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标准)

网友投稿 688 2023-02-1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求白酒灌装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车间卫生制度
1、所有员工必须经年度健康检查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好统一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须全部戴入帽中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并佩带好工号牌,做好个人卫生,整理好个人仪容;
3、所有上岗人员不得留长指甲、胡须、须勤换洗工作服、工作帽、勤洗澡理发;
4、严禁穿拖鞋、裙子、短裤、背心进入车间,严禁穿工作服上厕所,严禁穿工作服出厂区;
5、进入灌装室必须穿雨鞋,经消毒池消毒后,并戴好口罩,在消毒液中,洗手后方可进入,大小便后须严格洗手,并在消毒液中浸泡数分钟进行消毒;
6、现场操作过程中,不得化浓妆、不得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手镯、手表、手链、耳环、项链等首饰;
7、生产现场(含更衣室)严禁吃零食、吃饭、吸烟;
8、生产现场不准随地吐痰、挠鼻、掏耳、挠眼、不对半成品、成品打喷嚏;
9、生产现场各种物品须摆放整齐、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严禁各种原材料、杂物;
10、生产垃圾须及时清理,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积水,地面无烟头、泥沙等杂物;
11、生产设备、设施须保持干净,不准乱写乱画或贴不干胶等,不在设备、设施上乱放东西;
12、各种次品、返修品分类放入塑料筐中且塑料筐必须整齐摆放,严禁乱扔、乱放;
13、每交接班时须对生产现场进行彻底清扫,做到清洁卫生交班;
14、每周须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对生产现场及设备进行三、二级清洗,做到无卫生死角,保障符合食品工厂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卫生条件;
15、各班做好交接班记录、详细、准确记录生产及卫生情况,交接现本应整洁,不得乱涂、乱画;

我目前正在办卫生许可证,主要是做酒类配发 的 求 个《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请大侠赐教,不胜感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白酒小作坊新规

法律分析:白酒小作坊新规如下:

一是严明准入标准。按照白酒小作坊通用要求和小酒坊特殊要求,穆棱市市场监管局明确了白酒小作坊生产厂房洁净化、生产设备全钢化、生产产品灌装化的“三化”标准,并要求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三化”标准改造或新建。在申请审批方面,严格执行“两图一标准一制度”(功能间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小烧酒企业标准,小酒坊管理制度),把好小作坊前期筹建关,确保生产者少走弯路。

二是严把准入条件。为避免白酒小作坊布局不合理产生交叉污染,穆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原料粉碎间与制酒车间有效隔离,各生产车间要按工艺流程设计布局;相关车间地面、墙面、发酵池等必须使用地砖、瓷砖、饰面板、环氧树脂漆、不锈钢等易于清洁清洗的材料涂覆包裹;为避免发酵池底部聚集有害气体,规定发酵池地下深度不得超过1.5米,生产车间需配有排风装置;为避免塑化剂和铝等超标,要求甑锅和冷凝器、酒罐等需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与白酒生产过程有关的相关容器不得使用铝质材料和塑料。

三是严格准入审核。全市各类小作坊现场核准审查工作都交由辖区分局开展,保证审核标准不降低、不走偏,在白酒小作坊改造建设期间,各分局和食品生产股工作人员主动提供服务,到白酒小作坊生产现场进行指导,确保改造建设按标准要求进行。最终审核由分局和食品生产股共同把关,在满足审查细则规定的前提下,为更好控制和判断产品质量,穆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白酒小作坊必须制定和备案企业标准,每个类别的产品应分别按标准要求进行发证项目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某啤酒厂清洁生产审核哪些措施属于清洁生产范畴

近年来在国家提出双碳任务下,环保治理压力逐步增大,实施清洁生产可有效降低碳排放的举措,何谓清洁生产,即指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与设备,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利用等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那么企业针对清洁生产都有哪些需要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了解的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1.关于清洁生产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技术规范》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重点行业审核程序的规定》及配套的行业标准、地方管理办法构成。
2.哪些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3.当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行业
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
4.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
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首先由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一类企业(双超)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信息公开,并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
5.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流程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七个阶段:筹划和组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和持续清洁生产。
第一阶段,筹划和组织。这一阶段的重点是组建审核小组,取得领导的支持,制定工作计划,宣传清洁生产思想。成立审核领导小组,制定审核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预审核。通过现状调查发现清洁生产潜力。确定审核重点、提出无低费方案,完善审核小组。这一阶段的方案是一个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的过程。
第三阶段,审核。建立物料平衡,从量化角度进一步寻找审核重点,分析原因,针对审核重点提出无低费方案。围绕八个方面考虑:原材料、过程管理、工艺技术、设备、产品、废弃物、员工和管理。
方案的提出也从这八个角度展开。比如,工艺改进、加强设备的维护、完善岗位操作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等。开始实施无低费方案。
第四阶段,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具体方案列表,按照无低费/高费方案分类汇总,筛选方案,继续实施无低费方案并核定实施效果。这一阶段需要完成中期审核报告,建议在前四个阶段一直完善中期审核报告。
第五阶段,可行性分析。从技术、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评估方案的可行性,形成中高费方案汇总。
第六阶段,方案实施。组织实施方案,汇总无低费方案的实施成果,验证中高费方案的成果,分析所有已实施方案的成果。
第七阶段,持续清洁生产。形成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清洁生产成为企业的长期战略融入企业的各项活动中。
这七个阶段共涉及35个步骤。在这些环节里,企业领导负责批准、清洁生产专家全程技术指导及决策咨询。工业专家在方案的产生和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分析。企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最终达到清洁生产目标:节能降耗减无增效。
6.第三方审核机构有哪些要求
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 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四) 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
(五) 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7.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基础资料收集的准确性。年限应为最近2~3年,现场收集数据应准确计量;
2、征集方案的全面性。“清洁生产合理化建议表”发放到各个车间和工段并宣贯;
3、优选方案的科学性。无(低)费方案简单比较;中(高)费方案应开展技术、环境及经济可行性分析,三者同时满足;
4、清洁生产的持续性。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束是下一轮审核的开始。企业应逐步完善审核制度,动态调整,持续改进。
8.产排污信息收集流程

