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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2
船舶建造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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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船舶设计不算,但是如果你做的是船舶建造方面的项目管理工作,那么就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本省水运事业的发展,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提高水运经济效益,根据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从事各类民用船舶(不包括远洋船舶、渔船、运动赛艇和中央驻省船舶设计建造单位)的设计、建造、维修单位、水运企业和个体户(联户)及其他使用船舶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类民用船舶新建、改建的主管部门,各级船检部门是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关。第四条 船舶建造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宏观控制,积极发展适航、适用和技术先进的各类标准化船舶。第五条 船舶监督检验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船舶检验方式分为: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建造检验、营运检验、公证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等。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的各类民用船舶(包括在外省新建、改建的船舶)除列入国家造船计划者外,都必须由船属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载重量20吨以下(含20吨)的运输船舶(包括乡镇运输船舶)及50客位以下民间渡船,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载重量20吨以上、不足70吨的运输船舶及50客位以上、不足150客位的民间渡船,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载重量70吨以上(含70吨)的运输船舶和150客位以上民间渡船,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客船(旅游船)、渡轮、拖(推)轮、油船、工程船、囤船、特种船、新型船由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30吨以上(含30吨)的木质船舶除维修者外,原则上不新建和改建。
无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各建造单位一律不准承接省内船舶新建、改建业务,船检部门一律不予承办船舶检验和入籍手续。第七条 县属船舶修造厂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船舶修造厂(包括个体联户经营的从事建造或修理乡镇船舶的工厂和修理站),必须按规定向省船检部门申请生产技术条件认可。经核查认可,发给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后,才能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第三章 图纸审查第八条 设计部门或建造单位,必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船舶设计认可证书》后按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建造规范》进行设计;并按《船舶建造检验规程》中的《送审图纸目录》规定,在施工前将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签字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送船检部门审查批准。其中:
(一)船长等于或大于20米的内河客(渡)船、工程船、航道工作船、拖(推)轮和船长等于或大于40米的内河机动、非机动货船以及内河一、二级油船、化学品船、危险货物船、自航汽车渡轮、沿海船舶,报省船检部门审查批准。
(二)其他船舶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报地市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 船检部门自收到送审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之日起,20日内将审图意见函复送审单位,同时抄送船属单位和上报省船检部门。所审图纸和技术文件如需更改,应督促送审单位在底图上更正,并在蓝图上加盖合格章,注明批准字号和日期。第十条 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转外地建造时,可不必重新送审,但承造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及船检部门的审图意见一并送交建造地船检部门备查。
凡转让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必须经船检部门认可,船属单位应将购得的全套图纸和证明送交建造地船检部门备查。第四章 建造检验第十一条 凡在本省(包括为外省)新建、改建各类民用船舶的建造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当地省属船检部门办理申请检验手续,提交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在施工过程中如确需修改图纸,修改部分应报原审批的船检部门重新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船舶建造的监督检验,应按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规程要求检验的项目,建造单位应在预检合格后,填写检验申请单,提前与当地船检部门商定检验日期。经船检部门验船师与建造单位质检人员共同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在检验申请单上签署意见,以资证明。
船舶建造与项目管理
随着项目管理逐渐成熟及其较快的发展速度,它在各个领域的发展与应用也逐渐被重视,并在广泛的应用中得到不断完善。与此同时,项目管理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所处地位也逐渐得到提高,这不仅为船舶建造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企业的生产与发展指明了道路。
现代项目管理的内涵和基本特征
项目管理是企业将理论上升为实践的过程,新型高效的企业管理模式是企业管理者实现其较高经济效益目标的重要手段。企业的发展需要新型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企业所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正确的方法,以及合理的组织、策划与维护等,这些因素均是项目管理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很多现代企业开始采用项目管理这种新型管理模式,因为项目管理不仅能更好的降低企业成本,还能保证产品的质量,以最低的配置实现最大的收益,一个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决定了它的经济效益。项目管理之所以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源于以下几点基本特征:
①普遍性。一个企业的项目管理是以项目为基础,项目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例如各种各样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项目,一些文化成果的创立也都是在项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也需要项目的验证才能得以实现。项目管理是以项目为基础然后普遍存在于企业的发展中。
②目的性。项目管理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一个项目就是为了实现或者超越各方的需要。这个目的性不仅包含了买卖双方提出的各项标准与潜在的发展需求,还为项目的双方提出了发展的方向并为完成项目提供动力。
③独特性。项目管理独特性在于它将项目作为管理的对象,这是一种与其他管理完全不同的管理活动。
④创新性。创新是衡量企业能否得以生存的重要条件,这不仅要跟随时代潮流不断更新管理的理念,还要及时更新管理的方式方法。进而通过有效的管理去实现项目管理的预定目标。
⑤集成性。项目管理的集成性主要指企业所进行的集约管理,尽管企业的管理也会根据不同的专业进行分工,但集成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现代项目管理在船舶建造项目中的'应用探索
1 船舶建造项目的成本及工期管理。
船舶建造项目的成本管理是项目组在船舶所建过程中实施各项成本核算、成本分析以及成本决策和成本控制船计划管理原则等一系列科学管理行为的总称。在进行船舶建造项目的船舶建造过程的工期管理指的就是船舶建造项目组对船舶建造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整体监督以及考核内容。为了保证船舶建造项目能够如期实现,就需要我们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以及天气原因和地质灾害等原因。
2 船舶建造项目的质量及人力资源管理。
