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网友投稿 574 2022-10-22

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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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文化部科研项目的科学化管理水平,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文化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三项费用试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同行评议、签订合同”的暂行办法》,结合文化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计委补助文化部的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研究并被列入文化部计划的重大科研、中间试验、新产品的试制等文化科研项目。第三条 凡申请文化部立项的科技项目,应根据文化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任务进行选择。第四条 列入部计划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并实行专项管理,分级负责。

重点项目以文化部教科司为主,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将合同执行情况经主管部门上报教科司,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一般项目由文化部教科司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按专项合同进行管理。第五条 申请文化部计划的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属于文化系统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投入课题的研究时间有保证。

(三)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研究人员在同一年内开题项目数不超过两个。

(四)所开项目的研究周期,以承担单位收到所拨经费之日起算,一般最多不超过三年。第六条 凡申请文化部科研项目者,必须认真填写《文化部科研项目开题报告》,并由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第七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开题报告后,应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对开题报告中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指标、实施方案、研究人员、经费预算等进行认真评议并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在审核同意后盖章(一式五份),报文化部教科司。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期限为每年的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过期不予补报,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不予受理。第九条 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完成的科研项目和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不再受理其新报项目。第十条 文化部教科司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然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开题报告中的实质内容进行论证,综合平衡后,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被列入文化部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实行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自接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填报《科技项目专项合同》书,逾期取消其项目。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研究工作无法按计划执行,而需对科研项目的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修改、调整或追加经费者,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申请追加经费的报告,应附经费开支明细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文化部批准;需终止合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终止合同表,并及时冻结经费。文化部将视不同情况,对所拨经费及用于项目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凡列入文化部计划的科研项目,在完成后,承担项目单位需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整理好有关科技文件、资料及经费决算报告,向文化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方案,完成鉴定后,研究工作方可结束。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原则上归承担项目单位所有。第十五条 对项目经费,文化部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一次核定,一次或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并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主管领导批准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科研计划支配经费。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由文化部厅字(88)第14号颁发的《文化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分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国家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项的。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审: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家组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实行活页匿名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立项方为有效,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三)公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立项公告。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协议书》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1年半。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完成。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科研项目管理36条建议,建议不易,做到更不易

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多年,一点心得体会、经验教训分享给大家,其实每个展开都可以写一篇专题文章,后续会逐步安排,希望有所裨益。

1.科研精神和责任心很重要,这是一切科研工作的基础,不管是对做项目的人还是管项目的人。否则,项目过手也不过是狗熊掰棒子而已。

2.分清“客户”和“用户”,很多时候它们并不是一体的。客户是投资方,但用户才是决定你项目的价值有多大,能不能用,事情能不能做长久。倾听用户的声音,这很关键。

3.项目论证时如果需求论证不充分或者“挖了坑”,那么就要用项目全生命周期去填。其实很多项目的失败,是在项目立项前就已经失败了,后面怎么挽救都没用,慎始才能善终。

4.充分的需求论证离不开对专业、技术和问题的深入调研和分析,提炼概念、归纳问题、逻辑推理和判断。坐在办公室里想象的事情,终究不靠谱。

5.不要害怕科研竞争,要拥抱它、欢迎它,它会让你(或单位)认识你自己,到底有几斤几两,到底有没有内裤——未来的竞争会越来越公开、公正和透明。

6.选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就成功了一半。永远不要在办事时,低估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人和人之间这一点的差别,可能就是天壤之别。

7.一流的人可以把三流的项目干成一流,三流的人可以把一流的项目干成不入流。而这一切,与项目性质、类别和体量无关。

8.项目的组织水平,反映了项目管理的水平。组织不是简单的分工、分活、分钱,而是在思路清晰的基础上,做好总体研究和专题分解,并让每个单位(或人)干合适的事情。

9.从经验看,项目出了问题首先是思路问题,具体反映是总体出了问题。但是很多重大项目经理,可能根本就没有总体意识,很多项目也压根没有总体。

10.实事求是的经费预算和分解,可以让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真的少受很多罪。参研和外协,有时候只是面子问题,有时候是策略问题,把事情干好了才有意义,才会被真正看得起。无论何时,都要先进“圈子”,再找“位置”。

