厦门港务集团与厦门路桥在散货、件杂货装卸业务方面会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关系,厦门港务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将有助于保护厦门路桥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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