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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谁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综合统计管理制度?
第四章:统计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条
机械工业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综合统计报表管理系统方案,是制定计划和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
综合统计报表管理系统方案,是使企业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及时对工业生产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反映对工业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生产发展的规模和建议,并为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参加管理提供资料。
第三十四条
统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和统计制度,计算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反对弄虚作假。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归口。贯彻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搞好基础统计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为四化作出贡献。
第三十五条
统计机构及职责:
我厂统计机构分为厂部、分厂二级,厂部在计划销售处配备一名综合统计员,分厂设统计核算员,上级统计组织对下级统计组织,综合统计部门对专业统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综合统计负责的职责:
⑴贯彻执行,部总局、区、市统计部门颁发的各项统计制度,计算方法,制定我厂的统计工作制度。
⑵系统收集、整理、积累我厂综合性的历史统计资料,并汇总成册存档。
⑶负责检查我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参与厂、车间的生产、经济工作会议,编写综合性统计报告。
⑷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统计员,统一管理和审查全厂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统一解释统计指标,组织或参与原始记录的整理工作。
⑸统一管理对外提供统计数字,收集和积累同行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开展兄弟厂之间统计资料交换工作。
⑹对厂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全厂统计人员业务学习、竞赛、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经验。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处室、统计人员的职责:
⑴切实执行上级和我厂的统计制度,方法和规定,及时,全面地向上级机关、厂领导及计划销售处提供各种定期统计报表和调查资料。
⑵负责检查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国家计划执行情况和归口指标完成情况,编写专业性统计分析报告。
⑶负责整理和积累本部门业务统计历史资料,建立各种专业统计台帐、手册和图表。
⑷负责指导本专业系统基层统计业务工作,管理本专业的报表和原始记录,参与有关的原始记录整理工作。
⑸配合综合统计部门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经验,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
第三十八条
各车间统计人员的职责:
⑴认真执行本厂的统计制度,方法和规定。编制本厂对车间规定的各类统计报表。
⑵负责检查本车间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厂部有关单位提供定期报表,并提出文字分析报告。
⑶负责管理本车间统计和报表和统计数字,系统积累,整理本车间统计资料,建立各种台帐,为本车间领导提供资料,当好参谋助手。
⑷负责建立指标公布板或劳动竞赛图表,会同有关人员管理本车间原始记录,负责对班组核算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本厂统计报表采取分工负责,综合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报出的报表,抄送计划销售处一份,并具体分工如下:
⑴营销总公司,负责产品订货合同执行情况,生产能力,新产品销售等报表。
⑵计划调度处,负责企业概况,技术经济指标、产值、产量、职工伤亡事故报表、环境保护、安技措施劳动保护情况和日、旬、月的生产进度及在制品变动情况报表及各部门旬、月作业计划执行情况报表。
⑶劳资处负责职工人数、工资、劳动生产率,工时利用率,工时定额、职工考勤变动情况,工资总额,工资构成等项统计报表,负责职工培训,职工业务文化技术学习等报表。
⑷供应处:负责原材料收发,利用库存,消耗定额,工具收发,库存及消耗,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钢材利用率,运输设备数量及运用情况,物资节约,修旧利废等报表。
⑸质管办:负责产品质量等情况报表。
⑹设备处:负责各类设备及公用设施的数量、维修、完成情况,设备事故,动力生产及消耗,节能等情况报表。
⑺生活服务公司:负责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包括投资定额,新增生产能力,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建筑面积及投资效果,职工住宅面积,医疗卫生等项统计报表。
⑻。研究所:负责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间试验,新产品的试制,科研项目的进度,完成情况等统计报表。
⑼财务处:负责通过会计核算所产生的各项资料的统计及有关的报表编写工作。
第四十条
各车间的统计报表由计划销售处制定统一的报表目录,表式,指标解释或编表说明,经厂领导批准后颁发各车间执行,各处室如需要在规定目录以外增漆新的表种,须经计划销售处审查同意,报厂领导批准后贯彻执行。没有经过计划销售处审查同意的报表,各车间可以拒绝填报。
第四十一条
上级机关布置统计报表的文件或对工作的指导,属于综合性的,由厂领导给计划调度处,组织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属于专业性的,由厂领导批给有关部门办理,并应送计划调度处传阅,以便掌握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分厂、处室需要印刷的统计表格及原始记录单,须经计划调度处审定备案,统一编号,否则,企管处不予批准印刷,需要废止的报表,应报计划调度处注销。
第四十三条
统计报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填表人签字方为有效,各专业处室向本系统领导机关报送本范围内专业统计报表时(包括一次性调查表),必须抄送计划销售处备案。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使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用于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情况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全省范围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国家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发,或由省统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上级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同级统计部门制发,或由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包括转发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下达;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下达。第六条 凡发往农村乡镇企业、城市街道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的统计报表,均应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所需系统外的统计资料,一般应从有关部门收集取得。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其系统内统计调查中,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发;也可单独制订统计报表,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第八条 各级各类临时性机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及信息咨询机构等,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申请审批统计报表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调查目的;
(二)统计范围;
(三)调查机关、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
(四)申请制发统计报表的种类(式样);
(五)统计调查实施办法及指标解释(说明)。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对送审的统计报表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修改或明确答复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在制订和审查统计调查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调查、部门调查和地方调查已有的统计报表重复或矛盾;
(二)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三)在现有资料中能够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发统计调查报表;
(四)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性统计报表;
(五)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性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一经批准,其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报告期别、报送周期等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必须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批准。
下达执行的统计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表有效期限。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制发的统计报表,应当按调查方案要求准确、及时填报;对违反本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过期的统计报表,右上角未标注制表机关、表号、审批(备案)机关及有关文号的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统计机关举报。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实行年审制度。凡经统计部门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制发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原审批的统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使用;需要改变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对执行中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非法统计报表,应及时予以废止。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统计报表,达到统计调查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的;
(二)切实加强统计报表审批、管理,认真搞好统计报表检查、清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依法举报非法统计报表或违法调查行为,同违反本办法的现象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报表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报表系统的主要功能是 (C)。\x0d\x0a\x0d\x0a报表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x0d\x0a1、文件管理功能;2、格式管理功能;3、报表数据处理;4、图表功能;5、打印输出功能;\x0d\x0a6、其他功能。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又不致过多地加重基层单位的负担,防止滥发统计报表,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指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二、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包括进度统计)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三、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调查方案的选择,要注意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的效果。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统计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所制发的报表必须作到:
(1)简明扼要,不烦琐,防止重复、矛盾。
(2)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反映情况。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
(3)精简报告次数。凡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报表;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报表;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
(4)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5)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利填报。
(6)要事先经过调查和必要的试点,防止脱离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四、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由国家统计局制订,并统一下达;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下达。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下达。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报表,尤应严格控制。凡国家统计局已经统一下达或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下达的报表和指标,各级业务部门都不得重复制发;因特殊需要必须补充某些报表或指标时,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准。
(2)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是对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的必要补充,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部门内各职能机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国家统计局核批。
(3)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制订的地区性的统计报表,应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4)省、市、自治区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核批。
(5)专、市、县统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制订和审批统计报表的程序,由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各该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6)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各种临时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果确实需要制发少数统计报表,应按上述规定报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进行审批。
(7)人民团体、科研机关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亦按上述规定办理。五、各级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其报表内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或者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的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表式、编号等,各地政府统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变动,以利于全国统一实施。如确需作某些增减变动时,应经国家统计局核准。六、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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