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统计报表的相关报道(报表统计工作)

网友投稿 435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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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综合统计报表的相关报道的需要综合统计报表的相关报道,而又不致过多地加重基层单位的负担,防止滥发统计报表,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指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二、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包括进度统计)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三、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调查方案的选择,要注意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的效果。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统计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所制发的报表必须作到:
(1)简明扼要,不烦琐,防止重复、矛盾。
(2)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反映情况。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
(3)精简报告次数。凡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报表;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报表;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
(4)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5)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利填报。
(6)要事先经过调查和必要的试点,防止脱离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四、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由国家统计局制订,并统一下达;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下达。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下达。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报表,尤应严格控制。凡国家统计局已经统一下达或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下达的报表和指标,各级业务部门都不得重复制发;因特殊需要必须补充某些报表或指标时,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准。
(2)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是对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的必要补充,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部门内各职能机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国家统计局核批。
(3)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制订的地区性的统计报表,应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4)省、市、自治区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核批。
(5)专、市、县统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制订和审批统计报表的程序,由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各该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6)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各种临时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果确实需要制发少数统计报表,应按上述规定报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进行审批。
(7)人民团体、科研机关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亦按上述规定办理。五、各级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其报表内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或者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的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表式、编号等,各地政府统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变动,以利于全国统一实施。如确需作某些增减变动时,应经国家统计局核准。六、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统计报表的相关制度

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
(一)为了全面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是国家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分年报和定期报表两部分。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司《国内生产总值年度核算方案》和《国内生产总值季度核算方案(试行)》执行。
(四)地区收入总值等于地区生产总值加地区外净要素收入。由于各地区计算地区外净要素收入比较困难,目前仍有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因此,对于地区收入总值的上报暂不作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进行试算,以满足地方政府决策需要。
(五)综合年报的不变价格计算以2005年为基期,综合定期报表的不变价格计算以2010年为基期。
投入产出核算制度
(一)为满足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需要,为研究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投入产出核算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8号文件“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的规定,逢二、逢七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基准表,逢零、逢五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延长表。
(三)《投入产出核算制度》共有三张总表表式。
资金流量核算制度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描中华人民共和国述社会资金活动,清晰地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资金流量核算的范围是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机构部门的资金流量状况,核算的内容包括经济循环过程中各种形式的资金。
(三)《资金流量核算制度》(收入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编报。
(四)《资金流量核算制度》共有两张综合表,其中,资金流量(收入分配)表一张,资金流量(金融交易)表一张。
国民资产核算制度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有效地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活动的历史积累成果、经济总体实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资产的总规模及结构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国民资产核算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
(三)《国民资产核算制度》共有五张表式,其中:资产负债综合表一张,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四张。一般要求只报送资产负债综合表,有条件的地区可编制和报送分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在资产负债综合表和各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金融资产与负债部分没有编制条件的地区可暂不报送。
(四)“非金融企业部门资产负债表”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是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的各类企业,而不是按资本金划分的各类企业,核算原则与方法可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来执行。
国民经济账户制度
(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民经济运行过程,提供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为宏观经济分析、管理和决策提供全面、系统、详实的基础数据,保证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和数据资料的国际接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国民经济账户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
(三)由于部分地区目前没有开展金融交易核算,因此,地区国民经济账户上报暂不作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 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国家统计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县级统计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第二部分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
(三)本制度包括半年报和年报。表式分为统计系统填报表式和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式。统计系统报表的填报范围包括辖区内新增、变更主要指标和消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全部限额以上工业、资质以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的范围包括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行政审批登记资料。
(四)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代码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解全国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拟订的工业企业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本报表制度中2010年年报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011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四)所有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反映规模以下工业的基本情况、基本总量。
(二)调查范围(总体):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具体包括,调查年初在册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以及当年新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新增的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及表式:调查内容包括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单位详细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人员及企业资产与生产经营状况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调查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调查表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两种。
(四)各调查总队负责将调查数据(基层表)和推算数据(综合表)按时报送国家统计局。
(五)调查总体划分:根据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将规模以下工业总体划分成两个子总体,即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六)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劳动统计主要目的是了解单位就业人数及劳动报酬的状况,反映就业、生产成本和经济运行情况;反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情况和变化,为科学制定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提供重要依据;评估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力;企业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水平制定工资标准。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两部分,即《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和《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的统计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地区全部法人单位。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当地统计局,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汇总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调查对象包括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调查的主要指标包括:单位就业人数、工资总额等。
各单位统计的就业人数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如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还包括了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和税金等费用。
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多种调查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从业人员规模在100人及以上的单位采取全面调查;从业人员规模在20—99人的单位采取抽样调查,以省级为总体,分行业门类进行抽样,抽样比为10%;从业人员规模在19人及以下的单位不进行直接调查,根据相关资料并结合典型调查进行推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什么是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如何获得? 统计工作一般是做些什么

1、统计报表是指各级企事业、行政单位按规定综合统计报表的相关报道表格形式、内容、时间要求报送程序综合统计报表的相关报道,自上而下统一布置,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调查方式。它是综合统计报表的相关报道我国取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基本统计资料的一种重要手段。

2、统计报表获得的途径包含以下三点。

(1)、普查:普查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2)、重点调查:重点调查是专门组织的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总体中选择个(3)、典型调查:典型调查也是专门组织的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根据调查研究的目的和要求,在对总体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有意识的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3、统计工作内容有以下四项。

