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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风电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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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制定和实施新能源发展战略是当务之急,我国应尽可能的使用清洁能源来代替传统化石能源。而在众多清洁能源中,风能作为典型的清洁能源具有明显的技术经济性。作为可再生能源,风能具备可靠性高、成本较低、技术成熟等优点,近年来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得到快速发展,并开始在能源供应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对风电产业来说,制约风电发展的关键因素仍然是经济性方面,风电机组的运行和维护也缺乏可预见性的管理体系,而风电的传统成本计算仅限于投入和产出的估算和计量,没有考虑环境外部成本。风电项目初始投资多,运行维护成本高,运行时间长,要求项目管理者应使用合理的管理方法对风电设备进行管理。因此,对我国风电成本的构成进行分析、研究影响风电成本的因素、探讨降低风电成本的途径进,有助于促进风电产业良性发展、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和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风力发电成本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结合我国风电项目现有的成本分析与管理方法 第一:设备价格贵,相比每MW的装机费用。
第二:每个风杆都有一台发电机,发电机费用贵。
第三:设备安装的环境一般在野外和海面,施工费用高。
第四:运营成本高,因为风力机组全部都是小型机组5MW左右,发电成本高。
第五:受自然环境的影响等等
风力建起来。国家补贴后,才能活下来
以1.5MW风力发电机组为例。
1、塔筒的重量为130T到150T,价格多少可以算算,大约在150万左右。
2、控制系统是被国外厂家控制,大约为50万
3、轮毂和机架是铸件,大约20T
4、风力发电机组发的电不是标准的50Hz的电,需要变频。变频成本大约60万。
5、变桨机构的成本大约50万。
6、发电机功率为1500KW ,大约为60万。
7、如果需要齿轮箱,齿轮箱的价格大约是150万。
8、最主要的是桨叶,3个桨叶为18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可以生产,但是设计基本上在国外。
9、变桨轴承和偏航轴承也要50万。
这还不包括一些零零散散的小部件。风力发电机组的报价一般是不包括塔筒。以上的价格还是国内产品,进口产品基本上贵30%。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及海上风电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具体程序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核准具备建设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公开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未纳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按年度对全国海上风电核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调整的'建议。
第十五条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海底电缆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路由调查勘测及铺设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海域海岛使用
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一般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宽为界计算;其他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各种用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核准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应在开工前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六章 施工及运行
第二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自动化风电机组监控系统,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传送风电场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长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资源、海洋环境等数据,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视实际情况,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 海上风电设计方案、建设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海上风电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并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自动失效。
风电运维的工作内容有:
1、负责工程项目风力发电机组的现场调试和运行维护;
2、负责工程项目现场风机运行过程的问题消缺和故障记录;
3、完成运维项目风力发电机的定期维护、日常检修、日常维护;
4、提交风力发电项目现场运行分析报表,拟订检修工作计划、备品备件计划和耗品采购计划;
5、负责项目现场物资的备件管理;
6、分析、整理现场运行记录,并提出改进建议;
7、进行现场风电机组的运行研究,优化风机运行性能。
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篇 季节性施工措施
第二篇 文明施工作业指导书
第三篇 工程防护措施
第四篇 质量信息反馈细则
第五篇 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管理制度
第六篇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篇 工程回访和工程保修
第八篇 消除质量通病预防措施
第一篇 季节性施工措施
目 录
一、 冬季施工措施------------------------------------1
二、 雨季施工措施------------------------------------3
三、 夏季施工措施------------------------------------4
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根据本公司对下属各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各项目部“齐抓共管”把好工程质量关,特制定如下季节性施工措施:
一、冬季施工措施
1.1当室外平均气温低于+5℃,最低气温低于-3℃时,各分项工程均应按冬季施工要求施工,确保砼在受冻前的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30%。
1.2在砼中掺入早强剂提高砼的早期强度,增强砼的抗冻能力。
1.3备足一定数量塑料薄膜和石棉被等覆盖物,用于覆盖新浇砼。
1.4延长砼构件的拆模时间,利用模板蓄热保温。
1.5冬季施工中须用的材料应事先准备,妥善保管;使用的砂、石中不得含冰、雪等结块;须用热水拌和砼时,热水温度不得大于80%。
1.6钢筋焊接时应尽可能避开低温天气,以防接头冷却太快产生液断,闪光对焊采用玻璃棉覆盖保温约3~5分钟,电渣压力焊采用延长拆除焊接盒时间的办法进行保温。
1.7冬季施工期间,应注意收听天气预报,低作业尽量安排在天气相对较暖的时间进行。
