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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涉外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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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 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表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抄报国家环保局和项目所在地省、市环保部门;
7、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预审,将预审意见和修改确定的两套环评报告书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省级环保部门应同时向国家环保局报送审查意见。国家环保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8、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
9、国家环保局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能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有些行业,可包括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3、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按审查权限由国家环保局或国家环保局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2、环保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保投资。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政府环保部门;
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转记录,并应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环保工程的预验收;
5、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6、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环保局参加或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涉外项目管理
涉外项目除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执行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
执行层员工拿到PMP,有专业背景的通常会做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管理办公室从事支持和项目整体管理工作;如果本来已经是在管理层,那就看公司对项目和项目经理的重视程度,大型企业通常会比较喜欢让有PMP资格的高层参与涉外项目的营销开拓和管理工作,比如市场部总监。
PMP不是职称考试,也不是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所以和工作岗位没有必然联系,只能作为晋升的辅助条件,关键还是看你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公司对PMP的认可程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进行审查、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涉外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利、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海关、出入境口岸和邮政、电信枢纽;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人员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
(三)宾馆饭店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前,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前,应当征询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申请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或者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开展建设活动。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三)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性质、使用功能、选址等的说明;
(四)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报表列明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充的材料。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选址和用途;
(二)通信、网络、境外卫视等系统、设备、设施;
(三)国家安全防范措施;
(四)国家规定的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理由和期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出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经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后可符合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防范的书面要求,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书面承诺后,与其签订《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出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二)无法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拒绝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作出不予同意的审查决定,并书面告知其不予同意的理由。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设费用纳入项目预算。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妥善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不得毁损、拆除、擅自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所有权人将房屋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境外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建设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登记。第十五条 将房屋出租、出借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自订立合同或者交付使用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认为出租、出借的房屋不适合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应当要求出租人、出借人停止出租、出借行为。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商、外经贸、公安、建设、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规定采集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并共享;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涉外建设项目,是指供外国人、境外人员及其组织居住、工作或经常进行活动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
保密、计划、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信息产业、外经贸、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旅游、外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第五条 以下涉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信息网络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 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内容:
(一)项目选址;
(二)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
(三)通讯设备、设施和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以及闭路监控设施的技术要求;
(四)信息网络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在下列机关、单位和重要设施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涉外建设项止,应符合国家规的限制距离:
(一)省、市、州的重要国家机关和涉密机关;
(二)国家重点国防科研院所、军工生产单位、重要通讯枢纽等;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第八条 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涉外建设项目时,应将有关申报材料送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国家安全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作为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外建设项目的依据。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涉外建设项目中有关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列入建设项目内容,纳入项目预算。
涉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加验收。第十条 涉外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防范规定。第十一条 涉外建(构)筑物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比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限制距离内的涉外建(构)筑物,应改变涉外用途或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和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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