(1)、统计设计:根据所要研究问题的性质,在有关学科理论的指导下,制定统计指标、指标体系和统计分类,给出统一的定义、标准。同时提出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的方案和工作进度等。

(2)、收集数据:统计数据的收集有两种基本方法,实验法和调查法。

(3)、整理与分析:描述统计是指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登记、审核、整理、归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计算出各种能反映总体数量特征的综合指标,并用图表的形式表示经过归纳分析而得到的各种有用的统计信息。

(4)、统计资料的积累、开发与应用:对于已经公布的统计资料需要加以积累,同时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加工,结合相关的实质性学科的理论知识去进行分析和利用。

为何要上交企业统计报表?

请你转告你的姐姐:可能你姐姐是作财务工作的,但是在规模比较小的单位,统计方面的报表,单位领导也委托财务负责填报。统计报表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为了汇总计算本地区当期实际完成的总产值(包括不变价和现价)、增加值、销售产值、利润总额以及应上交利税等经济指标,按照上级统计部们统一印制的报表格式,让各单位在制定的时间内上报。在规模比较大的单位,这些工作是由综合统计负责完成的,即便是这样,有些指标还是要由财务部门来提供的:比如当期的产值、产量、销售收入、应交税费、实现的利润等。领导考虑反正这些重要的指标财务都有,加之企业人手比较少等实际情况,就让你姐姐负责填报企业的有关统计指标了。另外,还请告诉她,我提到的这些统计指标对于上级政府掌握企业情况,乃至计算本地区的发展速度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地区汇总后要连同基层单位的报表逐级上报,最后要直接报道市统计局。所以既然干了这个工作,就要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一样,严肃认真的把它干好。相信我的回答对你或对你姐姐都是有益处的!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综合统计是海洋事业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综合统计报表的相关报道,是进行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为了科学地、有效地进行我局的统计工作综合统计报表的相关报道,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海洋事业和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及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综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搜集、整理局系统的海洋管理、海洋服务、海洋调查及海洋科研等方面的基本统计资料,为提高各项工作的管理水平提供依据并对我局海洋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改进管理方法,促进海洋事业不断地向前发展。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是对海洋工作总体各方面数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总体数量反映着全局各方面发展的规模、水平、速度及其之间的比例关系。通过对统计资料的全面分析揭示海洋事业发展变化的规律。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我局海洋事业发展、变化状况的认识、真正做到心中有数。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各部门专业项目统计是对海洋工作总体某一专业项目方面数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是综合统计的组成部门和基础。
通过专业项目统计,不仅提示出某一部门或某一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律,而且为综合分析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五条 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局属各单位,应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单位、各部门的干部、职工不仅有权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而且有义务向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的统计资料。第六条 统计工作是海洋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把统计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重视和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为综合统计报表的相关报道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业务的条件,定期进行考核,按标准评定相应的统计职称。第二章 统计制度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工作的任务、统计标准、指标、报表等由综合计划司统一制定,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更。综合统计报表由国家统计局审批,专项统计表格由综合计划司审核并统一编号,各部门临时性报表,需向综合计划司备案。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要求,可以进行专题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一次性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有关单位、部门有义务提供准确数据。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要建立起相应的统计制度和规定,开展统计工作。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以提高本单位各项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条 统计报表的报送方法:各单位原有的统计报表,仍按原渠道报送,同时抄送局综合计划司:各单位的统计人员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填写国家海洋局系统的综合统计报表,按规定报送综合计划司;局机关各部门除提供《国家海洋局系统综合统计报表》中所列的有关资料外,原各自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年报、季报等统计性报表同时抄送综合计划司。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综合统计资料都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做好保密工作:
1、凡是有一定保密性的统计资料,要根据其实际内容,严格按国家海洋局制定的密级,认真执行。
2、在公开的报、刊上发表文章、对外发表论文、讲话、介绍情况等凡引用有秘密等级的统计资料时,须经局有关业务部门审查、核准,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对外发表。
3、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外公开发表有密级的统计资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章 统计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统计工作实行两级管理,综合计划司是局统计工作的归口部门,设专职统计人员;局属各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由各单位计划(科技)部门负责,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一经确定,需报局综合计划司备案。各单位统计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调动、以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工作部门、统计人员的职责
1、综合计划司全面负责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国家海洋局系统综合统计计划、规划、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和指导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2)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全局范围内的海洋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3)对全局范围内的业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编制(修改)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指标体系和综合统计报表,管理全局的统计资料;
(5)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形势下的工作重点。运用各种调查形式搜集统计资料;
2、局属各单位负责统计的计划(科技)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完成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各项统计任务;
(2)为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计划,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
(3)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计划管理、财物管理、人事管理及各项方针、政策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3、各级统计人员是各级统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1)在本单位、本部门管辖业务工作范围内,搜集、整理、分析和如实提供各种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2)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发现统计资料数据不准,要进行调查、研究,及时纠正;
(3)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统一标准填写统计报表,不得遗漏、草率从事,要按时上报不得误报或拒报;
(4)在填报统计资料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不虚报、瞒报,发现本单位有关部门虚报、瞒报、假报统计资料数据,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局综合计划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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