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内容)

网友投稿 682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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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质量管理制度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设备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内部生产、运输、吊装、办公设备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的管理,正确、安全地使用和维护设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是根据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和生产工艺要求制定,用以指导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的制度。公司各部门都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使用规程和维护规程。
(二) 规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条 各部门首先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原则,正确划分设备类型,并按照设备在生产、运营中的地位、结构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维护难度,将设备划分为:重要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三个级别,以便于规程的编制和设备的分级管理。
第四条 凡是安装在用设备,必须做到台台都有完整的使用、维护规程。
第五条 对新投产的设备,技术装备部应在在设备投产前30天制订出使用、维护规程,并下发执行。
第六条 当生产准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在改变工艺前10天,技术装备部应根据设备新的使用、维护要求对原有规程进行修改,以保证规程的有效性。
第七条 岗位在执行规程中,发现规程内容不完善或有缺陷时,要逐级及时反映。规程管理专业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对规程内容进行增补或修改。
第八条 新编写或修改后的规程,都要按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当设备发生严重缺陷,又不能立即停产修复时,必须制定可靠的措施和临时性使用、维护规程,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缺陷消除后临时规程作废。
(三) 规程的内容
第十条 设备使用规程必须包括的内容:
1、设备技术性能和允许的极限参数,如最大负荷、压力、温度、转速、电压、电流等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
2、设备交接使用的规定,两班或三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岗位人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的异常情况,润滑情况,原有缺陷变化,运行参数的变化,故障及处理情况等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
3、操作设备的步骤,包括操作前的准备工作和操作顺序;
4、紧急情况处理的规定;
5、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操作本机,任何人不随意拆掉或放宽安全保护装置等;
6、设备运行中故障查询及排除。
第十一条 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的内容:
1、设备传动示意图、液压原理图、气动原理图、蒸汽原理图、电气原理图主要零部件图;
2、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和要求;
3、定时清扫的规定;
4、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检查要求,包括路线、部位、内容、标准状况参数、周期(时间)、检查人等;
5、运行中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
6、设备主要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7、安全注意事项。
(四) 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要由主管技术装备部的副总经理布置贯彻执行设备使用、维护规程。规程要发入到有关专业、岗位操作人员以及维修人员手里,并做到人不离岗。
第十三条 生产部门要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规程,设备专业人员要向操作人员进行规程内容的讲解和学习辅导。
第十四条 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公司组织的规程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生产部门每月都要组织班组学习规程,车间主管及设备管理人员,每年要对生产班组规程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抽查情况纳入考核。
(五) 设备技术状况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所有设备按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分为完好设备和非完好设备,并分别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生产设备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状况指标,即考核设备的综合完好率。专业部门要分别制订出年、季、月度设备综合完好率指标,并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岗位。
(六) 设备润滑管理
第十八条 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要求
1、各部门设专职润滑员负责设备润滑工作。
2、每台设备都必须制订完善的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和要求,并认真执行。
3、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设备用油三清洁(油桶、油具、加油点),保证润滑油(脂)的清洁和油路畅通,防止堵塞。
4、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要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5、润滑专业人员要做好设备润滑新技术推广和油品更新换代工作。
6、认真做到废油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润滑“五定”图表的制订、执行和修改
1、各部门的生产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必须逐台制订,并和使用维护规程同时发至岗位。
2、设备润滑“五定”图表的内容是:
(1)定点: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
(2)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
(3)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
(4)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
(5)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3、岗位操作及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设备润滑“五定”图表规定,并做好支行记录。
4、润滑专业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润滑“五定”图表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各部位润滑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条 润滑油脂的分析化验管理
设备运转过程中,由于受到机件本身及外界灰尘、水分、温度等因素的影响,易使润滑油脂变质,为保证润滑油的质量,需定期进行过滤分析的化验工作,对不同设备规定不同的取样化验时间。经化验后的油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时,要及时更换润滑油脂。
第二十一条 设备润滑新技术的应用与油品更新管理
1、各部门对生产设备润滑油跑、冒、漏情况,要组织研究攻关,逐步解决。
2、油品的更新换代要列入公司年度设备工作计划中,并经过试验,保证安全方可加以实施。油品更新前必须对油具、油箱、管路进行清洗。
(七) 设备缺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日志中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每天生产调度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安排处理每项缺陷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大。
(八)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牢牢掌握住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标准
各部门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的部位(检查点)、内容(检查什么)、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允许的值),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个检查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季、年检查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巡检保证体系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检查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员要承包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各部门都要根据设备的多少和复杂程度,确定设置专职巡检工员的人数和人选,专职巡检员负责承包重要的检查点之外,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第二十九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值班主任,由值班主任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按时传递给专职巡检员。
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处理外,要将信息向专职巡检员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专职巡检员除完成承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并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向技术装备部汇报。
技术装备部应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账,输入计算机外,要进一步检查落实,以便于综合管理。
第三十条 动态资料的应用
巡检员针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立即处理的,由值班主任即刻组织处理;本班无能力处理的,由技术装备部确定解决方案。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研究,确定控制方案和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设备薄弱环节的立项处理
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或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设备或部位;
4、存在不安全隐患(人身及设备安全),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设备或部位。
第三十二条 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本公司技术装备部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检修计划。
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做出评价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我国设备管理制度的基本方针、原则、主要任务是什么?

