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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2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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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第九条 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第十二条 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加强对勘测设计工作的管理,把好审图关。勘测设计阶段是公路施工的龙头,设计是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依据和标准,委托设计时,施工单位要组织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和设计代表及时向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死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地对公路施工进行现场调查,在设计阶段必须保证设计的充分性,同时注意设计数据的覆盖范围,有些可以同步进行的布线工作,最好能在设计图中体现出来,通过优化设计,促进精心设计,使技术与经济紧密结合,从而提高设计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进行资质预审工作。既要考虑投标方的资质资信,又要充分考虑标价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计算时,要反复进行审核,保证报价的基础工程总造价的正确无误。既要克服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又要反对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在评标定标中,要把造价执业者以及造价编制依据的合法性作为评判定标价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保证标价的科学合理。这样既避免了高价中标,又阻挠了最低价中标,有效地预防了恶性竞争,这也都是在项目质量控制需要遵照和采用的方法。
二、增强质量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大力推广典型设计,改进施工工艺,强化施工监理,才能建成优质、安全、高效、创新、廉洁的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的形成是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操作人员的共同作用,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对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提高公路施工质量,就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培训,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1.加强公路施工人员“质量第一”的意识。公路施工管理人员自身的安全素质低,这是最让人为之担忧的问题,同时也是导致公路工程质量和进度偏低的主要因素。例如:某个施工企业,如果拥有一支高素质管理操作人才队伍,那么这个企业的施工质量就有了坚实的后盾基础,并保证了可靠的施工质量。反之一些特种工及施工管理人员由于素质差,存在诸如管理能力缺乏、思想麻木,就会导致公路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得不到合理的保障。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加强监管,在提高施工人员的“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的同时,可以尽量加快进度。
2.提高材料质量管理。要优选采购人员,提高他们的职业理念和职业素质,使那些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且又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该项工作。采购原材料要多动脑筋,广开门路,多想办法,千方百计,收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有用,从源头进货,择优选购,面向市场的原则。进场材料要严格把关,所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有合格证件,技术资料,说明书并对材料供货商进行产品质量评审、考核。
三、把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转向事前预防控制,严把质量关
1.提高所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并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施工人员必须树立“质量为主、预控第一”的观念,强化质量意识。
2.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具有较强的拓展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与项目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力;生产人员则应当具有精湛的技术、精确的操作和精心的服务,打造施工质量过硬的公路工程。
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三检” 制,即:自检、互检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专检。在公路工程施工前期,应及时召开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设计单位结构设计人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组成的质量会议,提高质量意识,加强项目管理,要求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执行施工质量“三检制”,坚持施工班组自检、作业队质检员复检、项目部质检,必要时业主和设计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就是针对项目范畴和项目特点所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一项最基本的管理职能,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做好公路工程施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首先,必须是切实可行的。一个施工项目没有了一整套切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就等于是一张白纸,是一句空话;其次,项目管理组织规划应符合企业施工项目的组织方案,制度的制定要结合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管理制度。抓好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制度落实的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最后,领导要充分信任员工,积极支持员工放开手脚工作,做员工们的“赞助人”。从制度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让企业阳光温暖每一位员工,鼓舞员工奋发有为,激励企业开拓前进,要增强全体员工学习和遵守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身心投入到公路建设中去。
五、总结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综合的过程,牵涉到方方面面。工程管理人员不仅要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懂施工、懂经济、懂设计,并且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项目成本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合理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公路工程的顺利完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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