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表催报审核制度(报表上报制度)

网友投稿 567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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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报送基层统计报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统计报表管理,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家统计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按规定报送基层统计报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各种联合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经营户,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和台湾同胞、华侨举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我省在省外、港澳地区和国外举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统称报送单位),都应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本规定,按时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第三条 报送统计报表应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计算价格、分类标准、产品(商品)目录、报送期限等统计制度的规定。第四条 报送单位必须按有关制度规定填报统计资料,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统计的准确性。
(一)农村经济统计,依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标准,计算有关价值量指标,应划清农业与非农业、物质生产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界限,不得抬高或压低各种农产品的计算价格与副产物的计算定额。实物量指标应与有关资料衔接。
(二)工业统计、以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为依据。工业总产值要按规定的范围、方法及价格计算,要按照统计标准区分农村工业与农副业、农村工业与其他物质生产及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界限。产品产量应以检验入库凭证为准。有关技术、财务指标,应与本单位业务管理和财务部门衔接。
(三)商业、外贸统计,以商品实际购进、销售、调拨、库存为依据,有关指标应与本单位财务、仓储部门衔接。
(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投资完成额应按工程实体统计,大中型项目投资完成额应和工程形象进度衔接。
(五)建筑业统计,以构成工程实体的实物量为依据,有关技术、质量、效益等指标,应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衔接。
(六)物资统计,以各种原、燃材料的入库、领料、退料及库存盘点凭证为依据,做到实物与帐面相符。
(七)劳动工资统计,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范围统计,不得遗漏和多报。第五条 报送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支持统计人员行使职权。
报送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应会同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财务、计量、检测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内部资料、凭证的提供、传送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制,做到统计报表报送制度化、规范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报送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认真审核报出的统计资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基层统计报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报送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七条 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本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成绩显著的报送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日期报送统计报表,经催报仍继续迟报的单位,给予批评。
(二)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拒报统计报表,经批评仍不改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处以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四)城乡个体经营户有上列(一)、(二)、(三)项行为之一者,按不同情况给予批评和处以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九条 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迟报统计报表怎样处理

五五普法试卷参考复习:统计“五五”普法学习参考一、 .北京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是指从 年至 年。 .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对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企事业组织,行政机关除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不单设统计机构的,应指定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单位领导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当事人对于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法》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 年 月国家统计局以 号令公布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法》,属于统计行政规章。 .某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日期上报统计调查表,经统计局《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后,在限定的期限后补报了全部统计调查表,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迟报统计资料行为。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两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构成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三、 .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统计报告、统计分析、文字说明、原始单据是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 .某企业年工业总产值为 万元,年报时只上报了 万元,将其余 万元作为下年度产值上报,该企业的行为属于瞒报统计资料、虚报统计资料。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涉外调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统计行政复议。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属于确定统计法律责任时的从重处罚情节。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方面。四、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 年 月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年 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对于市和区县统计局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提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前提是: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超过 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 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统计资料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脑贮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统计制度本身属于统计技术性规范,但是由于统计调查制度是由具有一定的统计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我国《统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显然,《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相当于法的效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果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是一种违法行为。 .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可直接从事统计工作。五、 .某产业活动单位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先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为由,拒绝参加经济普查清查工作,后又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让普查工作人员进门进行清查工作。此后,普查人员通过电话再三解释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该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接听普查工作人员的电话。请问: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哪种统计违法行为?为什么?答: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该单位虽然不是法人单位,但已取得营业执照,属于产业活动单位,应当参加经济普查。同时,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该单位有义务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但是,该单位却先后以自己不是法人单位、不让普查员进门和不接听电话等方式,不履行经济普查的法定义务,不参加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工作,不填报普查清查登记表,这些都足以说明该单位有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明确意思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有关解释(国统字[ ] 号),可以认定该单位已经构成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某公司统计人员李某参加统计年报布置会后,因工作需要调到上海的分支机构工作,公司便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接替李某兼职负责统计工作。刘某不熟悉统计工作和业务,又没有参加统计培训,填报时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而是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并按照财务会计口径填报了统计报表。请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的哪些规定?答:首先,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换统计人员,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调换统计人员时,必须先补后调“的规定。其次,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违反了《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的规定。第三,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违反了《统计法》第六条关于“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最后,该公司未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违反了《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的规定。

统计报表上报制度?

