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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2
环卫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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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成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房地产、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核拨。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对各类废弃物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第八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知识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当安排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以不断增加和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风景旅游点等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有维护、改善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及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十条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职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务。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进。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监督、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皮箱,在居住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第十四条 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店、公园、风景旅游点等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人流量自行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厕所、垃圾容器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生活垃圾和粪便的集装容器。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有效。第十六条 纳入城市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或阻挠施工。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封闭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方案,报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完善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套建设。
新建或者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岗需要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进程中的相关工作及资源的协调。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项目管理岗的具体职责。
项目管理岗的具体职责1
职责:
1、负责项目会议的组织与协调,项目流程跟踪,相关技术资料、项目资料整理与归档;
2、协助项目流程制作、对内和对外项目协调、各研发项目跟踪;
监督项目进程及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加快资金回笼速度;
4、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及时组织推进续签,协助销售人员与客户进行沟通,优化合同条款;
5、负责客户管理系统的维护,动态更新客户资料,商务投标支持及外联工作;
6、负责研发部技术支持与研发部行政工作。
岗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汽车、内燃机及机械相关专业;
2、2年以上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或商务管理经验;
3、擅长项目跟踪和项目协调能够协助管控项目。;
4、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5、工作积极主动、上进心强;
6、熟悉使用办公软件,熟悉CAD软件;
项目管理岗的具体职责2
职责:
1、 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计划及里程碑完成情况、风险识别及预警、项目目标成本管理等,汇报公司总体项目进展状况和风险;
2、 项目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制定项目规范及模板、跟踪及监控各项目规范执行情况、组织项目内部启动会、各阶段评审;
3、 项目分析:定期进行项目分析,包括进度分析、工作量分析、效率分析等,并向领导汇报;
4、 完善项目管理体系,
5、 项目工具管理:配置管理流程的建立及实施、SVN配置库管理;禅道项目工具管理;
6、其他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
任职资格:
1、 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mysql数据库;
2、 学习能力较强,做事踏实细致、有条理,具备较强的进取精神及抗压能力;
3、 性格开朗,思路清晰,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 熟练使用版本控制软件,如:SVN、GIT等;熟练使用禅道管理工具;
5、 项目管理专业优先,有开发、实施项目管理经验者优先。
项目管理岗的具体职责3
职责:
1.根据国际客户需求,整理编制项目交付文件清册,制定文件交付计划;
2.搜集项目成本和工时统计数据,编制项目报告;
3.协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各类会议,费用申请报销,流程审批;
4.进出口业务相关业务对接及资料准备。
岗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管理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相关专业,CET4以上;
2、具备1年以上工作经验,对项目管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国际贸易相关政策和流程;
3、熟练使用Microsoft软件,包括Word Excel,Powerpoint, Visio,Project等;
4、从事过国际项目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工作优先,具备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英语优秀者优先。
项目管理岗的具体职责4
职责:
1、负责所在环卫项目的城乡垃环卫一体化运营和管理工作,确保环卫服务的品质;
2、负责贯彻公司的管理方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保证政府环卫部门及社区居民满意率,从而完成项目的经营目标;
3、及时完成项目各项日常工作,并及时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做好跟政府领导的沟通工作;
4、做好员工安全生产培训,避免各种安全隐患的发生;
5、负责协调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6、负责下属的培训、考核、晋升等管理工作;做好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有两年以上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具备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2、热爱城乡建设环卫服务行业,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3、工作严谨细致,善于分析,且具团队合作精神;
4、有良好的抗压能力,能够接受驻外。
项目管理岗的具体职责5
一、计划运营体系标准管理
1.负责牵头组织、健全公司运营计划管理体系,包括:公司整体及PPP项下具体子项目的运营计划管理体系。
2.负责规范公司年度运营计划—部门月度运营计划的层层分解机制,并注重与项目运营计划体系的联动。
3.负责规范和明确项目运营计划编制-执行-监控-反馈和修正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作业指引。
二、公司运营计划管理
1.基于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运营目标。
2.根据年度运营目标,组织公司运营相关部门/项目制定年度运营计划。
3.整合运营相关部门年度运营工作计划,编制公司年度运营计划,并发起审批确认。
4.组织公司运营相关部门编制月度运营工作计划,并将此作为日常工作的参考。
5.负责运营监控并及时提出预警及纠偏建议,确保运营目标的实现。
三、子项目运营计划管理
1.组织各子项目运营策划工作,牵头编制各子项目的节点计划。
2.编制各子项目经营责任书,并提交决策层审核审批。
3.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各子项目运营计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运营计划管理有序受控。
4.初步审核涉及子项目节点计划的变动,提出调整建议。
四、运营信息与知识管理
1.组织编制公司运营信息报送一览表,明确运营相关部门应报送的信息、报送时机、模板、抄送部门。
2.指导运营相关部门按要求定期上报信息,并对运营相关部门的运营信息上报情况进行考核。
五、业务流程管理
1.组织建立/维护公司业务流程管理体系。
2.负责运营相关部门提交业务流程的审核、组织会签、发布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道路和城市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的建制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负责、建设和保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自觉保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意识。第七条 对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制定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逐年增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资金,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和引进外资建设、设置、改造和经营地市环境卫生设施。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应当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便利作业,符合有关标准。第十二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区、开发区、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名胜区、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业饮食场所以及多层和高层建筑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和设置相应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已经投入使用而未按照规定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补建、补设。第十四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科研单位和其他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特种垃圾密闭贮存设施;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负责对全市特种垃圾集中处理。第十五条 开通或者拓宽、改造街道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地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和设置相应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保护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取消已有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必须拆除、取消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取消已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应当按照标准易地建设或者设置;确实无法易地建设和设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重置价格支付建设费用,交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和设置。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受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刻乱画;不得在垃圾通道、垃圾站、果皮箱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不得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果皮箱、垃圾桶、宣传牌。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阻拦、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和车辆。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道路,不得在专用道路上挖沟掘坑、设置障碍。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各自所管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和检修;严重影响使用的,应当及时改造或者更换。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营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有偿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服务费,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营实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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