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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统计报表忘记报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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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超过上报期限,所在地统计机关一般都会要求提交报表
统计报表超过上报期限的期限
统计报表超过上报期限,可通过网报或提交纸质版报表。
2,如超过期限仍未进行网报的,则无法直接上传报送,一般应尽快联系主管统计机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陈述未报原因以取得谅解,并积极配合采取补救措施。
3,依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如未能按时如实提交统计报表的,主管统计机关可依法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等处理,请慎重处之。
什么行为是属于统计迟报,拒报.瞒报和虚报范围
一、什么是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2、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二、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如何认定迟报次数?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出现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就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出现多次迟报行为,行政处罚将会加重。
多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已有迟报记录,再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计算“多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次”,应根据调查对象超过法定期限报送的统计调查表的不同,分别计算。凡统计调查表的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告期别、报告日期等其中之一不同的,就分别计作一次。但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无论其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等是否相同,则应计作一次。例如,有一份统计调查表的报送日期为月后10日前,另一份统计调查表的报送日期为月后15日前,如果都迟报,则应认定为迟报两次。又如,在同一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的两份以上统计调查表中,其中有一份统计调查表迟报,应认定为迟报一次;有两份迟报,也应认定为迟报一次。
四、涉密数据还需上报吗?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同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个别上市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股份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应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履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虚报、瞒报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例如,某企业6月份实际完成工业产值890万元,但是由于统计员粗心,将该月的工业产值错误计算为980万元,该厂统计负责人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同意将统计结果报送给统计部门,致使该厂六月份的工业产值多报90万元。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例如:某企业2003年度上报职工工资总额为110万元。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际发出的工资总额为295万元。原因一是该企业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故意少报;二是该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将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计算在内。
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这两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观构成来看,并不仅仅是以故意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并因为这种过错导致实施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已构成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因疏忽大意等过失而导致的多报或者少报行为,首先要认定为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有哪些
答: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包括下列四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
2、被检查单位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摧报单》摧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4、拒不参加年报、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在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期限?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管理办法 2007-9-11 稿件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颁布日期:2005-03-01 实施日期:2005-05-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
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表报送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
使用总局
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收处理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第十七条 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 数据维护第二十一条 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第二十二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第二十四条 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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