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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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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加强对勘测设计工作的管理,把好审图关。勘测设计阶段是公路施工的龙头,设计是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依据和标准,委托设计时,施工单位要组织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和设计代表及时向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死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地对公路施工进行现场调查,在设计阶段必须保证设计的充分性,同时注意设计数据的覆盖范围,有些可以同步进行的布线工作,最好能在设计图中体现出来,通过优化设计,促进精心设计,使技术与经济紧密结合,从而提高设计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进行资质预审工作。既要考虑投标方的资质资信,又要充分考虑标价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计算时,要反复进行审核,保证报价的基础工程总造价的正确无误。既要克服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又要反对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在评标定标中,要把造价执业者以及造价编制依据的合法性作为评判定标价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保证标价的科学合理。这样既避免了高价中标,又阻挠了最低价中标,有效地预防了恶性竞争,这也都是在项目质量控制需要遵照和采用的方法。
二、增强质量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大力推广典型设计,改进施工工艺,强化施工监理,才能建成优质、安全、高效、创新、廉洁的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的形成是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操作人员的共同作用,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对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提高公路施工质量,就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培训,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1.加强公路施工人员“质量第一”的意识。公路施工管理人员自身的安全素质低,这是最让人为之担忧的问题,同时也是导致公路工程质量和进度偏低的主要因素。例如:某个施工企业,如果拥有一支高素质管理操作人才队伍,那么这个企业的施工质量就有了坚实的后盾基础,并保证了可靠的施工质量。反之一些特种工及施工管理人员由于素质差,存在诸如管理能力缺乏、思想麻木,就会导致公路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得不到合理的保障。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加强监管,在提高施工人员的“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的同时,可以尽量加快进度。
2.提高材料质量管理。要优选采购人员,提高他们的职业理念和职业素质,使那些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且又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该项工作。采购原材料要多动脑筋,广开门路,多想办法,千方百计,收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有用,从源头进货,择优选购,面向市场的原则。进场材料要严格把关,所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有合格证件,技术资料,说明书并对材料供货商进行产品质量评审、考核。
三、把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转向事前预防控制,严把质量关
1.提高所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并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施工人员必须树立“质量为主、预控第一”的观念,强化质量意识。
2.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具有较强的拓展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与项目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能力;生产人员则应当具有精湛的技术、精确的操作和精心的服务,打造施工质量过硬的公路工程。
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三检” 制,即:自检、互检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专检。在公路工程施工前期,应及时召开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设计单位结构设计人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组成的质量会议,提高质量意识,加强项目管理,要求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执行施工质量“三检制”,坚持施工班组自检、作业队质检员复检、项目部质检,必要时业主和设计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就是针对项目范畴和项目特点所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一项最基本的管理职能,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做好公路工程施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首先,必须是切实可行的。一个施工项目没有了一整套切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就等于是一张白纸,是一句空话;其次,项目管理组织规划应符合企业施工项目的组织方案,制度的制定要结合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管理制度。抓好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制度落实的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最后,领导要充分信任员工,积极支持员工放开手脚工作,做员工们的“赞助人”。从制度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让企业阳光温暖每一位员工,鼓舞员工奋发有为,激励企业开拓前进,要增强全体员工学习和遵守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身心投入到公路建设中去。
五、总结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综合的过程,牵涉到方方面面。工程管理人员不仅要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懂施工、懂经济、懂设计,并且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项目成本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合理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公路工程的顺利完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包括收费高速公路(含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性高速公路)和免费高速公路。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高速公路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绿化市容、水务和交通港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信息公开)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高速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收支情况。第二章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五条 (建设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保证合理的建设周期和施工工期。
对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对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填埋沟渠、调整地面通道的,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八条 (附属设施建设)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建设监控、收费、通信、超限检测、交通量观测、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等附属设施。本市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 (路网信息系统建设)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市高速公路路网管理信息系统。
高速公路试运行前,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接入路网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的联网测试。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铺设的通信管道,其冗余管道容量应当留作路网管理信息系统扩容、升级之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将上述管道容量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承担重新铺设通信管道的费用。第十条 (非高速公路设施的移交接管)
高速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移交下列设施,所在地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接管、养护:
(一)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
(二)下穿高速公路的通道及其泵站;
(三)连接收费站与其他道路的通道等设施。第十一条 (养护管理要求)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经常性养护,使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实施养护作业,提高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水平。第十二条 (年度养护运行计划)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护标准和定额,落实养护所需经费,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运行计划。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免费高速公路的年度养护运行计划,应当经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年度养护运行计划,应当书面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组织实施。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养护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的建设,由交通运输部及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流程管理:根据高速公路的重要性,如被列为国家或交通部重点工程,其招投标由交通运输部直接负责,其他高速公路的招投标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各交通运输厅或各省公路局)负责。
招标投标的具体流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1、项目立项;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买卖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挂号报建;3、建设单位招标资历。二、编制资历预审、招标文件文件:1、编制资历预审文件;2、编制招标文件;3、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4、招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情况明确招标有效期,不宜过长或过短。执行组织和收购人必须在原招标有效期截止前要求招标人延伸有效期。
拓展资料:
1.高速公路,简称高速路,是指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代和不同的科研学术领域有不同规定。根据中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行驶、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设计速度每小时80至120千米截至2018年12月28日,中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14万千米,位居全球第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简称交通运输部,英文: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MOT。交通运输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是根据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交通部的基础上组建的,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均在此次“大部制”改革中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统一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省高速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并商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及服务区内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持现场秩序,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并依法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第二章 建设和养护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及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迁桥梁、渡槽、管道、杆线、电力和通讯设施等以及对其他道路设施造成损害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应当实行特许经营。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与依法成立的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文本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可以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第十二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经营管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委托管理规范,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污水排放,降低交通噪声,恢复山体植被,做好公路绿化,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第十四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高速公路路网标志、标线的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变更调整方案,科学合理地引导交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清晰、准确设置高速公路标志、标线。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巡查,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修复;遭受重大损毁,交通严重受阻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报请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保障高速公路高效、安全和畅通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高速公路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内从事行政管理和其他作业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主管机关,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路政、收费、通讯监控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高速公路管理。第四条 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机关,负责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自治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条 除依法缉查犯罪嫌疑人外,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第六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主管机关或者经营者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干线公路规划和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高速公路发展规划,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在建设时应当划定养护料场和取水处。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可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公路建设基金;
(三)依照国家规定发行公路建设股票、债券;
(四)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收益;
(五)特定的土地开发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收益;
(六)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投资;
(七)国内外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八)国家和自治区允许的其他方式。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和维修作业,必须在作业地点设置施工、限速和导向标志,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其车辆、机械应当有明显的标志。
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的限制。第十六条 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作业人员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标志,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机械和作业人员。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做好高速公路隔离带和两侧的绿化工作,改善和美化行车环境,保持高速公路的整洁、美观。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保护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破坏、侵占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和预留用地的违法行为。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预留用地的地面或者地下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高速公路管理、服务性设施除外)。需要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拆除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无条件拆除。
高速公路预留用地内原有经合法审批建设的永久性工程设施,在设施改造或者大修时由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拆迁。其拆迁费用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损毁、污染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种植作物;
(二)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拆除、移动公路设施;
(三)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
(四)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五)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纵向中心轴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爆破、筑坝;
(六)在高速公路挖方同侧边坡上方、隧道洞口边坡上方以及隧道洞口的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爆破、采石、采矿和取土;
(七)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地堆放物品、取土、采矿、挖砂、爆破;
(八)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用地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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