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统计报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管理

网友投稿 397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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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的特点有哪些

统一性是统计报表的基本特点。具体表现为:

1、统计报表的内容和报送的时间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以保证调查资料的统一性。

2、统计报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口径是全国统一的。

扩展资料

统计报表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优点。

1、来源可靠

它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管理的需要而周密设计的统计信息系统,从基层单位日常业务的原始记录和台账(即原始记录分门别类的系统积累和总结)到包含一系列登记项目和指标,都可以力求规范和完善,使调查资料具有可靠的基础,保证资料的统一性,便于在全国范围内汇总、综合。

2、回收率高

它是依靠行政手段执行的报表制度,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因此,具有100%的回收率;而且填报的项目和指标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完整地积累形成时间序列资料,便于进行历史对比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规律的系统分析。

3、方式灵活

它既可以越级汇总,也可以层层上报、逐级汇总,以便满足各级管理部门对主管系统和区域统计资料的需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按填报单位不同,可分为哪些

按填报单位不同综合统计报表,分为基层统计报表和综合统计报表。基层统计报表是由基层企、事业单位填报的报表综合统计报表,综合统计报表是由主管部门或部门根据基层报表逐级汇总填报的报表。综合统计报表主要用于搜集全面的基本情况综合统计报表,此外,也常为重点调查等非全面调查所采用。

交通部关于制发统计报表和发布统计资料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制发统计报表和发布统计资料的管理综合统计报表,防止滥发统计报表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随意发布统计资料造成数出多门及泄密现象的发生综合统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综合统计报表,结合交通系统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综合规划司是交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第三条 统计报表管理的任务是综合统计报表: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和清理各部门制发、修订和补充的各类统计报表,制止未经批准或已废止但仍在执行的统计报表。第四条 统计报表是以一定的原始记录为基础,按统一的表式、统一的指标、统一的报送时间和报送程序,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形式。第五条 制发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境内、外机构的邀请组织统计调查,调查计划实施和成果资料提供必须经统计主管和保密部门审批。第七条 制发统计报表要体现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该做到综合统计报表
一、简明扼要,不重复、矛盾。
二、严格控制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凡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一次性调查解决的,不搞全面的和经常性的统计调查。
三、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搞月、季报;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不搞年报。
四、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不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五、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
六、调查内容涉密的,要按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在报表传输和数据处理时采取保密措施。第八条 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交通全行业性的综合统计报表,由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制订。调查对象属于交通系统内的,由交通部领导审批下发;调查对象包括非交通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业务统计报表由各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交通统计主管部门统一审查、统编表号。发往交通系统内的统计报表,经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发往非交通系统的统计报表,经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第九条 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构以及批准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未经批准的统计报表,各基层单位可根据《统计法》拒绝填报,并检举揭发。第十条 各部门制发的一次性或临时性统计调查报表,由交通统计主管部门统编临时调查表号,报表或调查结束后即作废,各部门不得要求填报单位作为报表制度继续执行。第十一条 交通全行业性的综合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由交通统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须报送统计部门一份,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各种业务统计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和发表的统计资料,一律以统计部门的为准,并实行分级管理。
一、机密、秘密的交通统计资料,属于全国性的,未经统计部门审核、保密审查和部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和发表;属于地方性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统计部门核对、保密部门审查后,报厅(局)长审批。
二、绝密级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如需提供,应经国家保密局批准。
三、全国性交通统计主要指标,在国家统计局和部领导公开发表前,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如需对外提供和发表,要经部长审批。
四、内部统计资料的发表,经保密审查后,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五、非交通系统或单位发生的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如需对外提供,需经统计资料产生单位同意。
六、对外提供、发表交通统计资料,必须经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审核、保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的交通统计资料要建立登记制度。第十四条 交通信息中心储存的统计资料,未经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供。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制发统计报表和随意发布统计资料或造成泄密的,将依据《统计法》或《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综合统计是海洋事业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进行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为了科学地、有效地进行我局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海洋事业和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及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综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搜集、整理局系统的海洋管理、海洋服务、海洋调查及海洋科研等方面的基本统计资料,为提高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提供依据并对我局海洋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改进管理方法,促进海洋事业不断地向前发展。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是对海洋工作总体各方面数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总体数量反映着全局各方面发展的规模、水平、速度及其之间的比例关系。通过对统计资料的全面分析揭示海洋事业发展变化的规律。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我局海洋事业发展、变化状况的认识、真正做到心中有数。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各部门专业项目统计是对海洋工作总体某一专业项目方面数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是综合统计的组成部门和基础。
通过专业项目统计,不仅提示出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律,而且为综合分析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五条 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局属各单位,应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单位、各部门的干部、职工不仅有权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而且有义务向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的统计资料。第六条 统计工作是海洋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把统计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重视和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业务的条件,定期进行考核,按标准评定相应的统计职称。第二章 统计制度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工作的任务、统计标准、指标、报表等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制定,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更。综合统计报表由国家统计局审批,专项统计表格由综合计划司审核并统一编号,各部门临时性报表,需向综合计划司备案。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要求,可以进行专题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一次性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有关单位、部门有义务提供准确数据。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要建立起相应的统计制度和规定,开展统计工作。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以提高本单位各项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条 统计报表的报送方法:各单位原有的统计报表,仍按原渠道报送,同时抄送局综合计划司:各单位的统计人员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填写国家海洋局系统的综合统计报表,按规定报送综合计划司;局机关各部门除提供《国家海洋局系统综合统计报表》中所列的有关资料外,原各自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年报、季报等统计性报表同时抄送综合计划司。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综合统计资料都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做好保密工作:
1、凡是有一定保密性的统计资料,要根据其实际内容,严格按国家海洋局制定的密级,认真执行。
2、在公开的报、刊上发表文章、对外发表论文、讲话、介绍情况等凡引用有秘密等级的统计资料时,须经局有关业务部门审查、核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对外发表。
3、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外公开发表有密级的统计资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章 统计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统计工作实行两级管理,综合计划司是局统计工作的归口部门,设专职统计人员;局属各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由各单位计划(科技)部门负责,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一经确定,需报局综合计划司备案。各单位统计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调动、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工作部门、统计人员的职责
1、综合计划司全面负责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国家海洋局系统综合统计计划、规划、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和指导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2)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全局范围内的海洋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3)对全局范围内的业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编制(修改)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指标体系和综合统计报表,管理全局的统计资料;
(5)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形势下的工作重点。运用各种调查形式搜集统计资料;
2、局属各单位负责统计的计划(科技)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完成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各项统计任务;
(2)为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计划,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
(3)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计划管理、财物管理、人事管理及各项方针、政策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3、各级统计人员是各级统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1)在本单位、本部门管辖业务工作范围内,搜集、整理、分析和如实提供各种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2)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发现统计资料数据不准,要进行调查、研究,及时纠正;
(3)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统一标准填写统计报表,不得遗漏、草率从事,要按时上报不得误报或拒报;
(4)在填报统计资料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不虚报、瞒报,发现本单位有关部门虚报、瞒报、假报统计资料数据,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局综合计划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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