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矿山安全技术及管理)

网友投稿 609 202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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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矿山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矿山企业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管理,是根据“安全生产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及不同的管理层次和岗位,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每个岗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各方面的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有利于事故发生后对
(2)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各级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岗位工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系统进行的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整改、查事故处理等的一项制度。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查违法、查违章、查违纪也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检查内容,,如是否戴安全帽等。
对职工而言,应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检查,如交接班检查、点检、巡检等。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就是对企业内所有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其安全素质的一种制度。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5)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与预评价制度“三同时”是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往往是作为保护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等都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企业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工种类型正确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所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8)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评比与奖惩制度
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www.chinatpm.net)业绩进行全面的总结评比,奖励先进,惩处落后,充分调动职工遵章守纪,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主动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凡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扣除部分或全部奖金、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管理
(1)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者。
(2)隐瞒事故者。
(3)进入生产现场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4)对于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
(5)各级领导对安排的安全措施和整治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或未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者。

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健康安全,促进经济建设顺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地面、地下范围内从事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或其它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矿山安全及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害矿山安全及劳动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综合监督监察。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指定的专职人员依法负责所辖范围内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为业务领导关系,下级部门要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属矿种各自的安全规程,其安全设施的设置、建设必须符合其行业规定、行业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矿山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义务,也有举报、制止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及损害矿山职工生命健康行为的权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矿山的安全保障第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估。
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由矿长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保证每个职工都熟悉发生事故后的避灾路线及事故抢救、自救的措施。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有完善的矿内外、井上下通讯设施。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采掘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必须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按规定在边界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二)应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和井上下供电系统图等必备的图纸;
(三)采掘作业,应当编制采掘计划和作业规程,符合矿山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合理,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采区(盘区)、采场(工作面)都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遇地质破碎带、顶底板松软或过断层、老空、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支护;
(五)露天采剥作业,其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十七条 每一个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应具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扇。非煤矿井的通风应符合其安全规程、行业规定的要求;
(二)通风系统合理,不得采用老空通风,不得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及风流短路、循环风、无风、微风等现象;
(三)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及检测人员。检测仪器、仪表要按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完好准确;
(四)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场所的气候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定期检测;
(五)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并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

太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以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矿山安全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及乡(镇)以下矿山企业每月至少两次以上深入井下和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负责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证照,方可从事矿山生产活动。第七条 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并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和技术工作的专职负责人;按规定配齐采矿、机电、通风、民爆物品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按规定留设安全隔离矿柱,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应当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和井上下供电系统图等图纸。
露天采剥作业,其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编制年度采掘计划,报市、县(市、区)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对因地质条件等因素确需变更采掘计划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备案。第十三条 受自然发火威胁的矿井应当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井下己有火区的,应当严格执行火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有水患威胁及地质情况不明的矿井,应当制定探放水措施,配备探水钻和探放水技术人员,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可能的积水区位置及水量等有关情况。
矿井井口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出现汛情时,应当停止井下作业,并及时撤出人员。第十五条 煤矿矿井应当安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入井人员应当佩戴瓦斯报警矿灯。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劳动卫生要求的劳动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佩带、使用。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第十八条 矿山从业人员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采掘作业场所。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第二十条 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隐患;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企业负责人。矿山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谎报、延期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煤矿企业应当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知识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管理,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长培训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2)矿山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5)安全生产业绩。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1996年10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矿山生产安全制度是什么?

1.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1、<<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3、<<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监测制度
4、〈〈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考核办法〉〉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5、〈〈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识别与提升制度〉〉
6、〈〈法律法规变化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规定〉〉
3.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8、〈〈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9、〈〈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10、〈〈收集并反馈员工关注的安全、健康事项的制度〉〉
11、〈〈员工代表的职责〉〉
12、〈〈文件与资料的识别与控制制度〉〉
13、〈〈安全记录控制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1—25)
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6、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7、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8、危险物品和物料管理制度,
19、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20、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
21、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22、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
23、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6、《安全会议制度》
27、《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制度》
28、〈〈内部沟通制度与外部联系的制度〉〉
29、〈〈合理化建议制度〉〉
30、〈〈标准化管理评审制度〉〉
31、《安全认可与奖励制度》
32、〈〈工余安全管理制度〉〉
4.风险管理
33、〈〈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管理制度〉〉
34、《风险评价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
35、《风险评价任务观察制度》
36、《强制性授权工作流程识别的制度》
5、安全教育培训
37、《员工安全意识识别与提升制度》
38、〈〈培训需求识别制度〉〉
6.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
39、〈〈设计管理制度〉〉
40、〈〈采矿工艺管理制度〉〉
41、《(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42、〈〈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
43、〈〈排土系统管理制度〉〉
44、〈〈防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45、〈〈防灭火管理制度〉〉
46、《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47、〈〈变化管理制度 〉〉
7、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48、〈〈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49、〈〈设备设施维护制度〉〉
50、《特种设备检验制度》
51、〈〈设备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52、〈〈设备风险评价与控制管理制度〉〉
8.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53、〈〈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54、《紧急撤离管理制度》(地下)
55、《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地下)
56、《采空区管理制度》(地下)
57、《地表塌陷区管理制度》(地下)
58、《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管理制度》(地下)
59、《照明管理制度》
60、〈〈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61、《(凿岩)穿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2、〈〈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63、〈〈铲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露天)
64、《(提升)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5、〈〈排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6、〈〈交接班管理制度〉〉
67、〈〈边坡安全管理制度〉〉(露天)
68、《通风管理制度》(地下)
69、《出矿管理制度》(地下)
70、《支护管理制度》(地下)
7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职业卫生管理
7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3、〈〈职业危害的控制制度〉〉
74、〈〈职业危害监测制度〉〉
75、〈〈人机工效管理制度〉〉
10.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
7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投入管理制度〉〉
77、〈〈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制度〉〉
78、《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
11.检 查
79、〈〈安全检查制度〉〉
80、〈〈巡回安全检查制度〉〉
81、〈〈例行检查制度〉〉
82、〈〈专业检查制度〉〉
83、〈〈综合检查制度〉〉
84、〈〈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保障制度〉〉
85、《隐患整改制度》
12.应急管理
86、〈〈应急预案责任人员职责〉〉
87、〈〈应急准备及响应制度〉〉
88、〈〈应急计划管理制度〉〉
89、〈〈应急保障管理制度〉〉
90、〈〈 应急评审与改进制度〉〉
1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
91、〈〈事故、事件的回顾规定〉〉
92、〈〈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93、〈〈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94、〈〈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制度〉〉
14.绩效测量与评价
95、〈〈安全绩效监测制度〉〉
96、〈〈标准化系统内部评价制度〉〉
97、〈〈外部评价制度〉〉 关于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管理和矿山安全技术及管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矿山安全技术及管理、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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