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表产值虚报(统计局产值报表填错后果)

网友投稿 4288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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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如果企业虚报产值的话将会受哪些法律制裁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事业组织有虚报、瞒报 、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有上述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直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义务,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统计管理相对人履行的通告义务。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告知义务是统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统计行政机关履行的事先告知义务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要是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无论是案情复杂的大案要案,还是违法情节简单的一般案件,都要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履行告知义务,都属违法行政行为。
(3)事先告知是统计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包括;第一,在统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具有知悉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第二,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诉讼权以及因行政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权。
告知程序的规定,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也是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使违法行为人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自觉服从和履行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还可以使当事人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助于其进一步运用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3.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统计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听证。
(1)听证的程序。
第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对于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听证通知。统计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以便当事人为听证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三,听证由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根据各地的经验,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统计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非统计检查机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应当具备一定的领导职务;政策性强,具有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
第四,举行听证。统计行政处罚听证会依下列程序进行:
a.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会的双方人员以及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是否到会,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听证纪律;
b.案件承办人先宣读调查报告,说明当事人的统计违法事实,出示或者宣读本案证据,提出处罚意见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c.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拟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辩解,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d.证人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及故意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出示物证应当经当事人辨认;对未到会的证人证言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场宣读;
e.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法规及处罚轻重等有关问题进行相互辩论;
f.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举行听证应当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书记员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或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主持人、书记员、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后果。
听证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申辩权、陈述权的法定程序,在法律上的效力是显而易见。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听证过程中,要注意程序上的合法,才能真正实现听证的效力。
①统计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统计违法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向当事人事先发出听证告知,若没有事先告知听证权利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属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否则,也将被视作程序违法。
③统计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若超出这个期限,则是程序违法。
④听证会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若未征询就开始听证,也属于程序违法。
4.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2)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落实;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被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揭露、宣传的,进行通告。
(3)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案
案件经过调查,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得到完全的执行以后,案件的处理工作才能结束。结案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统计检查机构必须善始善终地做好这项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好立卷、归档、备案等事项。
属于下列违法案件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1.办案期限。
办案期限是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全过程的时限要求,体现的是行政效率原则。统计检查机构办理统计违法案外一般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宜超过半年。
2.结案报告。
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由统计检查机构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来源;立案审批机关。案件的调查意见;案件的主要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认错态度;案件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等。
3.备案。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结案后,对于按规定需要备案的案件,应当在写出结案报告的基础上,向上一级统计机关备案。目前,需要备案的案件包括:
(1) 给予县级以上党政领导行政处分的案件;
(2)给予被罚单位较大数额罚款案件;
(3)经过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案件;
(4)经省(区、市)统计行政机关复议后,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5)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6)经省级新闻媒介予以曝光的案件。
备案材料应包括:立案审批表、处理决定书和结案报告。
3.立卷归档。
统计违法案件的立卷归档,实行谁办案谁立劲劲劲劲劲劲眷案人员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要求,进行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必须具备下列原件:立案审批表3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统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结案报告。

迟报统计报表怎样处理

五五普法试卷参考复习:统计“五五”普法学习参考一、 .北京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是指从 年至 年。 .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对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企事业组织,行政机关除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不单设统计机构的,应指定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当事人对于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法》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 年 月国家统计局以 号令公布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法》,属于统计行政规章。 .某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日期上报统计调查表,经统计局《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后,在限定的期限后补报了全部统计调查表,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迟报统计资料行为。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构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三、 .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统计报告、统计分析、文字说明、原始单据是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 .某企业年工业总产值为 万元,年报时只上报了 万元,将其余 万元作为下年度产值上报,该企业的行为属于瞒报统计资料、虚报统计资料。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涉外调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统计行政复议。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属于确定统计法律责任时的从重处罚情节。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方面。四、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 年 月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年 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对于市和区县统计局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提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前提是: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 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 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统计资料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统计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是由于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统计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我国《统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显然,《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相当于法的效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 .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可直接从事统计工作。五、 .某产业活动单位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先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为由,拒绝参加经济普查清查工作,后又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让普查工作人员进门进行清查工作。此后,普查人员通过电话再三解释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该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接听普查工作人员的电话。请问: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哪种统计违法行为?为什么?答: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该单位虽然不是法人单位,但已取得营业执照,属于产业活动单位,应当参加经济普查。同时,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该单位有义务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但是,该单位却先后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不让普查员进门和不接听电话等方式,不履行经济普查的法定义务,不参加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工作,不填报普查清查登记表,这些都足以说明该单位有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明确意思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有关解释(国统字[ ] 号),可以认定该单位已经构成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某公司统计人员李某参加统计年报布置会后,因工作需要调到上海的分支机构工作,公司便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接替李某兼职负责统计工作。刘某不熟悉统计工作和业务,又没有参加统计培训,填报时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而是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并按照财务会计口径填报了统计报表。请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的哪些规定?答:首先,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换统计人员,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调换统计人员时,必须先补后调“的规定。其次,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违反了《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的规定。第三,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违反了《统计法》第六条关于“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最后,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的规定。

