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造业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网友投稿 732 2023-02-08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制造业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制造业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我需要机械制造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越详细越好,如太长可以发我邮箱,谢谢了。scotthicks@163.com

机械制造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全
一、负责人与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书
2.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文件
3.从业人员学习、参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记录
4.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文件
5.企业各机构、部门、人员的职责文件
6.根据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的有关考核记录
7.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情况的有关记录、台账
8.人员工伤保险记录
二、风险管理
1.安全评价报告
2.风险评价程序文件及记录
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档案
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5.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有定期检测、评估记录
6.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3.企业与上级部门、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签定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 安全培训教育
2.管理人员、特种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记录或安全资格证,新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卡
3.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计划和记录
4.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总结
五、设备设施
1.项目安全评价及相关审批资料、检查记录
2.建设项目各阶段资料及审查报告
3.生产、存储设备设施台帐、记录档案
4.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5.设备设施停工检维修方案、记录档案
6.日常性检维修作业任务书
7.安全废弃和处置管理制度
六、 作业安全
1.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2.作业许可证及记录
3.承包商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复印件,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
4.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承诺书或安全协议书
5.供应商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承运单位提供的相关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有关运输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7.变更管理制度,《变更申请表》和《变更验收表》的台帐
8.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的运行记录
七、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1.所有可能接触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体)的
普查、分类档案
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应急咨询电话号码或者委托代理协议
八、职业危害
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查和记录
2.职业卫生档案(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4.健康监护档案
九、事故与应急
1.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台帐
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潜在的事件和突发事故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报告及过程记录
十、 检查与绩效考核
1.各种检查形式的《安全检查表》
2.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记录和台帐
3.安全隐患清单(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内容)及整改情况档案
4.每年一次的自评报告
5.绩效考核制度文本,定期考核记录
需准备的制度、台帐(档案)、记录、清单:
制度(25):
1.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2.安全废弃和处置管理制度
3.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4.变更管理制度
5.绩效考核制度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台帐(档案)(18):
安全费用台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档案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重大危险源档案
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生产设备设施台帐
生产设施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存储设备设施台帐
检维修档案
变更管理的台帐
危险化学品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健康监护档案
事故台帐
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台帐
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档案
记录(10):
从业人员学习、参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记录
所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记录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所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作业许可证审批记录
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的运行记录
变更后的培训记录
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查的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过程记录
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记录
清单(3):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安全隐患清单(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需取证、送检的项目: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的检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防雷接地的检测