我国的设备管理有三条基本方针,即设备管理要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的方针;要贯彻“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要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遵循的原则是五个结合,即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主要任务是保持设备完好;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投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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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员工事务中心是干嘛的

装备制造员工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事项。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装备制造员工事务中心负责制定生产作业计划及目标,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属于管理层岗位职责,是负责组织和管理事项。

生产管理制度是什么?

生产管理制度是一系列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条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生产秩序,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生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产品质量,使每位员工都能明晰岗位工作要求,努力工作许多产业会制定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制度常见内容

1、生产过程管理是公司各级管理员、一线作业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公司各级管理员、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过程管理工作,时刻树立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

2、生产过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级管理员时刻树立持续改进意识,以思促管,防止管而不化;要求公司所有作业人员树立节能高效意识。

3、生产管理人员在接到客户订单后要仔细分析订单,看清客户的每一点要求,防止盲目生产。

4、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客户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准备生产资源。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的条例解读

制定条例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
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关系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长期以来,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直实行封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即由国家指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要求,从事各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非国家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这种管理体制虽然保障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安全稳定,但也因抑制了其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他社会主体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积极性,而降低了整个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活力和效率。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军民分割、条块分割、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状况正在被逐步打破,目前,除原有军工企事业单位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也开始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需要有可靠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保密制度。世界很多国家,如俄罗斯、法国、日本、德国等都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为了适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多元化的新情况,更为了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促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健康发展,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需要,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一是通过对从事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加强对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保证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合格稳定。二是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定,有效实施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保密管理,强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意识,严格保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保密隐患,堵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三是通过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保证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持续保持和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和水平。同时,通过规定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制止擅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违法行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条例的适用范围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种类较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程度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属于武器装备总体、系统或者关键分系统的研制生产,不仅研制过程危险等级高,而且涉及重大国家秘密。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属于武器装备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的研制生产,危险等级和涉及国家秘密程度相对偏低,甚至不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不宜笼统地将全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目前,条例规定需要实施许可管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仅限于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科研生产活动。至于哪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列入许可目录,哪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列入许可目录,许可条例没有做明确规定,而是授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危险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和发展水平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为了使武器装备科学研究适应现代武器装备自主研制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保证自主创新的武器装备技术和产品满足国防建设的国家安全的需要,同时考虑到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既有作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基础的相对独立性,又有与整个国家科学研究相联系的统一性,条例规定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不实施许可制度,以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学研究。对于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行为,以及既从事武器装备科学研究又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行为,则纳入许可管理范围。
另外,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条例明确了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程序
条例规定,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但是,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在收到企事业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保密管理的规定
条例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保密管理,设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一是,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保密检查制度。条例要求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二是,规定了保密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要求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实行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保密职责和义务。
三是,保密机构及人员的要求。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保密工作人员。同时,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四是,特殊保密防护措施。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完善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并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守法、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五是,涉密会议和活动的保密要求。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时,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也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六是,保密档案制度。条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条例规定了严格和具体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明确规定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及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等。
二是,明确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入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而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中国古代如何进行兵器生产与管理?

