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系统(药企质量管理系统)

网友投稿 1190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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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系统应包括必要的什么以及方法控制流程

方法:

1、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2、应当制定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以下是制药质量控制系统规范的相关介绍:

制药质量控制系统是珠海飞企软件有限公司LIMS事业部为了适应2011年新版GMP标准,改进原有的FE LIMS系统而提出来的制药质量控制系统(FE LIMS)。

FE LIMS系统提供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质量管理模块,涵盖了供应商管理、变更管理、偏差管理、验证管理、审计管理、风险评估管理、放行管理、投诉管理、不良反应管理、质量目标管理等QA管理,还包括检验管理、留样管理、稳定性管理、人员管理、仪器管理等QC管理,为企业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的保障。

将各级管理人员从日常的GMP检查中解放出来,利用更多时间做好本职的工作。

以上资料参考百度百科——制药质量控制系统

制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制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摘要]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保证药品的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在通过GMP认证之后,如何不断地完善和改进既有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目前制药企业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分别从组织机构和员工培训、文件管理、质量管理程序及制度、验证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GMP;质量管理;制药企业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如何建立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而保证药品的质量,已经成为上到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到普通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思考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GMP认证制度,自2004年7月起,GMP证书已经成为企业进行合法经营的必要前提。

通过实施GMP认证,制药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很好地保证了药品的质量。

但由于我国实施GMP时间短,在进行认证时,制药企业往往只注重设备的引进和改造,忽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维持,从而产生了重认证、轻管理等弊端。

本文结合国内外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制药企业如何有效地维持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而从制度上保证药品的质量。

1 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员工培训

1.1 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基础

GMP(1998)第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国家药品管理法也规定:“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必须配备相应的具有一定资格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在有关解释中明确规定,所述的“一定资格”是指具有国家正式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在ICH(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组织)颁布的原料药GMP即Q7A文件和美国cGMP中均规定:“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是具有一定教育背景、一定从业经验并接受过相应技术培训的人。”

因此质量管理者,即要具有相应的资格,又必须不断地学习,接受各种培训,只有这样才能及时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减少违规情况发生。

除此之外,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及质量管理部门。

还必须定期对员工工作能力进行评价,做出是否可以继续在相应岗位进行工作的判断,不合格者经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只有这样才能从人员上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1.2 有效而健全的组织机构是进行质量管理的保证

GMP(1998)赋予了质量管理人员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管理的权力,这要求企业从组织结构和制度上保证药品的生产活动在质量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

目前国外一般将质量管理部门分为质量检验(QC)和质量保证(QA)两大职能。

QC负责原材料、包装材料和成品的取样、检验及检验报告的提供,检验方法的建立及质量标准的起草等。

仅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及真实性负责;QA负责各种标准、文件的最终批准,药品制造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异常情况的调查及不合格品的处置,检验报告的签发等。

两者的工作职责完全不同,例如产品最终检验报告的签发,QC的签发仅说明本批产品经过检验合格,而QA对检验报告的签发说明本批除了确认检验符合法定标准以外,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重大异常情况,本批产品可以销售。

质量保证(QA)即向企业的管理者保证所售出的药品是在遵守GMP的条件下生产的,又向客户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质量稳定、均一。

因此,药品生产企业设立质量保证(OA)部门对保证药品的质量,从源头上预防不合格品的产生非常必要。

2 建立有效的文件管理体系,确保GMP实施的宗旨

GMP实施的宗旨是:“将人为的差错减少到最低限度。

”要实现这个宗旨,就必须保证员工在操作过程中有章可循,即完备的操作规程。

2.1 操作规程�容描述要求细致、严谨、具有可操作性。

并不断更新

企业的标准操作规程(SOP)的书写强调细致、严谨和可操作。

每个操作细节都必须在SOP中有清晰的表述并且没有歧义、操作性强,比如物品的传递、更衣程序、设备的清洗灭菌程序等,尤其是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对SOP书写细节性的要求更高。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人都进行相同的操作,当发生异常情况时,也容易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从这个意义上讲。

规范SOP的书写,确保所有人都按照同样的程序执行相同的操作,这是实施GMP确保药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SOP一般在生产初期书写,但由于是第一次书写缺乏可参照的实际生产数据和经验,往往不够细致全面,这就需要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随着经验的丰富不断地对规程进行更新完善。

对于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变更以及法规的变化,SOP也应该及时更新。

2.2 执行标准操作指导书,杜绝操作人员隐瞒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以前国内大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使用活页记录纸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工艺参数。

为了在操作过程中向操作人员提供一个完整的操作指导说明,目前很多企业已经开始使用按照生产批号由质量管理部门发给生产部门的标准操作指导书(SOI)代替SOP。

二者区别在于SOP是单独的,没有体现“程序”的概念及操作的时间性。

而SOI使生产过程中的所有SOP按照工艺流程串接起来。

这样,操作人员在进行生产时,拿到相应批号的SOI,按照生产指令的要求就可以进行各种操作,既可以保证所有人员的操作相同,又可以杜绝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被故意隐瞒不报。

