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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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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简称“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福州,位于中国东南沿海,东北与浙江省毗邻,西北与江西省接界,西南与广东省相连,东南隔台湾海峡与台湾省相望,陆地总面积12.4万平方千米。 [1] [78]
福建省位于东海与南海的交通要冲,是历史上海上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的起点,也是海上商贸集散地。 [56] 福建省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呈“依山傍海”态势,境内山地、丘陵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90%;地跨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四大水系,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 [2]
2019年10月,入选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截至2019年底,福建省下辖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龙岩、三明、南平、宁德9个地级市,截至2021年2月,共有11个县级市,42个县,31个市辖区。 [3-6]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福建省常住人口为4187万人。 [87]
2021年,福建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8810.36亿元,比上年增长8.0%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结论判定后,应当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二)审查合格但需修改补充反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表,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修改补充意见或修改承诺后,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逐一核对,直接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三)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不得以审查意见表代替),并将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原因,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四)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连续三次审查均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要求重新报审,审查费用重新计算。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或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审查意见表或审查意见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复查、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复查结论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
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复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提出复查申请的单位先行支付,最终由复查确定的责任单位承担;若复查后确认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或结论无误,则由提出复查申请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且依据充分、修改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必须遵循“先审查、后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变更内容实施前,将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使用功能、工程建设标准(含强制性建设标准)、抗震设防类别,建筑面积、高度、外观效果、主要构造措施做法,结构体系及柱网尺寸、基础或结构选型、结构受力或抗震构件,水、暖、电系统形式及主要设备选型等的变更和调整,以及因设计调整变更引起的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重大变更涉及工程项目前期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审批内容的(如立项、规划、人防、初步设计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报审;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其他一般性变更修改(如钢筋代换等)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施工图变更审查。
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时报送审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到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赴施工现场验证。工程未实际开工的、或工程已开工但变更部分还未实施且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方可受理变更审查申请。
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并在合格书上注明有关修改变更事项,不得调整或替换原审查合格书。修改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查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审查工作制度,明确审查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并做好工程项目纸质资料存档工作(纸质资料包括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审查意见表、修改答复意见或修改承诺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重大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查意见等资料,资料保存年限至少五年)。
第三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并作退件处理:
(一)勘察文件土工试验资料非原件、未加盖计量认证章及签字不全的;勘察文件编制与土工试验不是同一家单位时无试验委托协议或合同的;
(二)勘察、设计人员不满足相关规定的,签字盖章不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加盖出图章、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章,执业注册人员未加盖执业注册专用章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执行政府部门项目前期批准文件有关要求、或与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存在漏项、缺项等情况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明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
(五)建设单位提出重大变更依据不全的;
(六)勘察、设计单位在限制承揽业务行政处罚期内的;
(七)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计上报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审查过程中工程项目因违反强条过多、答复不及时等而随意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套图出图的;
(四)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答复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审查、修改答复及备案时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审查时间台账管理制度,提高审查效率。审查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一审时限有延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答复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审完成、审查不合格或审查合格但需修改补充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说明并经其同意,修改答复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无正当理由且超过30个工作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终止审查,按审查不合格作退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自动废止。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单位及个人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七条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后,应当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并定期公布通报施工图审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检查。一般每年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抽查检查不少于两次。
第四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机构条件、审查行为管理和审查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和审查行为管理的考核,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并结合日常审查备案、审查数据记录等进行。
施工图审查质量考核,采用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场即时一次性报送相关资料、考核组集中进行检查的方式并综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进行。
第五十条被考核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按照规定提供考核期内的工作总结、审查项目汇总表、抽检项目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并且确保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第五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考核事项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考核评价标准(试行)》执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信息记录。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超越审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审查人员,审查人员欠缺超过一年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盖章、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
(七)经审查通过、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严重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八)承揽并审查与本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揽审查业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考核基本合格和限期整改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象,对其加强随机抽查检查。
第五十四条审查人员未经审查即出具审查意见、或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已实行执业注册资格的专业的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审查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移出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7年 1月 10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9日。
附: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流程图
原文地址: http://www.jsj.haixi.gov.cn/info/1019/25928.htm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等重要文稿;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网络问政、调研、督查等工作;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负责考勤考核等工作;负责编制经费收支计划、财务报表和按权限审批经费开支等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
(二)人事股(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干部考核、调配和统筹协调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休假计划;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投诉电子监察实施监督工作。
负责局-、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党群、人民武装等工作;组织指导党员培训和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建设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党委归口单位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党群、人民武装、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法规监察股
负责组织制(修)定有关规划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建设方面法律和法规解释、清理、汇编、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考察、上岗发证报审工作;负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拟订相关的法律文书;协助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协调处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四)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管理股
宣传贯彻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房地产发展规划、开发建设量等指标;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晋升级和年检的初审工作。
负责拟订住房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计划,拟订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负责区内居民及住房困难群体的调查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会同国土、财政、房产部门做好区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五)城市规划股
负责拟订城市发展战略及中长远规划,拟订城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审查、报批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批专项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市政交通、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和城市测绘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珠三角城乡规划一体化及深莞惠规划对接工作;负责各类规划成果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六)规划用地股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负责组织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协助对建设用地批办后的跟踪管理和用地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
(七)规划报建股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规划报建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负责城区规划区内各项临时建(构)筑物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协助对各项规划建设工程和临时建(构)筑物批建后的跟踪监察管理及报建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
(八)市政规划股
负责市政交通、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综合管线规划的审查;负责路口开设方案的审查;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报建,核发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市政交通、工程管线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市政建设项目有关管线问题的.规划协调;参与城市道路红线和市政标高的规划管理;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在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参与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各类市政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线相关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九)城市建设股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指导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城市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建设项目的实施与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建资金和城建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填报城市建设有关报表;指导全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的市场化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商业广告场地有偿使用权的招标。
(十)燃气管理股
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管理;负责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负责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工作;负责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和监督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协调、组织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负责接受燃气方面的举报、投诉和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燃气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十一)村镇规划建设股
对全区各镇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拟订全区各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负责审查、报批全区各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各镇、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各镇、村庄规划建设有关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核发各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镇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和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各镇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建筑工程管理股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宣贯建筑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和工程标底备案工作;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建筑业企业生产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协助施工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股
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动力城市生活污水装置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助组织行业内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四)工程项目管理股
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制定建设进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招标,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组织协调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招标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二、其他事项
调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隶属关系,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建制划转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惠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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