11.永远不要相信一个月做出来的项目实施方案,必须审签、评审后“冻结”,我们都不是能掐会算的神仙,天天喊“冻结”的人,要么真不懂,要么别有用心。

12.项目方案的变更和成熟度控制是常态,越是好的项目,越是经常性“纠偏”。只是那些越做越好的项目,经常“正向调整”,还有些不断掉链子或后退的项目,经常“负向调整”而已。

13.很多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在实施阶段几乎没有东西写,因为放手太松。试问,万级、百万级、千万级、亿级项目的管理,能一样吗?

14.牵头单位不要总是想着去欺负参研或外协单位,风水轮流转,总有一天,会欺负回来的。

15.牵头单位如果是小牛拉大车,拉不动的话(大家不配合),应该反思:要么思路有问题,要么资源没用好。体制内靠组织协调,体制外靠利益激励。

16.在“同行评议”机制下,行业专家的意见在不违背项目目标和思路的情况下,要充分采纳。“听人劝、吃饱饭”,否则,影响的不仅是项目团队的诚信,还有企业的声誉。

17.专家的意见无论是否采纳,都要有理由、有描述、有反馈、有闭环、有归纳。更重要的,要在报告中落实具体修改完善,这很重要。

18.项目实施的节奏,要有计划性,很多项目的失败就在于一阵忙一阵松,当整个团队麻木了,项目就只能凑合结题。

19.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的本质是技术管理。脱离了技术去谈计划、进度、经费、质量等,基本上都是空谈,抓不实也抓不紧。

20.项目管理人员更要看文件、改材料、写材料。一是非此不足以了解、熟悉和掌握项目,二是非此不足以取得个人进步。

21.项目管理人员看文件时,要养成良好习惯,要学会从会场看后拿走留存。与后续的项目任务书、技术报告、工作总结等对照着看,越看越会有心得。

22.项目管理人员或项目经理应该有两张表,一张项目统计表,一张项目问题和风险表。对自己的项目数据脱口而出,才算管的明白和熟练。

23.如果有机会(其实自费也应该),一定要去考个IPMP证书,至少C级,管理或实施大型复杂项目的,至少B级。否则,你和圈子里的高手聊天,总是会不在一个频道上,有时会很尴尬。

24.项目收尾时,必须整清楚依据和验收标准,这不是儿戏的时候。不少项目经得住验收、经不住审计,就是这个原因。

25.项目文件的分类分级签署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项目比较大的时候。三、四、五级审签或弹性审签都可以,但是,绝对不可以不审签。

26.项目团队往往是跨部门、跨单位的组成,项目文件审签几乎是除了合同外,项目文件控制的唯一手段,请珍惜你的签名,有时你真的可以签不同意。

27.会议必不可免,但绝不是越多越好。会议一是解决问题,包括布置检查工作、协调解决难题等;二是要学会认识人,会混圈子也是一种本事。

28.熟悉政策、了解情况是管理人员的基本功。当你熟悉政策并可以参与到规划或顶层制度制定时,标志你的本事得到了上层的认可。

29.了解基层群众或项目团队的情况,是了解项目的重要侧面。不必事事开会,吃饭时、路上偶遇等都可以简单聊聊,兼听则明。

30.无论是口头汇报、书面请示还是项目简报,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都很重要,不行就练,永远不晚。

31.每一个领域的研究,一定要“专”,有一个最简单的办法——把参考文献追溯3级,时间久了,你不是专家谁是专家呢。

32.每一个项目管理者,都应该像下象棋的人一样,一切以项目为中心,研究、分析和解决问题,统筹、协调和调度资源。特别是要学会用领导,这才是高手。

33.未来的项目,逐步落实绩效评价,有实效和没实效,经不经得起项目后评估,是每个项目及其利益相关方在立项之初就该考虑的事情。

34.科研经费基本上是国家财政经费,本质上是纳税人的钱。干好项目,不仅是对国家和单位负责,更是对纳税人负责。

35.项目管理者和项目经理乃至课题组成员的性格因素,至关重要。很多时候,事情该如何办,怎么推进,抓的紧不紧,都在一两个关键的人身上,永远不要低估自己的作用。

36.项目管理既是科学,也是艺术,也是一门专业,又管项目,又管人。一定要结合单位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是最适用的。

科研项目管理的36条建议,建议不易,做到更不易!