3 规范质量管理程序及制度,确保质量管理部门对药品制造全过程的控制

3.1 健全异常情况管理制度及调查程序

由于各种原因,生产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是难免的。

但考虑到产量及成本,生产部门往往会隐瞒,只有出现不合格品时,实际情况才会暴露出来。

如果所有的异常情况都能够被及早地发现并得到有效的处理,就会避免很多不合格品的产生。

企业必须赋予质量管理部门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的权力,在原因查明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之前,不能继续生产。

3.2 健全原材料请验及放行程序,保证所有物料的有效管理

当前,制药生产企业对于最终产品的放行普遍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

但为了从源头上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也必须对原材料进行有效管理。

通常,QA部门需要事先对物资部门采购的原材料进行供应商和随货报告的审核后。

检验部门才能对原料进行取样和检验:检验之后的数据必须经过QA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后才能得到最终的放行和使用,而生产部门只有见到QA在原材料包装上的放行标识才可以使用该批原材料。

QA在包装上作放行标识的目的:一是证明该批原材料是从公司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是证明该批原材料经过检验符合企业的原材料质量标准,三是证明该批原材料在贮存过程中是在其规定贮存条件下进行贮存的,即本批的原材料质量上不会对未来成品的质量有潜在的不利影响。

3.3 建立健全趋势评估制度,将影响药品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一般均需要对环境、水质等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应的报警限及标准限。

对于药品的生产。

环境监测及水质监测非常重要,但是环境、水质的检测结果由于微生物培养期的原因,往往较生产使用滞后,因此定期对环境及水质的变化情况进行趋势分析十分必要。

为了保证对药品质量没有潜在的不利影响,需要对此两类指标进行月度趋势分析,及早发现变化趋势,及时采取措施,出现明显的趋势变化或监测结果达到报警限时,应进行原因调查。

除此之外,当检测结果出现突变时,也应进行调查,确定突变的原因。

3.4 建立动态的质量统计分析制度,为有效质量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对已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是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对原材料的关键检测指标进行动态趋势分析,可以随时发现原材料质量的变化趋势,便于及时地发现供应商的质量变化;对产品的理化检验指标进行动态统计趋势分析,可以发现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的稳定情况及工艺控制水平,并可能为工艺变更提供依据。

对稳定性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产品质量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而为药品效期的确定提供依据。

3.5 建立变更管理体系,所有的变更只有在被批准后才能执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新技术的使用、降低成本的要求及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方面经常需要变更。

按照QA的规定,变更应遵照一定的程序:我国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变更,必须得到药监部门的批准后才能执行。

国内外有很多由于没有履行正常的批准手续的工艺变更形成劣药的事例。

企业必须建立变更的申请、试验、实施、批准程序,根据变更的类型进行必要的试验或测试。

并根据药监部门的要求,执行必要文件的报批手续,变更才能施行。

4 建立完整的验证体系,确保所有系统操作在验证后进行

98版GMP将验证定义为:“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所有的系统只有在验证后并按照验证时的参数进行操作,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均一。

GMP规定的验证范围包括: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等。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

应进行再验证。

遵照GMP的要求,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验证管理体系。

首先应该建立一个团队来对验证进行规划,确定验证项目、验证的方法及标准等,并且组织人员书写方案。

确定再验证周期等。

每一个制药企业都要进行设备的安装、操作、性能确认验证,工艺验证,水系统、空调系统及清洗等基础性的验证。

无菌药品的生产企业还必须进行如灭菌验证、更衣程序验证、消毒剂消毒效果验证及无菌工艺验证等。

工艺过程中的各种参数包括时间参数都需要进行验证。

总之,验证应贯穿药品生产全过程,所有的工艺参数、设备系统都要经过验证后才能被认可。

此外,企业在验证之后还必须要保持住验证的状态,由于验证时的测试项目多于例行的控制项目,验证时管理技术人员投入的精力远大于日常的生产过程,因此如果验证的状态得不到保持,将会失去验证的意义。

验证之后,通常我们需要将验证确定下来的各种操作方法通过SOP的形式固化下来。

并培训到每一名员工;通过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使得设备设施始终保持在验证时的状态。

5 小结

一个药品生产企业,从质量管理职能上看,总体上可以分为六大系统,即:质量系统、物料系统、生产系统、包装和贴签系统、厂房和设施系统、质量检验实验室系统。

在这六大系统中,质量系统是核心,是连接其他五个系统的纽带,每一个系统都包括了从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文件控制到验证实施等各个环节。

