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网友投稿 473 2022-10-19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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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审核把关

(一)规范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在前期工作阶段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规划选址阶段要优化工程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初步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三)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

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体量公众建筑、超高层建筑和重点地段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四)落实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委托咨询评估的,必须先完成委托咨询评估程序,再作出审批(核准)决定。评估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估,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评估质量评价管理。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

(一)严格落实“项目四制”。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合理建设工期,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三)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

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随意缩减政府投资计划明确的投资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四)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将工程质量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质量相关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严格做好项目档案工作。

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三、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投资法规执法。

强化《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度执行,加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作为核查重点。

(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三到现场”,以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均要将工程安全质量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对于发现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地方安排的政府投资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管。

(三)发挥审计、督查等监督作用。

积极配合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管理的审计、督查等。对发现的工程安全质量等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四)加强社会监督。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施工现场公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反映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要按规定认真核查处理。

四、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

(一)加强安全质量事故惩戒问责。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质量问题惩戒问责。

对于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惩戒。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2021年6月19日

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建当事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县以上水利、能源、交通、邮电、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省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其中省属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除由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外,省政府确定的分管领导也应负责。地(市)、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市、区)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五条 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克扣。

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制度,对资金使用不当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和发放贷款;对连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计划部门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并暂停审批新上项目。

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国家投资、融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七条 任何地区或部门不得强行指定中标单位,选定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属于同一经营实体或由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第八条 鼓励各参建单位开展合理化建议和优化设计等活动,鼓励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材料。对提高工程质量并节省投资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前期管理第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第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专家评估论证后,才能上报审批。

编制单位应当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责任,咨询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具有管理相关建设项目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及其派驻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的素质必须满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或竞争择优方式选定。

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并对所提供的勘察资料承担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报批制度,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计划部门应当及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会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审查。

项目管理的办法

关于项目管理的办法

引导语:项目管理是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你知道它的制度有关规则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项目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篇一:关于项目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篇二:关于项目管理的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工程部是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

2、各专业施工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施工区域内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员工管理负全部责任。

3、项目部建立、健全施工准备工作的责任制度和检查制度,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逐项落实,形成施工准备情况汇报制度。

4、项目部负责全场性、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的检查,施工队、分包单位负责对承担工程和检验批的施工准备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项目部工程部汇报。

5、施工准备检查主要应落实必须的技术和物质条件,统筹安排施工人力、机械、材料等。对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道路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周密安排。专业施工单位应将安排结果填写JX012《施工准备情况报告》,书面向项目部汇报。

6、项目部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理顺工作程序,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惩处违反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施工操作规程,野蛮施工和不服从管理的施工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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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再提“限高”: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

近日,我国不再建设500米以上高楼冲上微博热搜榜,超高层建筑成为网友们共同探讨的话题,从网友评论来看,大家对于建筑限高普遍表示支持并发表了自己的思考。超高层建筑以非“建筑”的形态,再一次成为了人群的焦点。

据了解,热搜源于近期再次被写入官方正式文件中的“限高令”。7月1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 治理“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严格限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据媒体统计,这是自2020年以来,第四次明确提到城市建筑“限高”的政策。

2020年4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其中提到“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2021年10月,住建部和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建筑”。

除国家层面外,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执行细则。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严控各地“天际线”高度,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天际线与建筑高度控制进行了要求。规定指出,城市建设应充分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通过相邻街坊及街坊内部的高度设计,形成“成组成团、疏密有致、丰富有序”的城市天际线景观。住宅建筑除历史遗留项目外,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0米等。可以看到,“限高”正逐渐成为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关键词”。

住建部重申“限高令”,“面子工程”可以休矣

9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公布《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限高令”。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事实上,近两年,“限高令”一直在被反复提及。2020年4月27日,住建部和发改委两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中就提及严格限制各地盲目规划建设摩天大楼。不久前的2021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要求加强超高层建筑的审批和严控把关质量安全。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再次强调了审查、备案审核的要求。比如,审批超高层建筑应“确保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而对于25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还“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各地的超高层建筑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从过往经验来看,超高层建筑确实面临着“高处不胜寒”的问题。曾经,上海胶州路高层住宅失火就暴露了高层建筑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难题。而在近期的郑州特大水灾中,超高层建筑在断水断电的情况下也成为困住居民的“孤岛”。

不仅如此,超高层建筑也有可能加剧城市交通拥堵,加剧城市“热岛效应”,形成光污染、高楼峡谷风,这都是从严审批超高层建筑的原因。在各地的超高层建筑“上马”的时候,要更加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的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而不是追求“面子工程”“贪高求大”。

本次《征求意见稿》也指出,我国超高层建筑的建设使用,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城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高度第一、形式奇特,脱离实际需求,抬高成本投入,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按照不同的城市能级来“限高”,也反映出超高层建筑“因城施策”的思路。在城市宜居的思路下,更安全、更生态、更舒适成为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

最后,从房地产企业角度来说,我国“收紧”超高层建筑的审批,也意味着房企要在布局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当超高层建筑不再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面子工程”时,房企也将朝着更加“让城市更宜居”的方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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