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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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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资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中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以及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
(三)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需实施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项目;
(五)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六)扶贫攻坚对促进民族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建在本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确定。第二章 管理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编制一次计划,分投产项目、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投产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后,其未完投资和收尾工程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自动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开工项目,待项目获得批准开工后,正式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第五条 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每年10月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第六条 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有对本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公益性项目,应当组建相当于法人单位的建设组织机构,承担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同时具有相应的权利。第八条 根据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各级政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进度,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和同步到位。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中的材料、设备、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若有不合理收费和非法阻碍省重点工程实施的情况发生,建设单位可向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及设备储备资金。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经土地部门批准,涉及林木砍伐的,必须依法报经林业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以及电力、供水、交通、邮电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生产用电、用水,大件设备运输、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省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可研、初设、开工等报告。省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转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开工报告;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参与审批和审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开工条件审查;组织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概算核查及概算调整审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问题;按年度计划检查督促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月汇总省重点建设情况报送国家计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近两年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长,项目数量和项目类型不断增加;一些项目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管理链延长;国家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农业建设项目在运行和管理中暴露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的发挥。在新形势下,项目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监管任务日趋繁重,以投资计划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加强项目管理的需要,亟需在制度上对项目建设和管理予以规范和完善。各地也多次呼吁,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规范农业战线、农村社会、广大项目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活动。
根据部领导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展计划司自2003年10月起,开始着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2003年11月在全国农业计划工作会议上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2004年3月份再次征求我部相关司局和12个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部有关行业司局的意见;4月份在政策法规司的主持下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草案。二、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项目管理由计划管理为核心向全方位的项目管理转变。将《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更名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在继续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的同时,加强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二)统筹考虑,完善制度,建立农业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关于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一个基础性、纲领性规章。配合该规章,制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四个管理规定,综合形成农业项目管理框架体系。
(三)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下放部分项目管理权限,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按照权责统一、管理高效、加强监督、运行有序的原则,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和责任,将更多的项目管理权责下放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效率。
(四)精简内容,突出重点,细化规定。精简《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对应由《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的,或配套规定不再涉及的内容,由《项目管理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可由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具体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
(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强调落实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各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中各自应负的责任。
(六)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衔接。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对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管,对全额或主要由中央投资的项目按照原程序、原办法审批,但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三、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农业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职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主要是项目归口管理,包括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项目实施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分别将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包括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年度计划下达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提出了具体要求。