建筑行业统计平台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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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统计报表产值虚报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是国家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
在我国,建筑业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局建筑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经统计部门批准作适当补充、增加,以满足日常行业管理需要,并及时掌握建筑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与各行各业一样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致富奔小康作出统计报表产值虚报了卓越贡献。但是,建筑业统计方法和制度,已不适应建筑业的实际,其改革的步伐也远远滞后于建筑业的发展。
信息不对称,企业上报产值 “掺水”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建筑业统计一直遵循两大原则:“不重不漏”和“谁施工谁统计”。改革开放前执行上述两大原则基本情况是好的,当时的建筑企业绝大部分属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虽然也存在瞒报和漏报情况,但虚报的情况几乎没有。因为当时报表制度中有“实物工作量”报表,没有实物工作量支撑,虚报产值很容易被发现逻辑关系错误。
但是,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后,情况就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是企业不重视统计工作,专门的统计岗位被撤销,由会计或其他人兼职,人员业务素质得不到保证。其次是企业老板说了算,整出几本账,有应付上面(包括税务)检查用的,有评优评奖报业绩用的,还有企业自己用的。
据悉,有一家企业为了挤进“全省30强企业”,胡编乱造报表,当年上报完成产值80亿元。数据引起行业主管部门的怀疑,因为按照其产值推算,哪怕1 亿元1 个项目,也要有80个项目,就要求该企业把工程施工合同拿出来证实一下。企业当然拿不出正规合同,被盯的没办法就报了一些意向协议的复印件。有关人员随机抽了两个项目,打电话到项目所在地核实,结果是:一项市政工程实际合同额700万元,企业报7,000万元,扩大10倍统计报表产值虚报;一项道路工程,实际完成450万元,企业报5亿元,放大100倍之多。该企业因此出了洋相,“谎言”被戳穿后“评强”资格被取消。
但是,当地统计部门因无法核实该企业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照样按80亿元统计上报。结果,该企业堂而皇之出现在“全国500强企业”名单上,位置还比较靠前。这就是统计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笑话。
现在,人为干扰统计数字的情况更多:有的地区为了“政绩”,暗示企业往上报数据里“加水”;有的地区为了提前其在国内的名次,“逼”着企业乱报虚假产值。统计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受到巨大冲击。
其实,只要有点统计业务知识的人,非常容易识破这些虚报产值的做法。因为一个企业也好,一个地区也好,建筑业缴纳税金是刚性的,都有票据可查。建筑业营业税应征税率3%是国家统一的,另外,教育费附加等0.4%左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应交2%,加上个人所得税负征1%,算下来,产值税金率(税金与产值之比)大约是6.4%。因统计上没有这个指标,只有产值利税率,如果含上利润,哪怕只有1%~ 2%的利润,则正常的产值利税率也要在8%以上(如图1)。事实上,按照各地公布的建筑业产值来测算,有的县、市、省的建筑业产值利税率只有1%~ 2%。即使当地建筑业是零利润,单是纳税的百分率6.4%都远远没达到。由于税收是“死的”,没有重复和虚报,所以答案只有一个:某些地区的建筑业总产值“被增长”了。
因此,有关部门在抓统计信息化工作时,能不能在软件程序上加装自动校核程序,用科学手段挤干数据的水分统计报表产值虚报
同时,应加强建筑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从源头遏制弄虚作假现象。建筑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国家统计局和建设部早在20多年前就曾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过。那时的管理手段虽然远不如现在,但很多企业通过这项工作能做到企业生产、财务和物资设备的账表一致,账、卡、物一致,实属不易。
现在的情况是很多企业管理手段先进了,但基础管理工作却削弱了。如果没有详实的基础资料,输进电脑的数字是错误的,汇总加工出来的结果岂不是错上加错?江苏建筑业统计曾在全省推行一种软件,要求企业从项目合同编号填起,按照每月的形象进度逐月填报,自动汇总。设置的指标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管理和行业管理两方面的需求,关键是从技术上保证中间环节无法修改汇总数据,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了弄虚作假。
“谁施工谁统计”与企业资质管理脱节
由于建筑业承包方式的改变,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根据资质管理的规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企业资质被分成三个序列,加上市场出现各种各样的承包形式以及越来越多的挂靠行为,统计的制度和方法如果不相适应,就必然造成大量的重复上报。譬如,一个实行工程总承包、造价1亿元的项目,总承包企业认为按合同额1亿元报产值天经地义。总承包企业只做了主体部分,地基、装饰装修、防水、设备安装、智能化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了有关专业承包公司。假设主体外的这些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占合同总价的40%,即4,000万元。而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又使用了劳务企业,假设劳务合同签订了1,000万元,如果每个环节企业都按照现行的统计方法正常上报统计报表,必然结果就是:1亿元的产值汇总到了统计部门就变成了1.5亿元。数据被“合理”地重复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如果按照“谁施工谁统计”的原则,许多企业就会达不到业绩要求而被降低资质,所以让谁少报都做不到。
