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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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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以工代赈和扶贫开发工作健康发展,保障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以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参加工程建设为前提,国家以适当的劳动报酬予以赈济。第三条 以工代赈工作必须坚持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原则。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在地域上主要安排用于贫困县的贫困乡、镇和贫困片区,兼顾非贫困县的贫困乡、镇和贫困片区。
在投向上重点解决乡村公路、航道整治、码头建设、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含水利灌溉设施、水保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人畜饮水、小水电及输电线路)和发展以“四园三场”为主要内容的绿色工程开发以及其他国家要求安排的建设内容,在一定时期内兼顾安排一些水利、交通、商业网点的水毁修复和农村电话建设。第五条 以工代赈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同级主管计划部门会同水利、交通、农经、财政、银行等部门具体实施。第六条 以工代赈规划按照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脱贫目标编制,并具体落实建设项目。第七条 以工代赈规划由各级计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水利、交通、扶贫、农业、林业、邮电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和报批。第八条 以工代赈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分为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单项骨干工程项目、小型分散项目三种类型。其中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要体现综合开发,连片治理的指导思想,通过一个具体项目的实施,使项目片区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第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第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总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总投资计划主管部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列入年度计划:
(一)经过审批的规划中的项目;
(二)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总的投资组成已基本明确,项目负责人明确。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全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安排程序如下:
(一)首先保证国家直接安排的项目资金和计划调剂资金;结合我省实际,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一个分地区分行业的控制指标,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二)各地(州、市)根据省确定的控制指标和安排原则,结合本地(州、市)的规划,由计划主管部门牵头商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州、市)的年度计划,上报省计划主管部门。
(三)省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州、市)上报的计划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平衡意见,编制全省当年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单项骨干工程项目及小型分散项目依据涉及的建设内容,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的统一要求建立和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各地(州、市)县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以简报形式反映项目实施中的情况。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由相应的审批单位牵头,按照基建程序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要有同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兑现全部工程费用。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项目性质,分别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进行维护和管理。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加强对以工代赈项目的财务管理。以工代赈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节约开支。要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控制资金的使用,实行按建设进度拨款。第十八条 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物资包括工业品和粮油等。工业品采取发放购货券的办法,粮油采取由省统一转化为现金的办法用于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第十九条 工业品购货券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监制,采取一次性等额印制,根据工程进度由省到地(州、市)分批逐级发到县。
购货券只能使用一次,不准在社会上流通。第二十条 商品供应部门供应工业品后,收回的购货券应立即裁角作废。购货券使用有效期满后,由县工程主管部门将购货券全部清点无误后,填写销毁购货券报告单,由当地人民银行、计委等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到现场监督销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第五条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第九条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第五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第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前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资金规模、安排原则、建设内容、工程效益及项目备案表等。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参照各省贫困地区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水平、受灾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各省的年度建议计划,编制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其它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互相衔接。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按照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当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第十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扶贫措施。第三条 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国定73个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主要是扶持这些地区的贫困群众建设基本农田(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县、乡公路和经济开发道路,发展畜牧业,种植经济林果,改善农村通讯条件,进行“绿色希望工程”建设。第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围绕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到2000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总目标,组织实施建设计划、资金计划、项目计划。第五条 以工代赈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办在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以工代赈工作。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六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有关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省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地、县,协调同级各有关部门,结合以工代赈扶贫攻坚中长期规划,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第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编制从县级开始,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抄报省级有关业务部门。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对地州市上报项目计划中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以工代赈办;省以工代赈办根据地州市上报项目计划和业务部门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查,综合平衡后提出计划草案,经省计委领导审查,报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正式计划下达。同时抄送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第八条 各地编制以工代赈年度项目计划资金规模,按上年度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下达计划数的120%编制。行业规模比例亦参照上年度省实际下达的规模比例分解。第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上报时间,县级在上年11月底前上报到地、州、市计委(以工代赈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地、州、市12月底前上报到省以工代赈办和业务主管部门。省的项目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下达到地(州、市)县,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第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省以工代赈办批准后方能调整。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由各级计委(以工代赈办)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第十二条 建设规模在3000亩以上的连片开发农田(地)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小型水利项目,路段总长30公里以上的县乡公路、经济开发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参加评审,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初审意见,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行文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省计委(以工代赈办)参加会审,经省计委会签,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批复。限额以上项目经可研初审、初设会审通过后报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批准列项。限额以下项目,由地县计委(以工代赈办)组织评审和批复。未作前期工作、没有经过计委(以工代赈办)审批的项目,不纳入省以工代赈年度项目计划。第十三条 计委(以工代赈办)是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地方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好项目计划。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主要靠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来完成,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需要招标施工的项目,要实行投标招标,坚持工程质量监测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强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计划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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