改进投资计划下达方式,既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也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大量建设资金闲置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四)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期限问题。针对目前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导致建设期限延长,大量建设资金闲置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1.决策阶段的管理,DM-DevelopmentManagement(尚投有统一的中文术语,可译为项目前期的开发管理)
2.实施阶段的管理,即项目管理PM--ProjectManagement;
3.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的管理,即设施管理FM--FacmtyManagement。国际设施管理协会(IFMA)所确定的设施管理的含义,它包括物业资产管理和物业运行管理,这与我国物业管理的概念尚有差异。
扩展资料
决策阶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确定项目实施的组织;
2.确定和落实建设地点;
3.确定建设任务和建设原则;
4.确定和落实项目建设的资金;
5.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等。
设计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设计方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参与方,其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利益。由于项目的投资目标能否得以实现与设计工作密切相关,因此,设计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设计的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和设计的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投资目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1、总则 1.0.1 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有关各方的项目管理。 1.0.3 本规范是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明确企业各层次和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关系,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考核和评价项目管理成果的基本依据。 1.0.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自主创新,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1.0.5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 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不断改进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1.0.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 3、项目范围管理 3.1 一般规定 3.1.1 项目范围管理应以确定并完成项目目标为根本目的,通过明确项目有关各方的职责界限,以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1.2 项目范围管理的对象应包括为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专业工作和管理工作。 3.1.3 项目范围管理的过程应包括项目范围的确定、项目结构分析、项目范围控制等。 3.1.4 项目范围管理应作为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组织应确定项目范围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并对范围的变更进行检查、分析和处置。 3.2 项目范围确定 3.2.1 项目实施前,组织应明确界定项目的范围,提出项目范围说明文件,作为进行项目设计、计划、实施和评价的依据。 3.2.2 确定项目范围应主要依据下列资料: 3.2.3 在项目的计划文件、设计文件、 招标 文件和 投标 文件中应包括对工程项目范围的说明。 3.3 项目结构分析 3.3.1 组织应根据项目范围说明文件进行项目的结构分析。项目结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3.3.2 项目应逐层分解至工作单元,形成树形结构图或项目工作任务表,进行编码。 3.3.3 项目分解应符合下列要求: 3.3.4 工作单元应是分解结果的最小单位,便于落实职责、实施、核算和信息收集等工作。 3.3.5 工作界面分析应达到下列要求: 3.4 项目范围控制 3.4.1 组织应严格按照项目的范围和项目分解结构文件进行项目的范围控制。 3.4.2 组织在项目范围控制中,应跟踪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建立文档。 3.4.3 组织在进行项目范围控制中,应判断工作范围有无变化,对范围的变更和影响进行分析与处理。 4、项目管理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项目管理规划作为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应对项目管理的目标、内容、组织、资源、方法、程序和控制措施进行确定。 4.1.2 项目管理规划应包括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两类文件。 4.1.3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由组织的管理层或组织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编制。 4.1.4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 4.2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4.2.1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是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宏观性的指导文件。 4.2.2 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遵循下列程序: 4.2.3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可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4.2.4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可包括下列内容,组织应根据需要选定: 4.3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4.3.1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对项目管理规划大纲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4.3.2 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遵循下列程序: 4.3.3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可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5、项目管理组织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管理组织的建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5.1.2 组织应确定各相关项目管理组织的职责、权利、利益和应承担的风险。 5.1.3 组织管理层应按项目管理目标对项目进行协调和综合管理。 5.1.4 组织管理层的项目管理活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5.2 项目经理部 5.2.1 项目经理部是组织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 5.2.2 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领导,接受组织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 5.2.3 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 5.2.4 建立项目经理部应遵循下列步骤: 5.2.5 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应根据项目的规模、结构、复杂程度、专业特点、人员素质和地域范围确定。 5.2.6 项目经理部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应报上一级组织管理层批准。 6、项目经理责任制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经理责任制应作为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评价项目经理绩效的依据。 6.1.2 项目经理责任制的核心是项目经理承担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责任。 6.1.3 项目经理与项目经理部在工程建设中应严格遵守和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度,确保项目目标全面实现。 