朋友,你认为呢?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劳动保护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安排的科研项目。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审核:

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保护科研规划的要求,每年应编制下年度的《科研项目计划表》(见附表1),并于八月底以前,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劳动人事部的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三个局)。

二、对报来的《科研项目计划表》,三个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平衡审核,将初步选定的项目分别通知有关单位。第四条 接到初选项目通知的研究单位,应尽快进行项目的调研和论证。将调研论证材料和《开题报告》(见附表2),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三个局。经审核报国家科委同意后,由劳动人事部下达。第五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

要求每年年终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包括经费),将检查结果按项目的内容分别上报三个局。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签订合同,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不经协商同意不得片面地变动和终止。第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果发现项目技术方案有严重问题或发现项目重复,需要变更或撤销原项目时,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理由,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有关局批准。第八条 科研成果的鉴(审)定方式

一、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以学术评议的方式进行评定;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技术标准,以会审方式进行鉴定或审定;

三、名词、术语方面的标准和情报成果,以会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审定;

四、重大科研项目阶段成果,以阶段性技术考核或学术评议方式进行鉴定或评定。第九条 鉴(审)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用基础理论科研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在理论上有独创见解,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对劳动保护工作(主要指安全、卫生方面的监察,下同)和劳动保护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且在实践中得到验证;

3.研究(调研)报告和资料齐全(包括审批文件、调研报告、观测试验数据、计算原理、方法和分析资料)。

二、应用技术科研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全部完成技术考核规定的试验项目,各项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经工业性试验,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效果或社会效益;

3.具有下列的技术资料和实物:

(1)研究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2)生产应用总结和用户的评价;

(3)产品说明书,有的应附使用维护说明书;

(4)成果照片和样品样机;

(5)经济核算资料、技术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评价资料。

三、重大科研项目阶段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阶段成果必须在理论上或技术上有所突破,并经实践检验能单独应用者;

2.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阶段成果鉴定条件应分别符合第九条一、二款的要求。

四、标准应具备审定的条件,参考国家标准局有关文件;情报科研成果审定的条件,参考国家科委有关文件。第十条 成果鉴(审)定会的组织和要求:

一、成果鉴(审)定会的时间和邀请人员,由项目下达单位确定。

二、参加鉴定会的人员要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学者。在主持单位的领导下,鉴(审)定委员会(小组)对所鉴(审)定的科研成果应承担技术责任,一般应对成果的下列方面作出结论:

1.项目是否达到《开题报告》中所确定的各项指标;

2.各项技术参数的测量值是否准确可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成果的可靠性和先进性如何;

3.与国内外同类项目比较,技术经济效果或社会效益有何改善或提高,技术上有何创新之处;

4.在理论上有无独创之处,研究报告(或论文)的学术水平如何;

5.标准、规程的可行性和先进性如何;

6.科技情报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促进劳动保护科技进步作用和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如何;

7.组织推广使用的意见;

8.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第十一条 鉴(审)定会后一个半月内,应将下列资料一式四份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三个局: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见附表3);

鉴定会议上的文件;

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公开的材料请注明);

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当代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的发展,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趋势,国家在以指导性的方式支持基础性研究中科学家自选课题、学科发展重点课题的同时,部署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第二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是基础性研究中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相对比较成熟、需要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重要项目。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计划是国家基础性研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科学家充分论证,由国家以指令性的方式推动实施。第三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由国家科委主持,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会同遴选。第四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国家科委负责,委托有关部委(以下简称项目实施部委)进行。第五条 参加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树立求实、献身、公正、协作、创新的作风,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专家评议,多方协商,择优支持。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第六条 国家科委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计划、规划;

2.制定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协商确定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实施部委;

4.批准项目实施部委组建的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专家委员会,选聘首席科学家,审核项目总体计划;

5.确定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总经费,分年度核定拨款;

