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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残联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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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承接残联项目属于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残联属于民政部门管理。民政部门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残联属于群团组织,是参加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残联机关的人员都是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各个街道办事处都有民政部门,当事人需要帮助可以去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湖南省募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促进慈善事业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发展慈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民间运作和非营利的方针。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法、诚信的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以募集、捐赠财产或者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赈灾、扶老、济困、助残、救孤等活动。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本辖区内开展的慈善活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指导、协调和相关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相关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开展慈善活动。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
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市、县(市)民政部门许可后,可以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以下简称“慈善公募”)中,捐赠的物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批量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捐赠专业器材的,应当组织生产销售者做好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捐赠食品、药品的,应当具备产品质量合格、有效期限和其他相关证明。第七条 在慈善公募活动中,捐赠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捐赠承诺;募捐人应当通过网站、电视或者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受捐情况和捐赠人履行捐赠承诺的情况。第八条 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建立募集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核查、评估、反馈等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公募募捐人或者受捐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上述机构应当配合。第九条 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向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支持募捐人对所募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章程等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十条 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财产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应当规范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款物,建立救助档案,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财产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时,不得将与本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受益人,但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确需救助的除外。第十一条 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建立救助项目管理制度,对需要救助的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救助项目库,明确项目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救助程序。各个救助项目的财物应当专账管理、专项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救助项目进行捐赠,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救助活动。第十二条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面向本单位、本社区(村)等特定人群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和民间互助性的捐赠活动。
捐赠人要求查询或公开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活动组织者应当配合。第十三条 慈善活动中,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可以是资金、物品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捐赠的财产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捐赠人应当配合,所需手续费用由捐赠人与募捐人协商解决。
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县残联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县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代表残疾人利益,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体活动、用品用具供应、残疾预防;承担县政府、残工委日常工作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具体工作领域:
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建设、法制建设等。
⑴ 康复主要工作包括:完善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以社区和家庭为重点,广泛利用社区资源,开展各类残疾人康复训练;针对残疾人的迫切需要,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为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等;提供残疾人特殊用品和辅助用具,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增强能力;广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和安全意识。
⑵ 教育主要工作包括: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普通教育,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采取减免有关费用、提供助学金、动员社会力量等多种形式,资助贫困残疾学生。
⑶ 劳动就业主要工作包括: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做好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就业工作,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做好《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加强管理和使用。
⑷ 扶贫主要工作包括: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计划;开展残疾人专项扶贫;推行小额信贷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包、带、扶。
⑸ 社会保障主要工作包括:将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通过专项社会保障措施和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⑹ 文化体育主要工作包括:社会公众文化场所对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提供文化服务;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和竞技体育,增进残疾人与社会的理解和沟通。
⑺ 法制建设主要工作包括: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各级政府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开展执法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⑻ 组织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专门协会积极开展活动;开展残疾人自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
⑼ 社区残疾人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权益保障等服务。
⑽ 环境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和残疾人事业,倡导和谐友爱、团结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培育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贯彻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推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方便残疾人出行和使用公共设施;通过为影视剧等加配字幕,增加盲人有声读物或场所等措施,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获取信息和与社会其它成员交流提供便利。
根据中央教育扶持政策,凡“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或学生,都可以申请各类教育补助金。这是一条总原则。各地为贯彻落实中央政策,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同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或办法。可以提出申请,但具体家庭能否得到教育补助,则只能依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后明确。从法律上讲,爷爷奶奶不是孙子女教育、抚养的法定义务人,他们身有残疾并不是获得教育补助的法定事由,但如果因此导致孙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则应当给予孙子女教育补助。
为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扶持政策,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纷纷出台实施细则或办法。例如,2016年《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教育扶持资金补助对象则为: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及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儿童、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 根据合肥市的暂行办法,从幼儿园到研究生直至就业,当地身有残疾的学龄前儿童或学生,都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补助。因此,具体对每个家庭,能否享受教育助学金,还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可以查询当地教育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参照合肥市的暂行办法,从法律上讲,爷爷奶奶不是儿童的法定抚养人,他们身有残疾并不是给予其孙子女教育补助的法定事由。原则上,补助的对象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或学生,各地政策不一,是否符合当地的政策,仍然要按当地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
附:合肥市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参考)。
1、对合肥市市区公办、民办幼儿园(看护点、托幼机构除外)入学的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市级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市)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补助标准由县(市)自行决定。
2、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由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学年500元给予补助。中职、普通高中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学年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3、入学前为合肥市户籍的,全日制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则按照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3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入学前为合肥市户籍的,全日制高校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大学生按照大专生2000元、专升本1000元、本科生3000元、研究生4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4、残疾人参加国家承认学历成人高等教育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还可以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已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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