6.2 项目经理 6.2.1 项目经理应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6.2.2 大中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6.2.3 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素质: 6.2.4 项目经理不应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未完项目领导岗位的工作。 6.2.5 在项目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组织不得随意撤换项目经理。特殊原因需要撤换项目经理时,应进行审计并按有关合同规定报告相关方。 6.3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6.3.1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在项目实施之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与项目经理协商制定。 6.3.2 编制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应依据下列资料: 6.3.3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可包括下列内容: 6.3.4 确定项目管理目标应遵循下列原则: 6.3.5 组织应对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奖惩规定,提出奖惩意见,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奖励或处罚。 6.4 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6.4.1 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6.4.2 项目经理应具有下列权限: 6.4.3 项目经理的利益与奖罚: 7、项目合同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组织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7.1.2 合同管理应包括合同的订立、实施、控制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7.1.3 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7.2 项目合同评审 7.2.1 合同评审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进行的审查、认定和评价。 7.2.2 合同评审应包括下列内容: 7.2.3 承包人应研究合同文件和发包人所提供的信息,确保合同要求得以实现;发现问题应与发包人及时澄清,并以书面方式确定;承包人应有能力完成合同要求。 7.3 项目合同实施计划 7.3.1 合同实施计划应包括合同实施总体安排,分包策划以及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建立等内容。 7.3.2 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应与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须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编码系统和文档系统。承包人应对其同时承接的合同作总体协调安排。承包人所签订的各分包合同及自行完成工作责任的分配,应能涵盖主合同的总体责任,在价格、进度、组织等方面符合主合同的要求。 7.3.3 合同实施计划应规定必要的合同实施工作程序。 7.4 项目合同实施控制 7.4.1 合同实施控制包括合同交底、合同跟踪与诊断、合同变更管理和索赔管理等工作。 7.4.2 在合同实施前,合同谈判人员应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应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合同实施计划和合同实施责任分配等内容。 7.4.3 组织管理层应监督项目经理部的合同执行行为,并协调各分包人的合同实施工作。 7.4.4 进行合同跟踪和诊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7.4.5 合同变更管理应包括变更协商、变更处理程序、制定并落实变更措施、修改与变更相关的资料以及结果检查等工作。 7.4.6 承包人对发包人、分包人、供应单位之间的索赔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7.4.7 承包人对发包人、分包人、供应单位之间的反索赔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8、项目采购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组织应设置采购部门,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采购计划。 8.1.2 项目采购工作应符合有关合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数量、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符合工期、安全、环境和成本管理等要求。 8.1.3 产品供应和服务单位应通过合格评定。采购过程中应按规定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或不合格品应按规定处置。 8.1.4 采购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8.1.5 采购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8.2 项目采购计划 8.2.1 组织应依据项目合同、设计文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有关采购管理制度编制采购计划。 8.2.2 采购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8.3 项目采购控制 8.3.1 采购工作应采用招标询价或其他方式。 8.3.2 组织应对采购报价进行有关技术和商务的综合评审,并应制定选择、评审和重新评审的准则。评审记录应保存。 8.3.3 组织应对特殊产品(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周期长的大型设备、有毒有害产品)的供应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控。 9、项目进度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组织应建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制订进度管理目标。 9.1.2 项目进度管理目标应按项目实施过程、专业、阶段或实施周期进行分解。 9.1.3 项目经理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管理: 9.2 项目进度计划编制 9.2.1 组织应依据合同文件、项目管理规划文件、资源条件与内外部约束条件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9.2.2 组织应提出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控制性进度计划可包括下列种类: 9.2.3 项目经理部应编制项目作业性进度计划。作业性进度计划可包括下列内容: 9.2.4 各类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9.2.5 编制进度计划的步骤应按下列程序: 9.2.6 编制进度计划可使用文字说明、里程碑表、工作量表、横道计划、网络计划等方法。作业性进度计划必须采用网络计划方法或横道计划方法。 9.3 项目进度计划实施 9.3.1 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应向执行者进行交底并落实责任。 9.3.2 进度计划执行者应制订实施计划措施。 9.3.3 在实施进度计划的过程中应进行下列工作: 10、项目质量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组织应遵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0》族标准的要求,建立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职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 10.1.2 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方式进行系统运作。 10.1.3 质量管理应满足发包人及其他相关方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产品的质量要求。 10.2 项目质量策划 10.2.1 组织应进行质量策划,制定质量目标,规定实施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和资源,编制针对项目质量的文件。该文件可称为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也可以作为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组成部分。 10.2.2 质量计划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0.2.3 质量计划应确定下列内容: 10.2.4 质量计划应由项目经理部编制后,报组织管理层批准。 10.3 项目质量控制与处置 10.3.1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质量计划的要求,运用动态控制原理进行质量管理。 10.3.2 质量控制主要控制过程的输入,过程中的控制点以及输出,同时也应包括各个过程之间接口的质量。 10.3.3 项目经理部应在质量控制的过程中,跟踪收集实际数据并进行整理。并应将项目的实际数据与质量标准和目标进行比较,分析偏差,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置,必要时对处置效果和影响进行复查。 10.3.4 质量计划需修改时,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11、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组织应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8000 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应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11.1.2 组织应根据风险预防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确定职业健康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相关组织。