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项目管理办法

网友投稿 733 2022-10-22

公路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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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资金投入采取州、市(地)、县(市)筹措,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农民自愿投工投劳相结合的方式。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保护环境和建设、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村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农村公路渡口和客货运点、停车港湾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十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县道、乡道、村道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以及建设资金性质、来源,批准下达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公路项目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县(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其所属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未设立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农村公路质量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第九条 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第十二条 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公路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后评价工作的重点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建设项目:

1.40公里以上的国道主干线项目或100公里以上的国道及省道高等级公路项目;

2.利用外资的公路项目;

3.特大型独立公路桥隧项目;

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第三条 进行项目后评价的必备条件为: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2.至少经过2~3年的通车运营实践。第四条 后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分为地方、部、国家三个管理层次。地方管理的后评价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按年度下达计划。编制后评价报告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开展工作。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编制。交通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一般选择四分之一的后评价项目进行部管理,按年度下达计划。国家管理的后评价项目由国家计委确定。第五条 地方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将修改后的报告连同审查意见报交通部综合计划司备案。部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一般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部,由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审查,并写出《建设项目后评价审查报告》,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确定的后评价项目,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组织审查。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七条 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即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第九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用养路费改造原有公路的工程项目,可视工程规模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为了多快好省地进行公路建设,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如下:

⒈根据长远规划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

⒉根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计划任务书,下同);

⒊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⒋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⒌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⒍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⒏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⒐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并免一些程序。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为建设项目的决策和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所有的大中型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勘探,对拟建项目所涉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环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原则问题进行全面研究论证。 通过多方案的比选,

得出技术、经济可行,效益高,投资少,工期短的方案(内容可参照交通部[82]交计字2377号文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批准计划任务书的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二、计划任务书第四条 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和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现场踏勘,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建设依据和重要意义;

⒉路线或独立大桥的建设规模及修建性质;

⒊路线走向和主要控制点,独立大桥的主要特点;

⒋工程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⒌按几阶段设计,各阶段完成时间;

⒍建设期限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的建议,分期修建的应提出每期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⒎设计、施工、科研力量的原则安排;

⒏附路线示意图及工程数量、钢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程数量、投资、三材估算等只在上报任务书时列入,以供审批时参考;上级下达任务书时可不列入)。第五条 计划任务书由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交通厅(局)编制上报。交通部投资的跨越省、市、自治区的干线公路或特殊性项目,由交通部编制上报,或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共同上报。第六条 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

⒈大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具有特殊性或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⒉中型项目: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⒊小型项目:交通部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地方投资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交通部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地方投资的各类项目,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送交通部备查(大、中、小型项目划分标准附后)。第七条 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主要内容有原则变更时,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三、设计文件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测设计。大型工程项目,测量时须进行中间检查,测量完毕应进行现场验收。测量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建设单位主持。

⒈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均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附合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特大工程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增加方案设计;技术比较简单和方案明确的小型项目,在修建任务紧急情况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⒉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按精心设计的原则,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有设计总负责人,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每项设计都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比较,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⒊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设计文件达到经济合理。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努力提高现有公路和通行能力,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并参照部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类。养护工程计划,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管理部门在全年养路费总收入中进行统一安排,工程费要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安排工程计划应本着先干线后支线,先运输繁忙路线后一般路线,先小修保养后大、中修工程以及预留抢修费等原则,量力而行地安排改建工程。第三条 小修保养是养护的基本任务,应由养路工人常年不懈地进行,经费应予保证。安排计划前,要依据交通量大小,结合路面结构和路线的技术状况,取料难易、机构设备及气候自然条件等确定人工定员,并按道班工资、材料、机械、构造物维修和管理等费用综合计算,定出年公里养护成本标准。地区公路总段(分局)据以编制所养路段的小修保养经费年度计划,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综合平衡下达。地区总段要编制年、季度计划,县公路段(站)要编制季、月度计划。道班要编制月、旬作业计划,在计划中并要突出年、季、月的好路率计划指标。保证完成,县段和道班要实行经济责任制,把路养好管好。第四条 大、中修和改建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修工程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地区总段先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议项目,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汇总平衡,编制年度计划,报请上级批准后下达执行。地区总段或县段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组织测设、编制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经批准后据以指导施工。竣工后办理决算。

二、改建工程或技术性复杂工程一般实行概、预、决算管理,可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直接提出设计任务,组织测设,报请上级批准后,纳入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要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第五条 大、中修工程设计予算一般由地区总段审批,改建工程一般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批,但均需报上一级备查。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工程造价,规定出按单项工程投资额,划分审批权限。设计预算未经审批不得开工,批准后不得任意改动,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要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规模或超出预算者,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各项工程均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有正当理由确实完不成的,必须报请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才能结转下年度继续完成。第六条 设计预算图表基本上按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办理。但可根据工程繁简予以取舍。

一、设计文件:路基工程应有路线地形图或地形示意图,路线纵横断面图,路基设计及土石方数量表;路面工程应有路面设计图;小桥涵工程应有工程一览表及设计图或说明使用的定型图;大、中桥工程应有桥位平面图、水方地质资料、孔径计算资料、设计计算书(或采用的标准图),桥梁设计图、工程细部大样图、设计说明书;其他人工构造物工程应有平面布置图、结构设计图、设计说明书等。

二、预算书:应有总预算表,分项工程预算表,工料、机械分析表,单位材料运杂费表等。

三、设计必须附文字说明,包括大、中修、改建理由,大、中修间隔期,工程规模,方案比较,技术和安全措施等有关情况。图纸和表格必须有设计、计算和复核者签名。预算书必须有县段或地区总段主管生产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签名才能送审。第七条 建立技术责任制,加强养路施工组织管理。

一、各级公路管理部门都要有技术负责人(如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等),小修保养及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要有主管技术人员。技术问题要由技术人员决定,要使技术人员有职、有权、有责,并要建立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

二、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充分了解所辖范围内线路及其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要定期组织养护技术经济调查,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县段和道班要掌握所养路段的沿线土壤、地质、气候及筑路材料蕴藏情况。按照《公路养路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安排生产计划,进行全面养护。要勤修细养,保持和提高路况;及时总结经验,改造技术,提高质量,降低养护费用。要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检查质量,评定好路率和质量综合值。路线示意图和路况示意图等图表都要张贴出来,便于了解掌握。县段领导和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道班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搞好道班管理。

三、大、中修、改建工程要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测量放样,技术交底,机构、材料、劳动力、职工生活的准备等。施工条件不够,准备工作未作好的不能开工。

施工设计图表必须齐全。施工人员必须全面了解设计并到现场核对,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时,要积极提出改进意见,但需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才能更改,并严格按照各种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 因技术人员或班组不按设计或规范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技术人员或班组负责。

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先进经验,实行经济责任制,制定增产节约措施。

四、大、中修、改建工程,除土石方工程外,一般都应由专业队伍担任施工。固定工人不足时亦可使用民工,但应有熟练的固定技术工人为骨干,以保证工程质量,并应逐步发展机械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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