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表传递 管理制度(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周期)

网友投稿 614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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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统计报表上报制度?

1、本制度所称统计报表包括月报表、季报表、年报快报等。

2、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3、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由各基层单位统计人员负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4、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同时和各业务口核对有关数据,力求准确,不得漏报错报。

5、严格按照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报表、报送时间,完成统计报表报送(网上直报)工作。填写统计报表时必须对有关数据审核评估,准确无误后才能传出数据,确保填报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6、统计报表汇总后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统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单位主管领导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7、严格报表报送签到制度,各单位统计报表和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亲自送审,并在签到表上签名,未按规定送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视为迟报,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执行报表报送通报制度,对迟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迟报视为拒报,对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将请示区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各类统计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10、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所有报表的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各单位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体系之中,年终实施考核,进行奖罚。对报表严重不实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有关单位按照统计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扩展资料:

1、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是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的统计报表;

2、社区居(村)委会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社区居(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并盖有社区居(村)委会公章后方可上报;

3、本辖区内各类基层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由基层单位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并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4、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并盖有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公章后方可上报。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的管理

一、统计报表制度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权限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国家统计
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
度。
三、管理原则与事后监督
1、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原则
调查目的、可行性分析、评估论证、方案设
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绩效评估
2、统计调查报表的法定标识
经过批准或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右上
角需标明法定标识。
法定标识至少包括:
①表号;
②制定机关;
③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④有效期限。
3、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

统计工作制度及职责

统计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二章 统计工作管理
第四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明确专门统计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完成好本单位的各项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科学适用、有操作性、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一致的统计数据台账。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第七条 统计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知识、统计业务技能、统计职业道德、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继续教育的统计教育培训。
第八条 所有统计资料档案由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并按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传递、登记、保管、借阅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单位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否则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第四章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使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用于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情况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全省范围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国家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发,或由省统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上级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同级统计部门制发,或由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包括转发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下达;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下达。第六条 凡发往农村乡镇企业、城市街道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的统计报表,均应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所需系统外的统计资料,一般应从有关部门收集取得。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其系统内统计调查中,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发;也可单独制订统计报表,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第八条 各级各类临时性机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及信息咨询机构等,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申请审批统计报表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调查目的;
(二)统计范围;
(三)调查机关、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
(四)申请制发统计报表的种类(式样);
(五)统计调查实施办法及指标解释(说明)。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对送审的统计报表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修改或明确答复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在制订和审查统计调查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调查、部门调查和地方调查已有的统计报表重复或矛盾;
(二)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三)在现有资料中能够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发统计调查报表;
(四)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性统计报表;
(五)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性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一经批准,其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报告期别、报送周期等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必须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批准。
下达执行的统计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表有效期限。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制发的统计报表,应当按调查方案要求准确、及时填报;对违反本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过期的统计报表,右上角未标注制表机关、表号、审批(备案)机关及有关文号的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统计机关举报。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实行年审制度。凡经统计部门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制发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原审批的统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使用;需要改变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对执行中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非法统计报表,应及时予以废止。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统计报表,达到统计调查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的;
(二)切实加强统计报表审批、管理,认真搞好统计报表检查、清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依法举报非法统计报表或违法调查行为,同违反本办法的现象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关于统计报表传递 管理制度和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周期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统计报表传递 管理制度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周期、统计报表传递 管理制度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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