制造业安全生产的要点是什么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要点
说 明
一、 本“要点”是根据机械制造企业传统加工工艺、设备编写。随着社会的发展,机械制造行业的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增加或更新,在检查中有本“要点”没有涉及的设备(施),而与本“要点”中相似的则参照使用。如没有相似的则按照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规范和该设备的产品说明、设备性能、特点等进行检查。
二、 本“要点”所涉及的有关条款,数据以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规定为准。
三、 械制造企业安全行政执法检查要点,仅供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参考。
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要点
一、 金属切削机床
1、 机床保护接地(零)线(PE线)应是多股软铜线,接触可靠,不许搭接或串接。
2、 防护罩、盖、栏等应完备可靠,不能设置罩、盖、栏的旋转部位的键、销、锲等不应突出旋转部位平面。
3、 加工棒料超过机床尾部在300mm以上时,应设置可靠的支架及护栏。
4、 卡盘、夹具要有防松、脱装置且完好。
5、 机床自身带有超过3m的直梯,其超出部分应装设护笼。
6、 机床局部或移动照明必须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使用220V整机照明灯具高度应大于1.8(以操作站立面为准)线路规范完好,灯泡上都应安装灯罩。
二、 起重机械
1、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要求,连接方法要正确。
2、 不能使用报废的钢丝绳,如断丝、腐蚀或磨损超过规定数量的,扭转、死角、硬弯、塑性变形,麻芯脱出等。
3、 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滑轮与钢丝绳直径要匹配,滑轮无缺损或裂纹。
4、 吊钩无裂纹、变形,磨损量不超标,吊钩转动灵活,固定螺母的定位螺栓、开口销要紧固完好。
5、 制动器灵敏可靠,制动轮无裂纹或缺损。
6、 行程限位器要灵敏可靠、门机联锁。
7、 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8、 各种信号装置齐全且灵敏可靠,司机室照明要使用安全电压。
9、 起重机的导轨和所有电器设备金属外壳都要有可靠的接地(零)线保护。
10、 转动部位(人易接触处)要有罩、盖。人员要行走处应装有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人易接触的滑触线处要装防护板。在人行走道上要用花纹钢板,并经防滑处理。
11、 起重机上要有明显的允许起重吨位标示牌。
12、 常用吊索具要分类、悬挂管理。
三、 冲、剪、压机械
1、 冲床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联锁。紧停开关灵敏、可靠、醒目,安装位置要方便使用。(刚性离合器的冲压机械可不装紧停开关)。设备外露旋转部件离操作者站立面小于2m都要装防护装置,脚踏开关上部和两侧要装防护罩。没有的设备要用安全防护装置,专用工具,确保手不进入危险区。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要在工艺卡(工序操作卡)上注明冲模编号和配备专用工具的名称和编号。
2、 剪板机:压料脚底面应平直、完整,底面在同一水平线上,剪切时要先压紧在剪切。在刀口前(送料方)要装防护装置,剪板机剪长度大于2500mm时设备两侧均应设置紧停开关。脚踏开关要装防护罩。
3、 压力机上的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在有效期内使用(应有校验标签)。
4、 冲、剪、压设备的床身、电器(机)外壳,穿线金属管都应有可靠的接地(零)线保护。照明灯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四、 木工机械
1、 限位装置、联锁装置要灵敏可靠。
2、 外露的旋转部位要装防护罩(盖)(高度在2m以下处)。
3、 木工平刨机刀口的间距必须符合要求。
4、 木工园盘锯要有可靠的防护装置。
5、 所有木工机械的紧固件、连接件和锁紧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6、 金属床身和电器外壳保护接地(零)线可靠。
7、 在木工机械本体上的控制电器必须密闭。
五、 砂轮机
1、 砂轮机开口方向不能正对行人通道或附近设备及操作人员。
2、 砂轮机的防护罩要有足够的强度,安装要牢固。
3、 应有当屑板。
4、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5、 砂轮直径大于150mm的砂轮机应架托盘,托架台面位置高于砂轮中心水平面10mm处,托架台面里侧(向砂轮方)与砂轮间隙小于3mm,托架可在砂轮磨损时调整正。
6、 压紧砂轮的法兰盘直径应符合要求,且两面压紧宽度尺寸必须相等。法兰盘平整、无裂纹,不得使用铸铁法兰盘。
7、 砂轮与法兰盘之间必须衬有柔性材料,其厚度应为1-2mm,直径应大于法兰盘2-3mm。
8、 PE线链接可靠。
9、 不允许在砂轮的横向磨削。
六、 风动工具
1、 砂轮夹装与砂轮机相同。
2、 砂轮防护罩完好,使用时严禁拆除。
3、 气阀、开关完好无漏气。
4、 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5、 气路密封无泄漏、气管无老化、腐蚀。风管应采用耐压≥1Mpa的橡胶管,长度≤12m。
七、 电梯
1、 电梯应有使用管理制度。
2、 有法定检验机构的验收检验报告,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显著位置。
八、 注塑机械
1、 防止热熔物喷溅操作者,必须加罩防护,各种传动部件的盖口要有联锁装置,外露传动部件(2m以下)要有防护装置,设备要有紧停装置。作业场所通风应良好,防止有害物质集聚。
2、 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和管路无漏油,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3、 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
4、 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动作灵敏,可控制的工作部件动作准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要有护栏。
5、 PE线连接可靠。
九、 装配线
1、 输送机械的防护罩(网)应完好,无变形和破损,跨越地面通道或人员上方应装防护网(板)。
2、 翻转机构的锁紧限位装置牢固可靠,安全有效。
3、 起重机械的制动器动作平稳。
4、 控制台和装配线间隔距离适当(不宜超过20m),应设醒目的紧停开关和指示信号。