1、本制度所称统计报表包括月报表、季报表、年报快报等。

2、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3、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由各基层单位统计人员负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4、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同时和各业务口核对有关数据,力求准确,不得漏报错报。

5、严格按照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报表、报送时间,完成统计报表报送(网上直报)工作。填写统计报表时必须对有关数据审核评估,准确无误后才能传出数据,确保填报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6、统计报表汇总后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统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单位主管领导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7、严格报表报送签到制度,各单位统计报表和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亲自送审,并在签到表上签名,未按规定送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视为迟报,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执行报表报送通报制度,对迟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迟报视为拒报,对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将请示区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各类统计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10、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所有报表的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各单位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体系之中,年终实施考核,进行奖罚。对报表严重不实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有关单位按照统计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扩展资料:

1、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是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的统计报表;

2、社区居(村)委会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社区居(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并盖有社区居(村)委会公章后方可上报;

3、本辖区内各类基层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由基层单位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并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4、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并盖有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公章后方可上报。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制度

企业调查制度指什么?

1、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反映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情况,为国家组织与指导企业集团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咨询建议,更好地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企业集团的定义及统计范围: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与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的统计范围包括:一是中央企业;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国家重点企业;四是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百户试点企业;五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六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七是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只报一套报表。除企业集团外的重点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为统计调查单位。
(三)调查表式及内容: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企业(集团)统计年报、企业(集团)调查问卷(年报)、中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快报、企业(集团)统计半年报;二是成员企业(单位)统计年报、成员企业(单位)统计半年报。企业集团统计报表、企业集团调查问卷为上报表;成员企业(单位)统计报表仅供集团内部汇总使用,不上报(成员企业报表可根据需要自行复印)。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应在成员企业(单位)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合并)填报。统计报表的调查内容分为四类:一是反映企业(集团)概况和企业(集团母公司)情况的基本属性指标;二是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的指标;三是反映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的指标;四是反映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集团)不能用统计指标量化的改革和发展情况与问题。
(四)企业(集团)各项指标统计原则:(1)企业集团的财务指标应按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填报,合并会计报表中没有的指标应按母公司与各子公司(单位)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位)的财务指标大部分直接取自于企业会计报表,少部分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填列。(2)企业集团概况、劳动工资等统计指标应按母公司与各子公司(单位)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除企业集团以外的重点企业按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会计报表和其他报表的有关数据填报。
(五)本制度所有数量指标均取整数。
(六)本制度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负责,有关《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的修定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
2、企业景气调查制度
(一)企业景气调查
一、调查目的: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利用企业家对所在行业运行状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和预期编制景气指数,为各级党政领导进行宏观管理与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依据和咨询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订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建筑业;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批发和零售业;5.房地产业;6.社会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住宿和餐饮业。
三、调查对象:上述调查范围内的各法人企业及其负责人(如厂长、总经理等)以及依照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调查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企业规模、行业代码、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等;2.企业家对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包括企业家对当前本行业总体运行状况的判断、对下期本行业总体运行状况的预计;3.企业家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包括企业家对企业综合生产经营状况、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力需求等方面本期景气状况的判断和下期景气状况的预计;4.企业家对企业生产经营问题的判断与建议。
五、调查表式:设置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建筑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房地产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社会服务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
六、质量控制:1.严格调查时间,不得提前,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反映调查时期的情况;2.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建立调查审核制度,严格审核,确保质量;3.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加强走访与回访,认真组织企业按时填报。
七、统计标准: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编码,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必须严格执行。如需增加调查内容,不得打乱指标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并报国家统计局核批。
八、资料反馈: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及时向被调查企业反馈调查结果。
九、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制度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
(二)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
一、调查目的:采购经理指数(PMI)是国际上通行的宏观经济监测指标,是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也是全球备受关注的先行指标之一。为了编制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加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监测与预警能力,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依据和咨询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结合国际通行规则,特制订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制造业法人企业以及依照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调查对象: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即企业主管采购业务活动的副总经理或负责企业原材料采购(包括能源、中间产品、半成品和零部件)的部门经理。
四、调查内容:制造业企业的采购(或供应)经理对企业采购及其相关业务活动情况的判断,主要包括对企业生产、订货、采购、价格、库存、人员、供应商配送、采购方式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采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五、组织形式: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催报和审核,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负责数据汇总。
六、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制度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
(三)非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
一、调查目的:采购经理指数(PMI)是国际上通行的宏观经济监测指标,是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也是全球备受关注的先行指标之一。为了编制中国非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加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监测与预警能力,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和咨询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结合国际通行规则,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非制造业行业法人企业以及依照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调查对象:上述调查范围内的非制造业法人企业以及依照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非制造业产业活动单位的主管采购(或供应)的总经理。
四、调查内容:非制造业企业主管采购(或供应)的总经理对企业经营活动、采购及相关业务活动情况的判断,主要包括对业务总量、新订单(客户需求)、存货、投入价格、企业员工、供应商配送等情况的判断,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五、组织形式: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催报和审核,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负责数据汇总。
六、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制度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