笔者认为,为了克服这个矛盾,事实上,目前对企业考核也就是总包产值。
除此之外,统计管理与行业管理应该更好地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对两个行业都有利。很多省加强了对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的力度,分别建立了以“企业库”“项目库”和“人才库”为基本要素的统一监管平台,而这些都离不开统计基础规范化的工作。主管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部门能否主动与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接,把这些资源信息共享呢?
目前统计部门推行“网上直报”的方法,如果与行业主管部门力推的信息化工作结合起来,必然会是双赢,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能较好解决网上直报的上报率不理想问题。
“在地统计”忽视了建筑业的特点
按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建筑业统计的调查单位为法人建筑企业,这是构成建筑业产业总体的基本单位。而建筑业统计的特点是由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点多面广所决定的。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有些项目是跨省市、跨地区建设,决定了施工队伍的流动性,有的企业施工的工程大部分分散在各省市、各地区。所以,建筑业统计一直采用“属地统计”原则。
所谓“属地”,是指法人企业登记注册的所在地。按属地进行统计,就是建筑业企业所属的各产业活动单位(分公司或项目部)均应将所有统计数据,汇集到企业所在地的管理本部,由法人建筑业企业向有关部门填报报表,而不是由分散于各地的企业所属工程项目部分别向其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与“属地统计”相对应的是“在地统计”。“在地统计”是以建筑工程为统计对象的方法,是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角度,为了出于掌握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推动城镇化建设需要的考虑。但是,“在地统计”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能真实反映本地区的建筑业业绩和水平;二是从技术层面上讲,只能了解人员、施工面积、竣工产值等一般性指标,对经济技术指标很难采集。试想一前方项目部面对十几甚至几十个分包、挂靠队伍,要其履行法人单位的职责上报统计数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硬性压出来的,多数是糊弄敷衍之作。如果一个行业的统计不能反映出行业实际状况,这种统计又有何用?据说,目前正在进行“在地统计”试点,尝试推行“一套表”制度,建议还是慎重为好。
企业集团化统计报表制度远不能满足企业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建筑业企业集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整体上呈现改革不断深化,规模不断扩大,竞争力不断提升和经济效益不断转好的良性发展格局。企业集团普遍具有组织多元、规模较大、结构有层次、经营多元化、功能多样化等特征。过去,企业集团主要集中在中央企业。现在,地方上大量特级和一级资质的企业也在走集团化发展的路子。
现在的问题是,1997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集团化统计报表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庞大而复杂的建筑业企业集团管理和决策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需要。由于目前建筑业企业集团规模不等,有完成几十亿、上百亿产值的,也有完成几百亿、上千亿产值的,加上经营的行业各异,国内外市场占有程度不同,管理水平不一,所以,急需一套统一的、较为完善的《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以替代企业为满足管理的需要自行制定的五花八门的内部统计报表。这项工作有关协会召集众多专家已讨论了七八年,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引起权威统计部门的重视。
企业代码设置不利于建筑业转型升级
建筑企业在转型升级中,结合自身特点,大力发展金属钢结构厂、金属门窗厂、预拌砂浆和混凝土制品厂、彩钢板活动板房厂等专业工厂,这些企业的资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培训、市场行为管理及队伍管理都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是,统计部门在企业代码设置上,却将以上这些新设立的工厂都归于工业企业,这些专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利润、税金都自动统计到工业领域。
这样一来的结果就是,建筑企业“转型”越成功、越多,建筑行业的经济指标反而越低,不但不能客观反映建筑业发展的成就,也不利于国家层面对于建筑行业的把握和相关战略的制订。因此,这样的统计制度需要加以研究和改进。
(摘自《施工企业管理》杂志2012年第5期 作者:汪士和 作者历任江苏省建筑工程局建管处处长、副局长,现任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

虚报产值,台账能查出来吗

虚报产值,台账能查出来。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审查很严格,会被查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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