1.8对已浇筑的砼要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测温工作,并做好测温记录,测温时间为浇筑后6小时、12小时、18小时、24小时,严密监视气温变化,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砼被冻坏。
冬季施工的准备工作
1、明确冬季施工项目,编制进度安排。
因为冬季气温低,施工条件差,技术要求高,费用要增加。为此,便于保证施工质量,而且费用增加较少的项目安排在冬季施工。例如安装、打桩、室内粉刷、装修、室内管道、电线铺设、可用蓄热法养护(可加促凝剂)的砌筑和砼工程;对费用增加很多又不能确保施工质量的土方基础工程;外粉刷、屋面防水、道路,不宜安排在冬季施工。
2、做好冬季测温组织工作,落实各种热源的供应渠道,保证冬季施工的顺利进行。冬季昼夜温差大,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应做好组织测温工作,要防止砂浆、砼在凝结硬化前受到冰冻而被破坏。冬季到来之前,安排做好室内的保温施工项目,准备好冬季施工用的各种保温材料和热源设备的储存和供应,如先完成供热系统,安装好门窗玻璃等,保证室内其他项目顺利施工。
3、做好室外各种临时设施的保温、防冻工作。如做好给排水管道的保温工作,防止管子冻裂。要防止道路上积水成冰,及时清理道路上的积雪,以保证运输畅通。
4、冬季到来前,储存足够的材料、构件、物资等,节约运费的支出。
5、做好停止施工部位的安排和检查,例如基础完成后,及时回填土至基础同一高度;沟管要盖板;砌完一层砖后,将楼板及时安装完成;室内装修抹灰要一层一室一次完成,避免分块留尾,室内装饰力求一次完成,如必须停工,应停在分层分格的整齐部位;楼地面要保温防冻等。
6.加强安全教育,严防火灾发生,落实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经常检查落实情况,保证各热源设备的完好使用,做好职工培训及冬季施工的技术操作和安全施工的教育,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雨季施工措施
2.1砌筑工程:砖在雨期必须集中堆放,不宜浇水砌墙时应干湿合理搭配,如大雨必须停工时,砌砖收工时在顶层砖上覆盖一层平砖,避免大雨冲刷灰浆,砌体在雨后施工,须复核已完工砌体的垂直度和标高。
2.2砼工程:模板隔离层在涂刷前要及时掌握天气预报以防隔离层被雨水冲掉,遇到大雨时,应停止浇筑砼,已浇部位应加以覆盖。
2.3抹灰工程
(1)雨天不准进行室外抹灰,至少能预计1-2天的天气变化情况,对已施工的墙面应注意防止雨水污染。
(2)室内抹灰尽量在做完屋面后进行。
(3)雨天不宜做罩面油漆。
2.4所有的机械棚要搭设牢固,防止倒塌漏雨。机电设备,采取防雨、防淹措施,安装接地安全装置。
2.5材料仓库应加固,保证不漏雨,不进水。
2.6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在建筑物四周做好排水沟,开挖沉淀池,
通过水泵排入总下水道内。
2.7如遇暴雨和雷雨,应暂停施工,尤其是塔吊遇到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时应停止作业。
一、夏季施工措施
1、砖块要充分湿润,铺灰长度相应减小。
2、屋面工程应安排在下午3点钟以后进行,避开高温时间。
3、对已浇筑的砼及时用草袋覆盖,并设专人浇水养护。
4、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适当调整休息时间,避开高温施工。
5、做好防台防汛工作,遇有六级以上台风,禁止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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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程安全管理
第一节 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1.1 总则
1.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风电公司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1.1.3 风电公司和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参建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1.1.4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1.1.5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1996),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1.1.6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在现场的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
1.1.7 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电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1.2 安全管理目标
1.2.1 风电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七种事故:
——不发生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设备机械损坏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 ——不发生质量事故; ——不发生火灾事故;
2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水淹厂房事故; ——现场不发生交通事故;
——现场不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1.3 安全管理责任制
1.3.1 风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3.2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1.3.3 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4 安全管理职责 1.4.1 风电公司的职责:
1.4.1.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1.4.1.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4.1.3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1.4 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1.4.1.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1.4.1.6 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
1.4.1.7 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1.4.1.8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生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 1.4.1.9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1.10 对承包商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
1.4.1.11 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 1.4.1.12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1.4.2 项目安生部的职责:
1.4.2.1 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1.4.2.2 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3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1.4.2.4 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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