统计报表的相关制度

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
(一)为了全面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是国家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分年报和定期报表两部分。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司《国内生产总值年度核算方案》和《国内生产总值季度核算方案(试行)》执行。
(四)地区收入总值等于地区生产总值加地区外净要素收入。由于各地区计算地区外净要素收入比较困难,目前仍有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因此,对于地区收入总值的上报暂不作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进行试算,以满足地方政府决策需要。
(五)综合年报的不变价格计算以2005年为基期,综合定期报表的不变价格计算以2010年为基期。
投入产出核算制度
(一)为满足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需要,为研究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投入产出核算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8号文件“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的规定,逢二、逢七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基准表,逢零、逢五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延长表。
(三)《投入产出核算制度》共有三张总表表式。
资金流量核算制度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描中华人民共和国述社会资金活动,清晰地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资金流量核算的范围是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机构部门的资金流量状况,核算的内容包括经济循环过程中各种形式的资金。
(三)《资金流量核算制度》(收入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编报。
(四)《资金流量核算制度》共有两张综合表,其中,资金流量(收入分配)表一张,资金流量(金融交易)表一张。
国民资产核算制度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有效地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活动的历史积累成果、经济总体实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资产的总规模及结构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国民资产核算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
(三)《国民资产核算制度》共有五张表式,其中:资产负债综合表一张,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四张。一般要求只报送资产负债综合表,有条件的地区可编制和报送分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在资产负债综合表和各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金融资产与负债部分没有编制条件的地区可暂不报送。
(四)“非金融企业部门资产负债表”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是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的各类企业,而不是按资本金划分的各类企业,核算原则与方法可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来执行。
国民经济账户制度
(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民经济运行过程,提供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为宏观经济分析、管理和决策提供全面、系统、详实的基础数据,保证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和数据资料的国际接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国民经济账户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
(三)由于部分地区目前没有开展金融交易核算,因此,地区国民经济账户上报暂不作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 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国家统计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县级统计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第二部分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包括半年报和年报。表式分为统计系统填报表式和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式。统计系统报表的填报范围包括辖区内新增、变更主要指标和消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全部限额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的范围包括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行政审批登记资料。
(四)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代码。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解全国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拟订的工业企业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本报表制度中2010年年报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011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四)所有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反映规模以下工业的基本情况、基本总量。
(二)调查范围(总体):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具体包括,调查年初在册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以及当年新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新增的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及表式:调查内容包括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单位详细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人员及企业资产与生产经营状况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调查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调查表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两种。
(四)各调查总队负责将调查数据(基层表)和推算数据(综合表)按时报送国家统计局。
(五)调查总体划分:根据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将规模以下工业总体划分成两个子总体,即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六)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劳动统计主要目的是了解单位就业人数及劳动报酬的状况,反映就业、生产成本和经济运行情况;反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情况和变化,为科学制定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提供重要依据;评估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力;企业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水平制定工资标准。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两部分,即《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和《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的统计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地区全部法人单位。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当地统计局,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汇总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调查对象包括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调查的主要指标包括:单位就业人数、工资总额等。
各单位统计的就业人数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如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还包括了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和税金等费用。
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多种调查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从业人员规模在100人及以上的单位采取全面调查;从业人员规模在20—99人的单位采取抽样调查,以省级为总体,分行业门类进行抽样,抽样比为10%;从业人员规模在19人及以下的单位不进行直接调查,根据相关资料并结合典型调查进行推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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