5、 运转小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
6、 地沟与入口盖板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无积水、积油。
十、 炊事机械
1、 机械传动部位有完好可靠的防护装置。
2、 搅拌操作的容器必须加盖密闭且盖机联锁。
3、 机械金属壳体和电动机的壳体必须有连接可靠的PE线。
4、 每台设备都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
5、 凡有碾、绞、压、挤、切伤可能的部位均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十一、 厂内机动车辆
1、 证照齐全,车身整洁完好,各种机件齐全完整。
2、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无破损漏电、管路无漏水、漏油。
3、 各种灯具要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 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 制动系统灵敏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安全可靠。
十二、 工业炉窑
1、 炉门的升降机构完好,重锤配置恰当,外露传动部位要有防护装置,炉门应有限位装置,进出炉时要有切断电源的联锁装置,且动作灵敏可靠。
2、 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3、 锻造加热炉、炉门循环冷却水应保持正常流通。
4、 煤气(天然气)炉,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
5、 盐浴炉、箱式电阻炉:测温仪器、仪表应灵敏可靠、电器设备接地正确、完好,外露旋转部位要有防护措施。
6、 气体、渗碳炉:炉盖的升降机构应保持正常,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输油管应畅通无泄漏。
十三、 工业梯台
1、 钢制直梯:宽度大于300mm,梯段超过9m时分段设梯,中间设平台,平台应设防护栏杆。直梯距地平面3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符合(GB4053.1-1993)标准。
2、 钢制斜梯:梯梁应有足够强度材料制作。其他尺寸应按(GB4053.2-1993)标准。
3、 活动轻金属梯梯长小于8m,梯宽大于300mm,梯脚防滑措施完好。人字梯,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位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4、 轮式移动平台: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标准规定(JB5320-2000)动力源和梯体要有可靠的接零(地)保护。
5、 走台、平台:扶手高度、 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高度等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GB4053.3-95)(GB4053.4-83)。台面板周围的踢路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mm,高基面不大于10mm。
十四、 铸造机械
1、 气控、液控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
2、 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防尘、防毒设备(施)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3、 接零(地)保护可靠。
4、 压铸机要有防喷液装置且与压射程序连锁。
5、 混砂机要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检修门应机电连锁。
十五、 铸造熔炼炉
1、 炉体完整,附属设施齐全。
2、 升降及起吊装置必须符合起重机械的相关标准。
3、 浇包及其装置完好。
4、 炉坑应有护栏或盖板。熔炼设备周围及坑内要保持干燥、无积水。
5、 除尘装置完好,且能正常运行。
十六、 锻造机械
1、 上下砧部松动,销、锲坚固。
2、 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 操纵机构灵敏可靠、脚踏操纵杆要有防护装置。
4、 设备的紧固部件无松动。
5、 辅助工具无裂纹。
十七、 运输(输送)机械
1、 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2、 操作岗位和每隔20m处应设置相应的紧停开关。
3、 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4、 通道、梯台、护栏(网)符合要求。
5、 接地(零)线符合要求。
6、 所有启动、停止开关要醒目、易接地,并有必要的信号装置。

安全生产管理的三大基本措施是什么

一是安全技术措施;

二是安全培训教育措施;

三是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管理和控制。企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经济及生产活动的管理机关,按照“管生产同时管理安全”的原则,在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经济和生产工作中,同时也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组织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持点制订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并向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备案,依法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程是十二五重点发展的,也是政府实施安全标准化监管最有效方法。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企业安全标准化任务繁重,政府监督更是复杂;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程国家方面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32条新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C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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