载考古学家认为,中国大约在西周晚期已经能制作出人造的铁器。河南三门峡市上村岭出土的一把玉柄铁剑,就是考古学家坚持上述论断的最为有力的依据。至于春秋时关于将铁器用于军事,则有诸多记。

《史记》载范唯对秦昭王曰:“吾闻楚之铁剑利而倡优拙。夫铁利则士勇。”《吴越春秋》称:“干将,吴人;莫邪,干将之妻也。干将作剑,莫邪断发剪爪投入炉中,金铁乃濡,遂以成剑;阳曰干将,阴曰莫邪。

很多史料都说明,到春秋战国初,铁器已有了一定的发展,并被推广应用于农业、手工业和军事上。战国中期,各诸侯国都设有冶炼基地,委任官员管理,由工师、冶尹等官员主持冶炼和制造事宜,保证和促进了兵器制造业的发展。《诸子》、《左传》等文献资料和出土实物证明,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都大量制造铁制兵器,这些铁制兵器成为当时军队的主要装备。

在河北省易县武阳台村的战国后期燕下都遗址中,曾经出土过79件铁器,内有矛、戟、刀、剑、匕首等兵器,经过检测,发现它们都是经过淬火处理后制成的高硬度铁制兵器,其坚韧锋利的程度,已大大超过了青铜兵器。

秦汉时期的钢铁冶炼和铸造技术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淬火技术、退火技术、铸铁脱碳技术都得到了普遍的推广,铁制兵器的制造技术和质量也随之得到了提高。《史记》记载,汉高祖统一天下后,一方面设置了考工令专管兵器制造,另一方面又在长安城内的长乐宫与未央宫之间,建造了1500平方米的兵器库群,存放铁制的刀、剑、矛、戟、战斧和箭镞,以及一部分青铜兵器。

其中铁是青铜镞的10倍左右,这种数量上的悬殊,正反映了铜消铁长的趋势。在此时期,铁制的环首刀已经开始使用,铁制的矛和戟,也逐渐取代青铜制的戈和戟,除了远射兵器弩还保留着青铜弩机之外,几乎所有的兵器都已有了铁制品。

自东汉至唐代末,由于炒钢技术、百炼钢技术、灌钢技术的创造和发展,钢铁的质量更趋精良。优质钢铁用于制造兵器后,使铁制兵器进入了全面优化的发展时期,也为以后兵器的标准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据《新唐书?兵志》记载,唐代朝廷设立了军器监、颁布了兵器制造的标准等。当时一名战斗兵员的基本装备大致是:“弓一、矢三十、胡禄、横刀、……皆一。”

就全军装备的兵器而言,可以说是种类齐全,用途宽广,有格斗兵器、卫体兵器、远射兵器和防护装具,这些兵器综合起来,具有攻防兼备、轻重结合、长短互补等特点。

宋初至清末,铁制兵器呈现出稳步发展,各种铁制兵器的构造已没有大的改变。而且由于北宋初期出现了火器,使得军队对铁制兵器的依赖性渐渐由强变弱,铁制兵器的使用越来越精益求精,兵士对兵器的利用更追求一种综合功能,多种兵器配合起来,从而发挥更强的杀伤力。但是,由于火器的数量有限,当时火器的杀伤力也很有限,所以当时兵器的重点还是铁制兵器。

史料记载,这些朝代的各个政权,为了夺取胜利,都竞相发展钢铁冶炼业,建立庞大的兵器制造和管理系统,制造各种兵器。宋太祖开宝八年,朝廷就建立了从东京开封到地方各州的兵器制造和管理系统。这种制度也一直延续下去,如南宋朝廷建立军器监,御前军器所等机构;辽代的军器坊、将作监等;蒙古的寿武库、军器库等;明朝的工部、内府等;清代的兵仗局、武备院等。正是这样越来越完善的管理系统,使得铁制兵器的制造与使用也越来越标准化。中国铁器的管制也一直持续到清末

参考资料

【1】中国兵器史

关于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和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内容、装备制造生产管理制度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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