只有各个系统高效连动,整个企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稳定,才能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我国的GMP主要内容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和生产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目的是确
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
品,并最大限度减少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三条 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某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
特殊要求,以附录的形式发布并根据情况随时修订。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创新或改进的方法,达到不低于
本规范规定的质量保证水平。
第五条 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本规范执行的基础是诚实守信,执行过程中的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都是对本规范的严重背离。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
效和质量可控的听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放的全
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
和质量标准,并避免让患者承受安全、疗效和质量的风险。
第八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
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涵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质量控制(QC)
的全面的质量保证(QA)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质量保证系统,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是指为确保产品符合预定用途所需质量要求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的质量保证系统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GMP的要求:
(二)明确规定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并实施GMP;
(三)明确管理职责;
(四)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
(六)确保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只有经产品放行责任人确认,每批药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定要求后,产品方可发放销售;
(九)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贮存、发放和随后的各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十)制订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三节 GMP
第十三条 GMP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它是确保药品生产持续稳定符合预定的用途、 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一系列活动。 GMP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明确规定所有的药品生产工艺,并能通过系统回顾历史情况证明所有的生产工艺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药品;
(二)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已配备GMP必需的所有资源,包括:
1.具有适当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场所;
3.适当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制订相关设施,的操作说明和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有手工或仪器的记录,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所有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
(七)药品生产、发放的所有记录妥善保存,查阅方便,可追溯每一批药品的全过程;
(八)尽可能降低药品发放的质量风险:
(九)具有有效的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放销售的产品:
(十)审查上市药品的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
第四节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控制是GMP的一部分,涉及取样、质量标准、检验;同时也涉及组织机构、文件以及物料或药品的放行程序,它确保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确保只有符合质量要求的物料方可投入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方可发放销售。
第十五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有经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查和检验,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GMP的要求;
(三)由质量控制部门批准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抽样;
(四)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
(五)应有手工或记录仪完成的各种记录,表明所需的取样、检查、检验均己完成,各种偏差均经过调查并有完整的记录:
(六)成品的活性成分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所规定的定性、定量要求,达到规定的纯度标准,成品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包装并己正确贴签:
(七)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偏差的评估;
(八)只有经产品放行责任人审核、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成品方可放行:
(九)原辅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
(十)制订、验证和实施所有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容器上的标识正确无误,确保监测产品的稳定性,参与产品质量投诉的调查等。所有这些活动都应按照批准的书面规程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
第十七条 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最终与保护患者的
目标相关联。
第十八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中,努力的程度、形式和文件应与风险的级别相
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保持良好的质量保证系统,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文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基本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均应独立于其它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均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应负责审核
所有与GMP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
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
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
产品放行责任人。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产品放行责任人可以兼任。在大型企业中,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能可以委托给本部门其它有适当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为确保实现质量目标,确保企业按照GMP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不得干扰和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生产管理的实践培训。如有三年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则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期限可以减少一年半。
(二)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
1.确保药品按书面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
3.批准并确保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4.确保生产记录经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名后,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5.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6.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7.协助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8.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五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定性、定量分析以及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工作,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培训。
(二)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评价各种批记录;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检查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质量职责:
(一)批准和修订书面操作规程和文件;
(二)批准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
(三)监控厂区卫生:
(四)确保关键设备和仪表经过校准并在校准有效期内;
(五)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六)确保企业所有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
调整培训安排;
(七)批准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
(八)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九)保存记录;
(十)监控GMP执行状况;
(十—)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和取样。
第二十八条产品放行责任人
(一)产品放行责任人的资质
产品放行责任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如: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二)产品放行责任人应至少接受所有相关专业基础学科(如: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微生物学、生药学等)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并至少经过半年与药品放行有关的实践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产品放行责任人应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证明其已接受了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培训。
(三)产品放行责任人有下列职责:
1.必须保证每批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在任何情况下,产品放行责任人必须在药品放行前以文件形式(如放行证书)做出对上述第1条的保证,并在产品放行记录上及时记录,以供查阅,该产品放行记录应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四)产品放行责任人通常应为质量管理负责人;如企业有一名以上的产品放行责任人,则产品放行责任人应遵从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安排,其职能只可委托给同一企业内其它产品放行责任人。
(五)应制订书面规程确保产品放行责任人的独立性,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和其它人员不得干扰产品放行责任人独立履行职责。
第三节 培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培训管理的工作,培训应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第三十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每个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GMP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 高污染风险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在培训过程中,应对质量保证的概念以及所有有利于理解和执行质量保证的措施充分进行讨论。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三十三条 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
第三十四条 为满足企业的各种需要,应建立详细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包括
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操作规程。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每个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并通过管理手段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持人员良好的健康状况,并有健康档案。所有
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受体检。初次体检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状况安排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从事直接
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生产。
第三十七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
可避免时,应事先告知有关情况,尤其是有关个人卫生和穿着工作服的要求,并提供指导。
第三十八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穿着工作服。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
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四十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抽烟和饮食,或存放食品、饮料、烟草和个
人使用的药品等杂物和非生产性物品。
第四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和设备表面。
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正确洗手、更衣。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系统和药企质量管理系统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系统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药企质量管理系统、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系统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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