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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境外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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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第三条 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第二章 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第八条 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第九条 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单位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具备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格。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标后应当共同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第十条 根据立项要求或实施管理实际情况,如技术援助项目涉及由唯一供货单位提供的物资或唯一服务单位提供的专利、专有技术服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提前与相应物资或服务提供单位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并监督相应物资或服务提供单位向所有竞标单位落实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货企业和专利或专有技术服务提供单位签订内部分包合同,并将分包的物资或服务任务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纳入技术援助总承包责任范围。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实施任务通知函。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凭实施任务通知函办理技术援助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物资的检验通关。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进行转包,也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关键性或主体性工作任务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单位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或非主体性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技术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择和分包金额应当在技术援助项目投标书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单位应当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当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合规分包不排除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义务。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第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审批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三条 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第九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谈谈国外工程项目管理中成本控制
对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寻求最大化的经营效益,是国外工程项目施工中成本控制的主要目的。施工过程成本控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人员必须要依照制定好的计划成本以及成本预测和每个项目中的成本核算,对统计核算、业务核算以及会计核算的要求需严格遵循。
【摘要】 随着国外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工程建设的发展也越来越快,在一定程度上使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得到很大的提升,也给企业带来了强劲的综合竞争力。本文将先对国外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再重点探讨如何有效的控制项目成本。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 成本控制 措施
现阶段,国外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慢慢成型,很多企业都了解到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来说,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而且现阶段有很多的施工企业都将控制施工项目成本作为推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何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是需要重点分析的内容。
1国外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控制中所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国外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很多成本控制上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工程建设发展,下面我们来重点了解。
1.1市场因素变动过快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快速变动是一个重要的特征。尤其是现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是施工工人的工资标准、施工队伍还是原材料上都在进行不断的变化,甚至有些连工程项目和施工条件也在不断的进行改变[1]。因为目前市场上各种因素的不断改变,给企业发展造成了不少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控制成本的难度大大增大。所以要求项目成本控制也能随着市场因素的'改变而进行相应的变化。
1.2成本控制方法选择不当
在建设企业成本控制过程中,成本控制方法的选择是个很大的难题。因为现阶段有很多建设企业所选用的成本控制方法不当,造成成本控制的效果不是很好,而如何正确的选择成本控制方法,首先必须要对围绕盈利进行选择,不要仅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考虑,这样选择出来的成本控制方法在一定成本上会造成成本控制难度的大大增加,最后有可能造成成本控制工作失败[2]。
1.3成本控制标准不当
在现阶段,一般国外工程建设项目基本都通过市场行为对建设施工队伍进行选择,而市场行为也就是常说的招投标。因为一般的竞标价将企业的经济效益已经压的非常低,如果在制定成本控制制度时把竞标价作为成本控制的标准,那么建设企业就会因此形成较大压力,甚至有时还会因成本的原因导致很多机会白白丧失掉,在一定程度上使成本大幅度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建设企业的压力。
2国外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成本控制措施
上文已经对国外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控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我们来重点探讨如何有效的加强成本控制。
2.1事前成本控制
企业在项目建设工程中要想获取可观的利润,那么在其竞标之前就必须要提前预测国外工程建设项目,对其成本进行全面准确的预测,不仅如此,还要在基础比较合理的情况下对工程中的竞标价进行确定,以此来使企业利润得到一定的保障。
(1)人工费工作人员除了要将市场调研工作做好之外,还要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特点进行分析,最后将总结出来各部分的人工费用进行相应的核算[3]。
(2)机械费在整个工程建设的项目成本核算内容中,机械费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在核算机械费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根据机械的不同而进行相对应的核算。
(3)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一般包含项目部的管理以及现场的管理两个部分,现场的管理主要是根据管理人员、气候状况、现场环境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等条件来进行核算。
(4)材料费在所有的价格因素中,材料费用是变动最大的,也是变动中相对较大的一个因素。而在材料价的变动中一般是以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动而进行变动,如果要保证材料价格比较合理的话,工作人员就必须要对市场进行认真的调研。对市场行情进行一定的把握后再对材料价格进行合理的确定。
(5)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对国外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地理环境以及施工合同中的要求必须要严格执行,对施工方案合理的制定一般包括施工工期、施工费用、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条件等方面。再则就是要依照施工现场中的条件以及施工要求对施工中所需机械进行合理选择,最后就是要针对施工方案中的要求对施工顺序进行合理安排,使工程的项目建设可以顺利完成。
2.2事中成本控制
(1)合同控制在成本控制中,合同控制作为一种常见的控制方式,主要是将合同控制建立在资源基础上,对于双方的成本控制都有很强的约束力,最后将成本控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进行具体落实,以此对施工的进度以及质量进行不断的加强与控制。
(2)施工过程成本控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人员必须要依照制定好的计划成本以及成本预测和每个项目中的成本核算,对统计核算、业务核算以及会计核算的要求需严格遵循。对项目成本形成过程及对成本高低有影响的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对经营管理的模式不断进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成本得到有效降低。
2.3事后成本控制
工程建设后期,对于成本控制,建设企业必须要进行非常系统的总结,对每个企业所适合的成本控制措施进行分析,以此制定与企业实际相符的成本控制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为今后的建设项目提供成本控制的依据,这样不仅能有效增加投标竞争中的把握程度,还能明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广度与深度。
3结语