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要处理事故时,应防止二次伤害。 11.2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1.2.1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编制。 11.2.2 编制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遵循下列步骤: 11.2.3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目标,控制程序,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对分包的安全管理等内容。策划过程应充分考虑有关措施与项目人员能力相适宜的要求。 11.2.4 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必须制定项目总体、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措施。 11.3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11.3.1 组织必须建立分级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实施公司、项目经理部和作业队三级教育,未经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3.2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把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 11.3.3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4 组织应定期对项目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检查,分析影响职业健康或不安全行为与隐患存在的部位和危险程度。 11.3.5 职业健康的安全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记录检测结果,及时纠正发现的违章指挥和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及时编写安全检查报告。 12、项目环境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组织应遵照《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0 的要求,建立并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12.1.2 组织应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通过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估,确定管理目标及主要指标,并在各个阶段贯彻实施。 12.1.3 项目的环境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12.1.4 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环境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和部署,建立项目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组织培训,使各级人员明确环境保护的意义和责任。 12.1.5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分区划块原则,搞好现场的环境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保持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条件和工作秩序,做到污染预防。 12.2 项目文明施工 12.2.1 文明施工应包括下列工作: 12.2.2 项目经理部应通过对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其文明意识和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 12.2.3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文明施工标准,定期进行评定、考核和总结。 12.3项目现场管理 12.3.1 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前了解经过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标出位置,加以保护。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处理。 12.3.2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洞覆盖物和标志。 12.3.3 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对于可能产生的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12.3.4 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定期进行清理。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运输机械,应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污水应进行处理。 12.3.5 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有效地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现场回填。 12.3.6 施工现场的场容管理应符合施工平面图设计的合理安排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标准化的要求。 13、项目成本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1.1 组织应建立、健全项目全面成本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业务分工和职责关系,把管理目标分解到各项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中。项目全面成本管理责任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 组织管理层。负责项目全面成本管理的决策,确定项目的合同价格和成本计划,确定项目管理层的成本目标。 2 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成本的管理,实施成本控制,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成本目标。 13.1.2 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应包括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13.1.3 项目成本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13.2 项目成本计划 13.2.1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下列文件编制项目成本计划: 13.2.2 编制成本计划应满足下列要求: 13.3 项目成本控制 13.3.1 项目经理部应依据下列资料进行成本控制: 13.3.2 成本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 13.3.3 成本控制宜运用价值工程和赢得值法。 13.4 项目成本核算 13.4.1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成本核算制,明确项目成本核算的原则、范围、程序、方法、内容、责任及要求,并设置核算台账,记录原始数据。 13.4.2 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项目成本核算。 13.4.3 项目成本核算应坚持形象进度、产值统计、成本归集三同步的原则。 13.4.4 项目经理部应编制定期成本报告。 14、项目资源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 组织应建立并持续改进项目资源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 14.1.2 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材料管理、机械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和资金管理。 14.1.3 项目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应包括项目资源的计划、配置、控制和处置。 14.2 项目资源管理计划 14.2.1 资源管理计划应包括建立资源管理制度,编制资源使用计划、供应计划和处置计划,规定控制程序和责任体系。 14.2.2 资源管理计划应依据资源供应条件、现场条件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编制。 14.2.3 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应包括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人力资源培训计划。 14.2.4 材料管理计划应包括材料需求计划、材料使用计划和分阶段材料计划。 14.3 项目资源管理控制 14.3.1 资源管理控制应包括按资源管理计划进行资源的选择、资源的组织和进场后的管理等内容。 14.3.2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应包括人力资源的选择、订立 劳务分包 合同、教育培训和考核等。 14.3.3 材料管理控制应包括材料供应单位的选择、订立采购供应合同、出厂或进场验收、储存管理、使用管理及不合格品处置等。 14.4 项目资源管理考核 14.4.1 资源管理考核应通过对资源投入、使用、调整以及计划与实际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评价的管理活动。通过考核能及时反馈信息,提高资金使用价值,持续改进。 