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范本)

网友投稿 411 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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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政务的协同政务建设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在实际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即使是同一系统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的政府部门,也可能存在不同类型的数据库管理系统,由不同IT厂商用不同软件开发工具开发的业务系统,更何况隶属于不同系统的政府部门。面对大量存在而且花了巨资的“信息孤岛”,全部推倒重建是不太现实的。况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为了不让已有的投资失去效用,利用技术手段对现有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整合才是明智之举,如中间件技术、Web服务技术、计算机支持下的协同工作(CSCW)技术、工作流管理技术。
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普遍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这样低水平重复建设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投资浪费。由于各个部门自行开发自己的系统,系统缺乏标准化、规范化和可兼容性,信息资源难以共享,政府内部、政府与政府之间无法互联互通,形成一个个电子政务信息孤岛。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每个政府部门各自独立开发建设自己的电子政务系统的累计投资肯定超过整体设计、系统建设的统一电子政务系统的投资,还会加大系统维护成本。同时,由于各个部门系统开发的技术方式和技术标准很难统一,就会造成各个部门系统之间很难进行信息共享。从行政关系上说,中央部委与各个省、市、县的相关厅局的关系可分为指导关系和直属关系。在电子政务投资中,直属关系的基本由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指导关系的由地方财政拨款投资。但不论谁拨款投资,都必须进行信息共享,要求从上到下统一规划、采用统一的建设标准,以便开展协同政务。
“协同政务”和“一站式服务”这两个概念容易使人混淆。“协同政务”的概念是从系统后台角度来说的,强调后台各个子系统的整合;而“一站式服务”概念是从系统前台来说的,强调用户通过单一窗口办事。例如,某市一个塑胶厂建设审批项目,土地划拨归市国土资源局管、环境问题归市环保局管、工厂选址归市规划局管、企业纳税归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管、注册登记归市工商局管……。要在网上完成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必须要连接起来,分工协作完成项目审批工作。项目审批大致过程如下:企业办事员在项目集中受理中心网站上填写各种申请表格,并把项目申请书以及各种证件、单据、报表等递交给协同政务系统,系统自动进行任务分解,并把办事要求和相关材料传送到各个政府部门,由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他们分工协作完成审批任务。审批完以后,系统自动发送电子邮件告诉企业办事员。在这个例子中,各个局的信息系统联合完成了项目审批事务,这是一种“协同政务”;企业办事员通过单一窗口与政府打交道,享受的是“一站式服务”。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第五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办事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 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第十条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以及政务服务数据安全涉及电子认证、密码应用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三)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四)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需要哪些部分?

云海中腾OA电子政务协同管理系统建设将分为四大部分:政府门户、政府内部办公平台、系统支撑平台、系统运行管理体系和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组成。
政务门户
提供对政府部门的新闻动态、通知公告等公共信息和各种资源应用系统、互联网的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方便、快捷、有效访问的信息共享平 台。
政府内部办公平台
实现政府内部的日常办公,包括公文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流、个人办公平台、行政办公等日常工作所需要用的功能。
系统支撑平台
为政府各个部门间的公文流转、信息传递、协同办公提供了统一的支撑平台,同时为其他系统的整合提供了标准的开放接口。
系统运行管理体系
通过为电子政务系统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标准统一的信息更新和维护机制,从而为电子政务系统安全、高效的运行提供保障的机制和标准。
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为电子政务系统提供统一的信息安全服务,包括身份认证体系、安全传输体系、密钥管理体系、密码服务体系、可信授权服务体系、基本安全防护体系、故障恢复与容灾备份及安全管理机制。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了推动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促进政务部门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之间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二)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遵循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安全可控、严格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第七条 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供、获取、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同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和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牵头的政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编制,经同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牵头的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发布和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编制,经同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政务部门在共享平台发布和维护。
政务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范围和共享方式。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定期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负责编制目录的政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依法、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负责。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项政务信息资源由一个采集部门负责提供;
(二)依法确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边界和范围,保护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三)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重复采集。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归集、管理和维护,满足共享需要。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提供的同类别政务信息资源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利用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共享。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其他途径实施共享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本级共享平台;明确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负责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为政务部门接入共享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自治州共享平台应当接入省共享平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再新建共享平台;已有的共享平台,应当接入设区的市、自治州共享平台。

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宏观决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政务数据的管理与应用,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促进共享、鼓励开放,支持开发、服务社会,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基础支撑体系的建设、运行和标准制定等工作,建立政务信息效能考核评估机制。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集中统一、技术兼容、安全高效的省级政务云平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政务云平台,并与省级政务云平台对接联通,形成省市两级架构、分域管理、互联互通的全省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
省、设区的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政务数据应当汇聚、存储在政务云平台。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应用,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流程,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效能。
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咨询、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收费、证照制作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应当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并依托其支撑能力,实现系统间事项集中发布、服务集中提供、功能深度融合、业务协同办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要求。编制要求应当包括分类、格式、更新时限、共享属性、共享方式等内容。
省、设区的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要求,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归集、形成全省政务数据目录,并建立目录维护机制。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全省政务数据,形成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六大基础信息资源库,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信息资源目录。
多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共建的主题信息资源的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第十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采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信息,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不得采集,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职责。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做好政务数据维护,确保数据准确及时。
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和管理应当采用数字化方式。未采用数字化方式采集的信息资源,应当进行数字化处理。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的共享应当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
政务数据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可提供给所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拟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范围的,目录编制单位应当说明理由,依法提供相关依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共享属性。 关于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和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范本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范本、政务协同平台 项目章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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