6.协助项目实施部委组织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国际交流、国际合作及出国培训;

7.督促和检查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对首席科学家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

8.组织对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促进阶段成果的应用;

9.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简报、年报等编辑出版工作。第七条 项目实施部委受国家科委的委托指定职能司、局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将受委托实施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纳入本部委重点科研计划或专项;

2.组建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专家委员会,遴选首席科学家,报国家科委审批;

3.负责审核专家委员会制定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总体计划和课题计划,报国家科委审批;

4.审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主要承担单位,负责审议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5.审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年度研究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负责经费拨款等管理工作;

6.督促和帮助落实必要的行政、后勤支撑条件,确保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顺利进行;

7.负责督促和定期检查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审批计划实施过程中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课题滚动、调整意见;

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8.根据国家科委的委托,组织对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

9.在一个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委托二个以上的部委共同组织实施的情况下,各部委承担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部分应分别纳入本部委科研计划或专项;项目第一实施部委应负责部委之间的协商工作,如各部委对项目实施的具体问题有争议,由国家科委裁决。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和首席科学家第八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学术组织工作,由专家委员会主持,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第九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专家委员会由项目实施部委负责组织,首席科学家由项目实施部委提议,由国家科委聘任。

专家委员会应由科技界公认的从事本项目研究的主要有代表性的优秀专家和一名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一般为5-7人,特殊情况可增至9人。专家委员会成员不一定直接承担课题。

首席科学家和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一般暂定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任期期满前,国家科委会同项目实施部委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不参加该项目的专家进行一次评议,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和评议意见,决定续聘或部分调整首席科学家和专家委员会成员。

必要时,可聘请有名望的老科学家担任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顾问。顾问的职责是列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对项目的整体计划和研究方案提出建议。顾问不参加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提高技术监督的科学技术水平,完善我局对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可申请列入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年度计划: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农业生产需要的检测技术和装备;

(二)新的检测原理和方法、基础器件、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仪表;

(三)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四)制订、修订和贯彻国家标准必需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

(五)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的软科学项目;

(六)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

(七)其他需要提供技术监督新手段的项目。第三条 列入局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的来源,分为两类:

第一类,由局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的项目;

第二类,由其它部门或单位提供经费以及由科研单位自筹经费列入局管的项目。第四条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一类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管理。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局拨经费实行无偿补助或有偿使用,具体规定是:

(一)基础性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不能形成技术商品的,经费实行无偿补助;

(二)技术开发性项目,经费实行有偿使用。第五条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二类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第六条 报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向局科技司报送《计划任务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一)。

对某些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制,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择优选定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审批立项

局科技司负责对申报项目集中分类,并分送局有关司、室进行初审,必要时征询科技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局科技司进行协调和综合平衡,编制科技年度计划报局领导批准。

(三)签订合同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一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必要时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局科技司签订技术合同(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二)。

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第二类项目按计划任务书进行管理,不需和局科技司签订技术合同。

(四)计划下达

科技年度计划的下达,由局科技司会同综合计划司办理。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负责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将列入局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第七条 局拨研究开发经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它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工作计划使用。第八条 实行有偿使用经费的项目,以完成项目后的收入偿还局拨款。其偿还额度根据项目的性质、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确定为局拨款额度的30%~100%,偿还额度和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对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和按期按量偿还经费的单位,优先安排新上项目。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按量偿还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正式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局科技司审议并经局领导批准,方可减免或延期偿还。如未经批准,又不按期按量偿还的,在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单位承担新的科研项目。第九条 局科技司负责会同有关司、室对列入科技年度计划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底提出年度工作小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分别报局科技司及有关司、室。重大项目(在编制科技年度计划时确定)的负责单位还须于每年6月底提出工作进展书面汇报。局科技司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对无故逾期不报项目执行情况或不执行计划进度的项目,将停止下一年度的拨款。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任务或原定任务不当的项目,经局科技司与有关司、室商定,可考虑终止合同。对严重违反合同者,要及时采取措施,直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一方追究责任。第十条 科技年度计划一经正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如因故需修改计划指标,项目负责单位必须及时向局科技司提出报告,由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室审查并正式答复同意后,方可按新指标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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