酱香型白酒标准是哪一年颁布的?陈志刚

2011年12月1日起,宣布公布,由贵州省制订的《酱香白酒国家行业标准》宣布执行。规范明文规定,酱香白酒不可加上食用酒精及非纯粮酒发醇制造的呈香、呈味、呈色有机物,应以高粱、麦子和水等为原材料,经传统固态发发醇做成,以确保酱香白酒品质。

《酱香白酒管理体系》表明

一、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包含专用名词与归类和环卫安会等13项规范,列举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2项,新制订的地方标准1项。DB52/T 866-2013《酱香白酒工业级专用名词》为酱香白酒制造、设施、工序等层面的专用名词。另一个,基本规范还包含肉制品中细菌黑色素限定、肉制品中污染源限定和肉制品中化肥量较大含量等3项食品卫生安全国规范。

二、原辅材料规范

原辅材料规范包括酱香白酒制造用关键原材料、麦子、制造用曲及辅材谷壳、水等总共9项规范,列举国家行业标准3项,新制订的地方标准6项。DB52/T 867-2013《酱香白酒制酒用高粱》对粳高粱、糯高粱的品质特点开展了要求,DB52/T 870-2013《酱香白酒制酒自来水》对酿制自来水及加浆降度自来水开展了区别,要求了不一样特点。

三、制造标准规范

制造标准规范6项,包括新制订的4项地方标准和纯粮酒公司优良制造规烦、清洁生产2项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依据湖南酱香白酒加工工艺各自制订大曲、麸曲和混和曲酱香白酒制造技术标准。大曲酱香型白酒型纯粮酒存储勾调管理制度关键是依据酱香白酒独特加工工艺明确。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执行标准包括贵州茅台酒、酱香白酒和蒸馏酒以及配制酒食品安全标准等6项规范,列举国家行业标准4项,DB52/T 877-2013《大曲酱香白酒》、DB52/T 878-2013《麸曲酱香白酒》2项为新制订地方标准。DB52/T 878-2013《麸曲酱香白酒》适用于混和曲酱香白酒。国家行业标准包含得到地理标志维护商品的贵州茅台酒和2011年12月宣布执行的酱香白酒规范等。

五、产品质量检测规范

检验方式规范包括纯粮酒感观化学实验操作食品卫生标准检测等总共17项规范,新制订DB52/T 880-2013《纯粮酒制造业企业试验室基础标准》地方标准1项,为公司实验室管理出示培训方案,其他为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六、包装、标志、运送、存储规范

包装、标志、运送、存储规范包括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预包装饮品酒标签通则和纯粮酒检测标准和包装、标示、运送、存储等5项国家行业标准。

七、安全生产及汽车销售

安全生产及汽车销售包括QB1852-1993《纯粮酒制造业用工安会技术规范》、GB27631-2011《发醇乙醇和纯粮酒制造业水污染源环保标准》、SB/T10713-2012《纯粮酒原酒及基酒零售技术标准》等安会、环境保护及零售国家标准7项,DB52/T 780-2013《贵州白酒工业旅游示范点点评标准》和DB52/T 879-2013《酱香白酒废糟处理标准》为新制订的2项地方标准。

规范有何知识性和开拓性?

1、仁怀大曲酱香基酒规范以酱香白酒国家行业标准和贵州省地方标准等管理体系为科学论证,保持了2个信息化:一要新一轮在各省酒水制造业制订了轮次基酒规范(二到七轮次基酒、综合基酒规范);二是新一轮在贵州省内制订了第一位纯粮酒商品团队规范。

2、 仁怀大曲酱香基酒规范同酱香白酒国家行业标准和贵州省地方标准中的产品执行标准较为,在技术标准中提升了原材料及辅材规定,酿制坏境,酿制设施,传统手工艺等实际工序叁数,并将“食品卫生标准”合适食品安全标准转型规定,将食品卫生标准定义升级为“食品卫生安全规定”。

3、 根据国家标准GB/T 8231-2007 规定,高粱单宁含水量≤0.5%及格;根据行标NY/T 895-2015规定, 酿制高粱单宁含水量≤1.5%及格;考量单宁在酱香型白酒存储中树立的功效,要求仁怀大曲酱香型白酒酿制高粱单宁含水量在1.0%~1.5%中间是1个信息化,不然根据国家标准GB/T 8231-2007 规定检测酿制用高粱均不过关。

4、仁怀大曲酱香型白酒制造技术标准中新一轮制订了勾调、调料、不过关顶目的改正防范措施和明确了重要控制点的详尽工艺流程;仁怀酱香大曲制造标准提起了曲虫和耗子的预防对策。 关于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标准、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络用户投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拥有其著作权,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本站中有涉嫌抄袭或描述失实的内容,请联系我们jiasou666@gmail.com 处理,核实后本网站将在24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

上一篇:停车费统计报表模板(停车费统计报表模板下载)
下一篇:excel表单指定人修改(表格如何让别人不能修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