船舶建造项目的质量管理是指船舶建造项目组确定船舶建造的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根据这些方针、体系来实现船舶建造项目中所有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船舶建造的质量管理包括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两个方面。而船舶建造的质量保证,更多的应该模拟最终船主使用的环境、寿命以及产品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严格的试验来满足顾客信任。船舶建造的质量控制是船舶建造项目组为保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出厂质量达到质量标准而采取的一系列作业技术检查和有关活动,是质量保证的基础。船舶建造项目中的项目组织中,船舶建造项目的经理要在船舶建造项目中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和科学管理,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船舶建造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并发挥员工的潜能,以保证船舶建造项目的正常进行。
船舶建造项目管理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寻找新的突破口,从而使其能够为中国海洋事业更有效并高效地服务。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每一项对船舶建造工程的管理,整体和部分处于一种相互辩证的关系之中,因此搞好船舶建造项目管理对于中国船业以及中国的前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施船舶建造工程管理的同时还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坚决杜绝质量低劣、污染环境等现象的出现。海洋产业作为一个新发展行业,已是我国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其蕴藏着相当大的发展潜力,只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并做好每一个细节,中国一定会迅速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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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发展,维护船舶修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保护船舶修造承、托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船舶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船舶修造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厦门市交通局是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的主管部门,市船舶维修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修造业实施行业管理。
在厦门设立的国家、省船检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法规负责对在厦门市的船舶实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验。船舶修造主管部门与船舶检验部门应互相配合,保证船舶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鼓励境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来厦门开办船舶修造企业以及投资船舶修造业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项目优先审批,并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第五条 船舶修造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其非法摊派和收费。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根据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布的有关船舶修造企业分级标准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专项修理五种规模。第七条 设立船舶修造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应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船舶修造许可证》。第八条 设立船舶修造企业在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办理《船舶修造许可证》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一级、二级、三级船舶修造企业还应具备船检部门颁发的“福建省船舶修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第九条 申领《船舶修造许可证》时,应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或证书。
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应在收齐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发放或不予发放《船舶修造许可证》,并答复申请人。第十条 船舶修造企业在取得《船舶修造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船舶修造企业从首次领取《船舶修造许可证》之日起期满一年以上的,可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请升级。申请时应先经船检部门技术认可升级审核同意,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需
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对船舶修造企业的升级申请应在收齐所须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第十二条 一级船舶修造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四年审验一级,二级、三级船舶修造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二年审验一次,四级船舶修造企业及专项修理企业的《船舶修造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市船舶维修管理处负责。第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要求停业的,应在一个月前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申报,缴销有关证件与票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船舶修造企业要求转让的,转让者应按停业办理,受让者按新开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土地、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修造企业所需生产经营用地及岸线,应根据城市规划选择适当地点优先解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和岸线。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的船舶修造企业及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兴办的船舶修造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其他优惠。第十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按所批准的等级及种类从事修造活动。第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可按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船舶修造工时定额和材料费标准进行工程结算。第十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使用《厦门市船舶修造业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条 船舶修造企业在签订船舶修造合同后,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一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市船舶维修管理处填报上季度的经营情况及行业统计报表。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按国家船检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向船检部门办理船舶检验手续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工艺流程,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第二十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制定企业技术标准和修造工艺,建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质量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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