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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97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处罚。第三条 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行使处罚权。第四条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上15%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10%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5%以上3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虚报、瞒报关系到国计民生重要统计资料,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倍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迟报限期改正日期3日仍不报送统计资料的,按照拒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再次拒报统计资料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3年内累计3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3年内再次发生前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除责令改正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统计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行为是属于统计迟报,拒报.瞒报和虚报范围
一、什么是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2、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二、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如何认定迟报次数?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出现一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就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出现多次迟报行为,行政处罚将会加重。
多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已有迟报记录,再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计算“多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次”,应根据调查对象超过法定期限报送的统计调查表的不同,分别计算。凡统计调查表的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告期别、报告日期等其中之一不同的,就分别计作一次。但对于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无论其表名、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等是否相同,则应计作一次。例如,有一份统计调查表的报送日期为月后10日前,另一份统计调查表的报送日期为月后15日前,如果都迟报,则应认定为迟报两次。又如,在同一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的两份以上统计调查表中,其中有一份统计调查表迟报,应认定为迟报一次;有两份迟报,也应认定为迟报一次。
四、涉密
数据还需上报吗?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同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个别上市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股份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应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履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虚报、瞒报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少报多”。例如,某企业6月份实际完成工业产值890万元,但是由于统计员粗心,将该月的工业产值错误计算为980万元,该厂统计负责人在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同意将统计结果报送给统计部门,致使该厂六月份的工业产值多报90万元。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多报少”。例如:某企业2003年度上报职工工资总额为110万元。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际发出的工资总额为295万元。原因一是该企业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故意少报;二是该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将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计算在内。
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这两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观构成来看,并不仅仅是以故意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并因为这种过错导致实施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已构成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因疏忽大意等过失而导致的多报或者少报行为,首先要认定为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迟报统计报表怎样处理
五五普法试卷参考复习:统计“五五”普法学习参考一、 .北京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是指从 年至 年。 .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报表迟报罚款制度,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统计报表迟报罚款制度,不得伪造、篡改。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统计报表迟报罚款制度他组织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对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企事业组织,行政机关除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不单设统计机构的,应指定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统计报表迟报罚款制度;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当事人对于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法》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 年 月国家统计局以 号令公布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法》,属于统计行政规章。 .某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日期上报统计调查表,经统计局《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后,在限定的期限后补报
统计报表迟报罚款制度了全部统计调查表,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迟报统计资料行为。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构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三、 .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统计报告、统计分析、文字说明、原始单据是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 .某企业年工业总产值为 万元,年报时只上报了 万元,将其余 万元作为下年度产值上报,该企业的行为属于瞒报统计资料、虚报统计资料。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涉外调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统计行政复议。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属于确定统计法律责任时的从重处罚情节。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方面。四、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 年 月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年 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
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对于市和区县统计局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提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前提是: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 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 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统计资料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统计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是由于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统计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我国《统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显然,《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相当于法的效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 .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可直接从事统计工作。五、 .某产业活动单位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先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为由,拒绝参加经济普查清查工作,后又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让普查工作人员进门进行清查工作。此后,普查人员通过电话再三解释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该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接听普查工作人员的电话。请问: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哪种统计违法行为?为什么?答: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该单位虽然不是法人单位,但已取得营业执照,属于产业活动单位,应当参加经济普查。同时,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该单位有义务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但是,该单位却先后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不让普查员进门和不接听电话等方式,不履行经济普查的法定义务,不参加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工作,不填报普查清查登记表,这些都足以说明该单位有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明确意思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有关解释(国统字[ ] 号),可以认定该单位已经构成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某公司统计人员李某参加统计年报布置会后,因工作需要调到上海的分支机构工作,公司便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接替李某兼职负责统计工作。刘某不熟悉统计工作和业务,又没有参加统计培训,填报时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而是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并按照财务会计口径填报了统计报表。请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的哪些规定?答:首先,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换统计人员,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调换统计人员时,必须先补后调“的规定。其次,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违反了《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的规定。第三,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违反了《统计法》第六条关于“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最后,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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