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B2B平台系统的必要性与AI技术的应用探索
481
2022-10-21
慈善项目管理
本文目录一览: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1-11-28
文 号:
关 键 词:
会议,文件,章程,规定,办法,决定,服务,上海,管理,项目,财政
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受赠和转增手续.受赠和转增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沪财企-(1994)61号文件执行.
四、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资助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本会理事会实施分级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另行制订).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2、本会可与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个人签订有关协议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生未按协议使用资金或违反协议的情况,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七、基金管理
1、本会成立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会长担任该委员会主任,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基本情况.
2、本会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基金账务.
3、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4、本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5、本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本办法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1、社会福利事业
指为社会孤、老、残、幼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服务的事业。有些国家将社会福利事业分为两种类型,即实施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事业统称为社会事业,对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社会服务事业统称为福利事业。有的国家把社会福利事业分为三种类型,BP补救性服务,预防性服务和发展性服务。
2、青少年教育
青少年教育指对青少年的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对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直接关系着下一代能否健康成长。作为学校、社会、家长,不能仅仅重视文化专业知识的教育,还要让孩子们具备健康的心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从改进教育方法上来关心、爱护和尊重他们。
3、扶贫
帮助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取消贫困负担。政府帮助贫困地区加大人才开发、完善农民工人才市场。临时工基本待遇,建立发展工农业企业、促进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对贫困农村实施规划,旨在帮扶改善贫困户生活生存条件和扶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
4、特殊教育
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是指身心缺陷的人,即盲人、听障人(聋人)、弱智儿童教育以及问题儿童教育所纳入的特殊教育范围,并从经济投资、科学研究、师资和设备等方面支持这类教育。
各国实施这类教育的机构一般有:盲人学校、聋人学校、肢残和畸形儿童学校、语言障碍儿童训练中心、森林学校、疗养学校、特殊学校、低能儿学校、工读学校、儿童感化院,以及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班级。
5、爱心基金
由中国乃至世界各国人民的爱心创造,与其他基金成立前必须有“底金”保证不同,“爱心基金”从零元开始起步, 以爱心为理念, 专款专用。随时接受媒体的监督和创始人的质询和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福利事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少年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扶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爱心基金
法律分析:公益创投起源于欧美,是一种新型的公益伙伴关系和慈善投资模式,资助者与公益组织合作的长期性和参与性是“公益创投”的重要特征,它强调资助方与受资助方不再是简单的捐赠关系,更重要的是与被投资人建立长期的、深入参与的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带来的是双方的共赢:合作伙伴能够更快地成长,则资助者就更为有效率地达到了最初设定的社会目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完善慈善立法,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慈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一些涉及慈善方面的法规零散地规定于其他法律中,不仅缺乏系统性,而且彼此之间难以实现有效衔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快慈善立法的步伐。
健全制度安排,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制度建设是加强和创新慈善事业的重要着力点。要确定政府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程序和手段,提高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加强与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配合;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和监管的需求,培育发展独立的专业组织、慈善行业团体等新的监管主体,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种监管主体的职责。目前慈善组织发育良好、慈善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成熟的评估机制。我国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吸引民间的第三方组织和机构参与评估、监督慈善组织的活动,这样既能节省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监管水平,又能提高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例如,可以在各级人大设立公益慈善委员会,专门负责规划各地慈善事业发展,统筹对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协调公益慈善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科学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
优化政策引导,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人才队伍建设。我国的实践表明,公益慈善组织迫切需要建立一支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从业人员队伍,特别是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和运作的人才队伍,实现慈善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发展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目前,我国在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人才培养方面还比较薄弱,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亟待充分发挥。实践中,可以在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设计科学实用的相关课程体系,着力培养专门从事社会服务、能够在慈善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的高级专门人才;在职业教育院校着力培养从事慈善事业的一线工作人员;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应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分析对人才的需求趋势、需求数量和需求结构,为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性的数据和信息。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职慈善工作人员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吸引力,不断壮大慈善工作队伍。建立全球化的交流和学习机制,使这种机制不仅适用于慈善家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也适用于从事慈善事业的其他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使所有成员在交流学习中摄取营养,提升对慈善事业的认知水平,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慈善事业、应对面临的新任务和新挑战。在慈善组织内部,则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优化慈善组织自身的决策机制、民主机制、参与机制,使慈善组织的成员能够参与组织日常管理,增强其业务水平和对慈善事业的认同感。
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慈善组织的全面发展。政府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鼓励更多的民间机构和社会人士依法独立开展慈善事业,形成与官办慈善机构互补、合作、竞争的局面。政府要着力从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和信任度入手,加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政府要将一些适合转移的职能交由慈善组织承接,促进慈善组织职能的合理与完善,有意识地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向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应当以政府为主导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慈善项目招标体系,公开透明地选择“消费”慈善项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慈善奖”;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湖北慈善周”。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第六条 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应当优化流程,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依照其申请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第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第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科学合理设计慈善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已完成的慈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资助村(社区)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应当按照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用。第十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约定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返还财产。
慈善组织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益人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资助的,有权终止协议,受益人或者其委托的财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协议将剩余资助财产返还慈善组织。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第十二条 慈善募捐包括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提前十日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项目管理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即项目运营后,生产的产品遇到强有力的对手而竞争不足;市场已经饮和,需求量不足;原料、燃料供应不足;产品实际价格与预测发生偏离而引起产品滞销假等。
2、技术风险因素
施工单位技术和管理水平不高,缺少经验等。
3、投融资风险因素
4、政策法规风险因素
风险对策实施控制基本措施:
1、对风险对策控制的输入项
(1)风险管理方案。
(2)实际风险事件,有些已识别了的风险事件会发生,有些则不会。发生了的风险事件是实际风险事件或说是风险的起源,而项目管理人员应总结已发生的风险事件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对策研究。
(3)附加风险识别。当项目进程受到评价和总结时,事先未被识别的潜在风险事件或风险的起源将会浮出水面。
2、风险对策实施控制的工具和方法
(1)工作区
对消极的风险事件而言,工作区是一种不列入方案的对策。所谓不列入方案是指在感觉上它并未定义在风险事件发生前。
(2)附加风险策略研究。如果风险事件未被预料到,或后果远大于预料,那么计划的风险策略将会不充分,这时就有必要再次重复进行风险对策研究甚至风险管理程序。
(3)风险对策实施控制输出项
校正行为首先包括实施已计划的风险对策(比如实施预防性计划或工作区计划);实时调整风险管理计划。一个预料之中的风险事件发生或没发生,对实际风险事件后果的评估,对风险系数和风险机率的评估,以及风险管理方案的其它方面,都应进行实时的更新调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络用户投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拥有其著作权,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本站中有涉嫌抄袭或描述失实的内容,请联系我们jiasou666@gmail.com 处理,核实后本网站将在24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