综上所述,对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寻求最大化的经营效益,是国外工程项目施工中成本控制的主要目的,以价值原理为导向,将动态控制和科学决策进行有效结合,对成本控制中所有相关措施进行认真落实,这样就能有效控制项目施工的成本,促进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祝雪锋.项目成本管理及挣值法成本监控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2,14(05):144~145.
[2]常青,陶庆.浅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问题[J].价值工程,2014,13(07):69~70.
[3]白桦,尹海伟.海外工程项目管理中成本控制问题探讨[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14,03(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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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第三条 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在受援方当地采购的物资项目,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可以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援助管理事务。第七条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第二章 供货指导目录第八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原则和导向。
《指导目录》用于指导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含拟供货物清单编制)和立项工作。列入《指导目录》的援助物资应为本国货物,满足可标准化、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绿色环保、售后服务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关产品出口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并通过法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于受援方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的援助物资,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项物资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第九条 《指导目录》的编制应本着“科学合理、客观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规范产品的品名、海关HS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第十条 商务部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外援助需要及援助效果、技术标准变化等情况,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对《指导目录》内产品的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内容进行随时更新。第三章 项目采购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在经商务部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选定总承包企业。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
商务部制定项目的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标准,供编制项目估算和报价时参考使用。第十三条 物资项目项下某一项或若干项物资经立项确定由唯一供货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提前与唯一供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并监督唯一供货企业向所有竞标单位落实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货企业签订内部供货合同。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下达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第十五条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涉及的部分物资采购、配套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或其他技术服务任务有特殊经营许可或专业技术资质要求,而拟投标的总承包企业自身资质不能覆盖的,可以分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合作承担,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定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第十六条 商务部审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与受援方确认项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按照确认的供货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计外资〔1991〕1271号),为做好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烟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下同)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工业及商品流通(卷烟批发、烟叶收购、物资供销、对外贸易等)企业。烟草系统企业指烟草行业财务关系上划中央财政的工业及商品流通企业。第三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第四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须经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属于烟草系统企业的项目,由国家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国家计委备案或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烟草行业非系统内企业的项目,在国家局提出核准意见后,按其隶属关系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抄国家局备案。第五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的合同和章程,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属于烟草系统企业的项目,按其审批权限在国家局审批或由国家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属于烟草行业非系统内企业的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抄国家局备案。第六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时,用于投资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都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前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评估;对投资的非国有资产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评估。烟草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烟草系统企业用国有资产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经营和向境外投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国烟办〔1992〕第3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未附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审批。第七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时,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烟草系统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产权登记手续,由国家局转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第八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所需出口的烟草专卖品(包括用于作价投资的实物),须执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的统一对外报价,并委托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公司代理出口业务。第九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的境外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分阶段及时向国家局反馈情况。在项目的合同及章程批准后,有关项目进展的书面报告,应于下一季度的前十日内送达。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当年经营情况的文字说明,应于下一季度首月25日前和下一年度4月30日前报送到;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缓报。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上述各项材料,在上报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时均须抄报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第十条 烟草行业企业的境外企业如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变更股本、撤销或再投资等,均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增资后成为限上项目的,要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烟草行业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凡由国家局审批的项目,除有特殊情况外,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送审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限额以上及其它不由国家局审批的项目,国家局应在六十日内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对在地方审批的限下项目,国家局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抄送的审批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执行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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