14.4.2 人力资源管理考核应以有关管理目标或约定为依据,对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组织规划、制度建设、团队建设、使用效率和成本管理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15、项目信息管理 15.1 一般规定 15.1.1 组织应建立信息管理体系,及时、准确地获得和快捷、安全、可靠地使用所需的信息。 15.1.2 信息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5.1.3 项目信息管理的对象应包括各类工程资料和工程实际进展信息。工程资料的档案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15.2 项目信息管理计划与实施 15.2.1 项目信息管理计划的制定应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的有关内容为依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其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计划调整。 15.2.2 信息管理计划应包括信息需求分析,信息编码系统,信息流程,信息管理制度以及信息的来源、内容、标准、时间要求、传递途径、反馈的范围、人员以及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内容。 15.2.3 信息需求分析应明确实施项目所必需的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型、格式、传递要求及复杂性等,并应进行信息价值分析。 15.2.4 项目信息编码系统应有助于提高信息的结构化程度,方便使用,并且应与企业信息编码保持一致。 16、项目风险管理 16.1 一般规定 16.1.1 组织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各层次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责任,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 16.1.2 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应包括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响应和风险控制。 16.2 项目风险识别 16.2.1 组织应识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16.2.2 组织识别项目风险应遵循下列程序: 17、项目沟通管理 17.1 一般规定 17.1.1 组织应建立项目沟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与相关各方进行有效沟通与协调。 17.1.2 项目沟通与协调的对象应是项目所涉及的内部和外部有关组织及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17.2 项目沟通程序和内容 17.2.1 组织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预见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沟通与协调计划,明确原则、内容、对象、方式、途径、手段和所要达到的目标。 17.2.2 组织应针对不同阶段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调整沟通计划。 17.2.3 组织应运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进行项目信息收集、汇总、处理、传输与应用,进行信息沟通与协调,形成档案资料。 18、项目收尾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1.1 项目收尾阶段应是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最后阶段,包括竣工收尾、验收、结算、决算、回访保修、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 18.1.2 项目收尾阶段应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各项管理要求。 18.2 项目竣工收尾 18.2.1 项目经理部应全面负责项目竣工收尾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期完成。 18.2.2 竣工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8.2.3 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收尾工作,并与项目相关方联系,按有关规定协助验收。 18.3 项目竣工验收 18.3.1 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18.3.2 规模较小且比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性项目竣工验收。规模较大且比较复杂的项目,可以分阶段验收。 18.3.3 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有关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竣工验收要求。 18.3.4 文件的归档整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应符合有关规定。 18.4 项目竣工结算 18.4.1 项目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双方最终确定。 18.4.2 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可依据下列资料: (1)合同文件。 (2)竣工图纸和工程变更文件。 (3)有关技术核准资料和材料代用核准资料。 (4)工程计价文件、工程量清单、取费标准及有关调价规定。 (5)双方确认的有关签证和工程索赔资料。 18.4.3 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双方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8.4.4 承包人应按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项目移交。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 的内容,关系到各个方面,无论是专业的术语,还是项目的责任、权利的落实,还是项目的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资源管理、风险管理等等,都有相应规定去规范,从而使施工质量得到保障,而不是能够随意去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可能,在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建设项目:
(一)农业、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产业建设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建设项目;
(三)对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骨干建设项目。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四)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业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自治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工期;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
(五)环保等其他有关内容。第七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职责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综合管理和有关部门、地区分级管理的制度。重点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直属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地、州、市项目,由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中央项目,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
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涉及重大问题时,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协调解决。难以解决的,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保重点、保收尾、保投产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州市、银行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地、州、市,应当积极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并督促其到位。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优先安排。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第十四条 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确定项目实施的组织;
2、确定和落实建设地点;
3、确定建设任务和建设原则;
4、确定和落实项目建设的资金;
5、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等。
其内涵:
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从项目建设意图的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论证都属于项目决策阶段的工作。
项目立项(立项批准)是项目决策的标志。决策阶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项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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